条件复句划分种类的多与少

2021-08-27 04:53迟文敬
艺术科技 2021年12期

摘要:语言学界将条件复句按“条件性质差别”和“没有条件”两个标准划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无条件句3个并行小类,结果造成条件复句体系多出无条件句一类,但缺少充要条件复句一类,多出的无条件句导致系统混乱,缺少的充要条件复句致使体系残缺。为避免混乱和残缺,该体系须撤掉无条件句,增补充要条件复句,重构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逻辑事理的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充要条件复句三足鼎立的新体系。

关键词:条件复句;种类划分;无条件句;充要条件复句

中图分类号:H1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2-00-02

逻辑对划分有三条规则要求:一是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外延相等,违反该规则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逻辑错误;二是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违反该规则犯“划分标准不同一”逻辑错误;三是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违反该规则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1]。可语言学界对条件复句的划分却流行着同时违背上述三条规则的现象,导致整个条件复句体系既混乱又残缺。

将条件复句分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充要条件复句3个并行小类,这来自逻辑按条件性质差别标准对条件复句进行的严谨划分。逻辑原理告诉人们:充分条件是设A、B为两种事物情况,A真B必真,A假B可真可假,如“下雨(A)”对于“地湿(B)”来说就属充分条件,由其构成的“只要下雨(A),地就湿(B)”就属正确的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是设A、B为两种事物情况,A假B必假,A真B可真可假,如“年满18周岁(A)”对“能获得选举权(B)”就属必要条件,由其构成的“只有年满18周岁(A),才能获得选举权(B)”就属正确的必要条件复句;充要条件是设A、B为两种事物情况,A真B必真,A假B必假,像“能被2整除的数(A)”对“是偶数(B)”就属充要条件,由其构成的“只要且只有能被2整除的数(A),是偶数(B)”就属正确的充要条件复句[1]。以上3种条件复句都是按A、B间条件性质差别标准进行的划分,既符合客观实际也合乎逻辑事理,当属正确划分。

可语言学界将条件复句按“条件性质差别”和“没有条件”两条标准划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无条件句3个并行小类,则因违规属错误划分。这种错误划分在语言学领域非常流行,本文仅选取马庆株主编的《现代汉语》[2]与黄伯荣、廖旭东主编的《现代汉语》[3]两本教科书作为错误划分代表。

1 多出无条件句一类致使系统混乱

邏辑要求“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违反该规则就会犯“划分标准不同一”逻辑错误。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都是依照“条件性质差别”这同一标准对条件复句进行的划分,而增设以“没有条件”为标准并与“条件性质差别”标准并行的无条件句一类,违反了“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的规则要求。

将条件复句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无条件句3个并行小类,类似于将人并立分为工人、农民、外国人,两者犯的共性错误都是标准不同一。标准不同一的实质是多标准同时参与划分,而多标准同时参与划分必然会造成按不同标准分出的子项相互兼容,这就违反了“子项应互相排斥”的规则要求,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就像工人中有外国人,外国人中有农民,彼此不能互相排斥一样,将条件复句用“条件性质差别”“没有条件”两条标准并立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无条件句3个小类,同样会造成充分条件复句中有无条件句,无条件句中有充要条件复句的混类情况。同一条件复句在同一体系里同时被两种条件复句共属,这说明该划分违反“子项应互相排斥”规则要求,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看下面例句。

例1:不管是下大雨(A1),还是下中雨(A2),还是下小雨(A3),还是下其他程度不同的雨(An),地都会湿(B)。

例2:不管奥运会男子体操项目是中国队得冠军(A1),还是法国队得冠军(A2),还是德国队得冠军(A3),还是其他国家队得冠军(An),都将获奥运会该项目金牌(B)。

这两个例句按通行称谓都属无条件句,但例1同时也属充分条件复句,同一个句子被无条件句、充分条件复句两类共属,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例2则因被无条件句、充要条件复句两类共属,同样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

对例1作为无条件句还属充分条件复句进行证明。我们可提取例1的复句结构,即“不管是A1,还是A2,还是A3,还是An,都B”,接着再对多个条件分句与结果分句的条件性质进行检验。比如,我们可按顺序先检验A1与B的条件性质,即A1为真B必真,A1为假B可真可假。就是“下大雨(A1)”为真“地会湿(B)”必真,而“下大雨(A1)”为假“地会湿(B)”则可真可假。后者指“下大雨”不成立时,“地会湿”可因下中雨、小雨等而为真,也可因所有能导致地湿的条件都不存在而为假。A2、A3、An与B的条件性质以此类推都属充分条件。验证结果表明,如例1这种无条件句同属充分条件复句。

对例2作为无条件句还属充要条件复句进行证明。我们可提取例2的复句结构,即“不管是A1,还是A2,还是A3,还是An,都B”,接着再对多个条件分句与结果分句的条件性质进行检验。比如,我们可按顺序先检验A1与B的条件性质,即A1为真B必真,A1为假B必假。就是“奥运会男子体操项目是中国队得冠军(A1)”为真,那么“将获奥运会该项目金牌(B)”必真,而“奥运会男子体操项目是中国队得冠军(A1)”为假,那么“将获奥运会该项目金牌(B)”必假。A2、A3、An与B的条件性质以此类推都属充要条件。验证结果表明,如例2这种无条件句同属充要条件复句。

以上验证告诉我们,无论无条件句同属充分条件复句还是充要条件复句,它们的并立都违反了“子项应互相排斥”的规则要求,都犯“子项相容”逻辑错误。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逻辑对“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的规则要求并不排斥对同一对象可从多角度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划分。比如报道人民代表大会人员构成情况时,可按职业标准分出工人代表多少,农民代表多少,解放军代表多少,其他行业代表多少;也可按民族标准分出汉民族代表多少,少数民族代表多少;还可按性别标准分出男代表多少,女代表多少;可按政治面貌标准分出中共党员代表多少,民主党派代表多少,无党派人士代表多少等等。这些都是从多角度分别按不同标准进行的正确划分,只要每个角度都按同一标准划分即可,逻辑不允许的只是在按A标准进行划分的同时又用B标准并行参与划分,比如将按性别标准分出的女代表放入按民族标准分出的汉民族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类中,形成汉民族代表多少、少数民族代表多少、女代表多少三者并立的关系。与之类似,条件复句也可从多角度分别按不同标准进行划分,比如可按条件性质差别标准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充要条件复句;还可按结构标准分出单项条件复句、多项条件复句;也可按语用范畴标准分出反映客观事物间固有条件关系条件复句、反映主观构造内容条件复句等等,逻辑不允许的仅是在按“条件性质差别”标准分出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的同时又用“没有条件”标准并立分出无条件句一类。

2 缺少充要条件复句一类导致体系残缺

逻辑对划分对象还存在数量上以及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的刚性要求,即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外延相等,若违反该要求就会或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逻辑错误。

比如,在对文学作品进行划分时就须分出小说、诗歌、散文、剧本4个小类,母项为文学作品,子项为小说、诗歌、散文、剧本,4个子项之和必须与母项文学作品的外延数量相等,这是对文学作品领属对象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的基本要求。如违反该要求就可能犯两种逻辑错误:一是划分不全,如将文学作品分成小说、诗歌、散文3小类,就会因缺少属于文学作品的剧本而犯“划分不全”逻辑错误;二是多出子项,如将文学作品分成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舞蹈5小类,就会因多出不属于文学作品的舞蹈而犯“多出子项”逻辑错误。

与上述逻辑错误比较,语言学界在对条件复句进行划分时将充要条件复句排除在体系之外,明显违反了“各子项外延之和须与母项外延相等”的规则要求,犯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丢弃充要条件复句一类不仅犯“划分不全”逻辑错误,还会直接造成条件复句体系残缺,而体系残缺又会导致语言生活中实际应用着的众多充要条件复句无类可归。更为严重的是,充要条件复句“类”地位的缺失,使各级各类语言教学在解析充要条件例句时,因无据可依而不知道到底应将其归在哪类条件复句所属,致使语言教师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手足无措。看下面例句。

例1:只要能被2整除的数(A),就是偶数(B)。

例2:只有能被2整除的数(A),才是偶数(B)。

例3:只要且只有能被2整除的数(A),是偶数(B)。

例4:只要温度上升(A),温度计数值就升高(B)。

例5:只有温度上升(A),温度计数值才升高(B)。

例6:只要且只有温度上升(A),温度计数值升高(B)。

例7:只要且只有张三调来(A),李四调走(B)。

在解析上面这些既常用又看似简单的例句到底该归哪类条件复句所属时,无论是对内的语言教学还是对外的汉语教学,都因现行条件复句体系共同缺失充要条件复句一类而无法给出正确答案,因为它们都应归为语言学界长期丢弃的充要条件复句类属[4],都只符合充要条件A真B必真,A假B必假的逻辑性质。

因条件复句体系残缺,此类条件复句归类时找不到依据,但语言教学又必须回答这些例句到底该归哪类条件复句所属,因此有人试图将这些例句解释成现行条件复句体系中能够找到的“充分条件复句”一类,或现行条件复句体系中能够找到的“必要条件复句”一类,但这样的解释都犯了张冠李戴的混类错误,因为这些例句中没有一例符合现行条件复句体系中能够找到的A真B必真,A假B真假不定的充分条件性质,也没有一例符合现行条件复句体系中能够找到的A假B必假,A真B真假不定的必要条件性质。

现行条件复句体系中已有的类归不进去,能归进去的类又被语言学界丢弃了,导致充要条件复句在语言教学领域长期面临两难尴尬。于是,该领域便衍生出从教材到课堂教学都对充要条件复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避而不提的逃避现实的做法,以至无论在当代语言类教科书还是工具书中人们都找不到一例标明属于充要条件的例句;无论在对内的语言教学还是在对外的汉语教学中,人们都看不到、听不到有关充要条件复句的阐释和用例,好像只要大家都閉上眼睛不看、捂住耳朵不听、封上嘴巴不提,充要条件复句就真的能在人们的语言生活中消失一样,这显然是在自欺欺人。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无论人们怎样试图否认充要条件复句的客观存在,它们都会像上面所举例句那样,永远不会自行退出语言交际舞台,因为它们都是对事物间条件关系的正确反映,都是科学领域和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思想的必需品。

3 结语

语言学界对条件复句划分不仅须撤掉违规多出的无条件句一类,还须增补违规缺失的充要条件复句一类,条件复句需重构一个既符合客观实际又合乎逻辑事理的充分条件复句、必要条件复句、充要条件复句三足鼎立的新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36-37,53-54.

[2] 马庆株.现代汉语[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66.

[3] 黄伯荣,廖旭东.现代汉语(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33.

[4] 迟文敬.充要条件复句的结构类[J].戏剧之家,2019(11):219-220.

作者简介:迟文敬(1985—),女,辽宁大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汉语本体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