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倩
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所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就不是诽谤;如果能证明自己所公布的并不是其相信的事实,而只是个人想法和意见,诽谤也不成立
不久前我遇到一位法学院师弟,他拿到大律师资格后进入了一家伦敦顶尖的专攻媒体法的大律师行工作。他每天上班的头几个小时,都用来读大媒体客户们送来预审的新闻稿,斟酌那些新闻稿的语言,判断是否有些评论发出去可能引发诽谤起诉,从而帮客户们规避风险。
英国媒体发达,大报日夜追着政客们讨伐,小报时刻盯着明星们八卦,更别提无边无际的自媒体和社交网络了。如果口无遮拦过头,自然会引起诽谤(Defamation)的法律纠纷。笔头诽谤为Libel,口头诽谤为Slan-der,在法理细节中有诸多区别;但从本质上简单地说,都是通过公布不实情况,导致被公布人的名声受损,及附带其他方面的损害。
在英国新诽谤法Defamation Act2013出台以前,相对其他英美法地区来说,英国起诉诽谤的门槛较低,各媒体三天两头会有此类纠纷。比如英国著名政治讽刺杂志Pri-vate Eye,以大胆犀利的风格闻名欧洲的主编Ian Hislop,就号称是英国史上被起诉诽谤次数最多的人。各大喜剧脱口秀演员,是另一个常被指控诽谤的群体。调侃和诽谤的界限不辨不清,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往往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且这类抽象的名声损失也很难量化。因此指控诽谤在法律上是性价比最差的案件类型之一。
新诽谤法最大的改变,是提高了起诉门槛,必须证明诽谤导致了serious harm:如果被诽谤者是个人,必须证明名声的损害带来严重后果;如果被诽谤者是一个商务主体,则必须证明污名化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新诽谤法起诉门槛提高,过滤掉大批鸡毛蒜皮的起诉,这方面不利于潜在的起诉人;但一旦被认定是诽谤罪或者诬告,法庭的惩罚也毫不留情。
名声的损失极为主观。在英美进行诽谤罪起诉的人,绝大多数非富即贵,这些人的名声毁坏带来的后果,相对而言更能被证明会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损失。比如一个影视明星的名声,就是他本人的商业资本;花大钱打官司也才有了计量的基础。
诽谤的定义表面上看来非常直白,但是其中每一个元素的证明,都值得推敲。比如公布(publish)的定义,怎样算? 在哪里公布? 社交媒体上被多重转发时,媒体平台和其他转发人的责任界限在哪里? 比如,被诽谤者是谁?如果没有指名道姓但大家都能猜到是谁,如何裁定? 若是指控一个人时却正好撞上另一个同名同姓的人和此事牵连,导致第二个人的名声误伤受损,或者干脆就是不小心骂错人了怎么办? 比如,什么是不实情况?要不要考虑到当时发布者的信息渠道和当时信息推理的合理性?
污名化的严重性认定,必须结合被诽谤人所处社会或社区的风俗和观念。比如诽谤一个女性被强奸,在某些社区她不仅不会得到同情,反而会被歧视。污名化的证明,不仅仅是指被诽谤者自己觉得受伤害,更是指在他人眼中被污名化后给其带来的直接间接的各种后果。
诽谤罪起诉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举证的标准是balanceofprobabilities概率平衡,即证据真实度相对可能性较高的一方胜诉。最重要的两个辩护理由是truth和hon-est opinion。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所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就不是诽谤。或者,如果能证明自己所公布的并不是其相信的事实,而只是个人想法和意见,那么诽谤也不成立。
然而事件常常不是非黑即白的,大多数故事中,都混杂着事实和不实。英国法确认的标准是substantially true,即基本属实。电影明星Jonny Depp 在Depp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2020)一案中,指控《太阳报》叫他“打老婆的”是诽谤,结果扯出他的家暴旧案,败诉因为此事“基本属实”。
要证明一句话说出来不是当真的,而是表达“个人观点想法”,甚至“根本不是那个意思”,那判决起来就更复杂了。在Unsworth v. Musk案例中,Elon Musk在推特中称Unsworth是恋童癖,被起诉诽谤。Musk的辩护理由就是这句话并不当真,而是在生气的时候骂人用的;好像骂人“吃翔的”,这种insult行为,和诽谤罪是两回事儿,开辟新战略成功脱身。
莎士比亚在名剧《奥赛罗》中借Cassio之口形容一个人的名声是他永生的部分,“Reputation! Oh, I have lost my repu-tation! I have lost the immortal part of myself……”对大部分人来说,名声是至关重要的,但因为其抽象性,法律能够协助的,只能是帮助补偿其抽象转为具象价值中的一小部分;而那些更重要的因素,也许永远无法挽回。诽谤害人害己,三思而出言,是当事人应该从中吸取的教训。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