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璇
关键词:货物贸易 名录分类 外汇管理 效果 问题 建议
一、理论综述
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是外汇管理的范畴,即外汇管理局根据备案后存在于外汇系统名录内的企业进行宽松不一的管理。近年来,随着外汇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外企业的分类监管引起了广泛关注,出现了一些研究该类问题的文献,但是由于我国外汇管理方式的特点,该类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从事外汇工作的银行和外汇专业机构。杨杏林(2013)就汇改后金融机构如何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进行了探讨,结合操作实践分析了名录管理、单证审核、信息报送,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了对策。刘桂华(2013)从我国经济环境的适应角度出发,研究了新的货物贸易制度对不同时期、不同状况的应对灵活性。翟庆锋(2015)研究了分类管理存在的系列问题,指出了外贸企业对关注度低下,现有制度处罚力度要加强方面的不足。芦丹(2018)评估了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有效性,论述了提升分类管理有效性的有关对策。吕静(2018)论述了将人民币业务纳入分类管理,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在现有基础上更好地发挥这一举措的效果。危乐婷(2019)分析了现行分类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比了其他部门的经验,在优化现有分类管理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意见。窦华语(2020)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框架,实现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环境下货贸交易的个性化。诸伟、金岳成(2020)根据历年来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模拟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分类筛选,最后将模拟筛选出来的企业与实际分类的企业进行对比,对不一致的企业进行现场审计分析,从而研究出分类管理中的潜在风险。目前对于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的研究,集中在国内研究,且主要是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对于以地方为样本,进行实例研究的比较少。
二、郴州货物贸易名录分类现状及特点
(一)业务现状
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是指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现行规定,外汇局登记信息与外汇指定银行实现共享,新申请的名录登记企业被列为辅导期管理的A类,企业在后续的进出口和收付汇业务过程中,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不同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通过分类管理政策对进出口名录登记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实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目标。
郴州是我国有色金属之乡,辖内涉汇业务量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加工贸易,且辖内涉外经济发展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导,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末,郴州市中心支局名录企业合计663家,其中A类企业634家,占名录企业总数的95.63%, B/C类企业占总数4.37%左右;剔除近两年没有发生业务的企业数量,实际发生业务的名录企业313家,占名录企业总数的47.21%,2018—2020年,平均每年新增企业80余家,其中2020年共新增企业86家,新增B类企业4家,C类企业25家。
(二)降级企业特点
由于违反货物貿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近3年来共有29家企业受到名录降级处理。总体来看,辖内货物贸易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中降级企业具有“两集中一偏低”的特征:
1.行业领域集中。辖内B/C降级类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型、大型企业,如保税仓储、贵金属进料加工等企业,营业范围主要是黄金等贵金属加工货物进出口业务,业务品种简单,人员数量少,但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因延期收付款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常被列入重点监测企业,继而降级。
2.降级原因集中。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分类管理”相关要求,企业可被列为B类的原因不少于6种,可被列为C类的原因不少于4种,外汇局目前辖内共3家降级为C类企业,从分类原因看,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义务性贸易信贷未报告、总量差额过大、监管期到期评估指标未改善是最主要的降级原因,其中资金货物流不匹配具体表现为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
3.降级恢复占比偏低。目前降级的29家企业中,有25家为之前出口不收汇、总量差额大原因的历史降级企业,一年到期评估时因为原降级原因未改善导致维持降级状态,另外4家降级企业为长期未履行义务性报告、总量差额过大,故而对其后续外汇收支加强监管,但是降级未恢复企业占目前B/C类企业总数量的86.21%。
三、分类管理的预期效果
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政策通过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奖优罚劣,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实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目标。
(一)更好地管控高风险业务
离岸转手买卖、转口贸易等一直是货物贸易业务高风险频发领域,辖内特殊监管区域部分企业此类高风险业务收支差额较大,受报关、收支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收付款与货物流常常偏离,若存在明显异常,且企业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具有较大风险,外汇局通过将这些企业降级为B/C类企业,加强业务监测核查,暂停或收紧该类高风险业务企业业务办理资格,能更有效地管控业务风险。
(二)改善降级企业监管指标
降级的B/C类企业办理业务需要事前持相关凭证资料到外汇局办理收付汇审核登记表,通过便利化收紧的措施能使得企业业务合规性意识增强,根据规定,若企业在一年分类监管期届满后,货物流和资金流能较好匹配,总量核查指标等原降级各项指标出现明显好转,则能够恢复企业A类级别,取消事前审核行政审批,若监管期指标未明显改善则需要继续分类监管,能够督促企业积极改善货物流、资金流偏离度。
(三)增强企业守法合规意识
通过对企业降级分类管理,绝大多数企业降为B/C类后加强了与其业务联系紧密的外汇政策学习,并就业务开展过程中针对不易把握或外汇指定银行存疑的业务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交流。结果显示,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明显提高,另外,对一些有正常外贸业务但收付汇不及时、不匹配的进出口企业,通过分类管理后的事前审批约束手段做到杜绝其继续发生出口不收汇行为,也促使部分企业在监督期内加快制定资金收付款计划,积极追回应收未收款项。
(四)为外汇监管提供有力抓手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益复杂,进出口贸易面临的业务风险辨别难度加大,对名录备案企业数量不降反升且绝对数量较大的所属地外汇局来说,要做好外汇事中事后监管,保持辖内国际收支平衡,对涉外企业的监管必须抓住重点,切忌面面俱到,降级企业一般总量差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率较高,以此为改善辖内收支状况的抓手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仅限名录企业,对非名录虚假贸易企业影响甚微
目前,外汇局的分类管理政策仅对名录登记下的B/C类企业进行业务监管,但这些限制性措施对非名录企业和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等无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无约束力,另外,部分进出口企业若只通过跨境人民币进行结算则并没有外汇名录登记规定,这些外汇名录登记之外的“逍遥企业”脱离了外汇监管,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容易导致虚假贸易违规行为,无法纳入分类管理范围,削弱了管理效应。根据外汇局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郴州市外汇货贸监测系统中名录企业663家,而非名录企业60余家,名录企业与非名录的比例约为10:1。
(二)监管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未实现内外全面监管
一方面,现行分类管理是对货物贸易项下开展的主体差别化管理,缺乏对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的业务全方面管理;另一方面,被降级的B/C类企业名单发布范围仅面向外汇指定银行供其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使用,并没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也未向税务、海关、工商、商务局等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互认共享机制仍未充分建立,B/C类企业名单发布范围有限,使得企业外汇违规成本很低,现有的出口不收汇和出口少收汇资金货物流不匹配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管理和遏制。
(三)分类约束能力有限,企业存在多种规避分类管理途径
现有的货贸系统企业分类管理步骤包括了:核查通知书、风险提示函、预分类结果确定和调整、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分类结论告知书、到期评估等,具体操作流程复杂、系统功能有待完善,分类监管到期后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差异化管理效果。特别是受制于本外币尚未实现一体化监管和外汇局与货币信贷相关部门职责分立信息沟通机制不畅等因素,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只能对涉外企业外汇收支进行监管,一些大型的外贸企业集团分支机构体系庞大而复杂,若其通过在境外设立诸如“资金结算中心”的中转机构,借助中转机构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方式汇入境内,那么分類管理政策对此类企业的外汇监管效果将大打折扣。
(四)分类管理未能体现程序性违规和实质性违规的差异性
现有的进出口企业降级原因有“无合理解释”“未履行义务性报告”“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总量差额过大等,前者有可能隐藏着实质性违规,后者属于程序性违规,二者的主观意识造成后果和影响程度存在着显著差异,但是现有的分类管理手段对违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后,统一划归为B、C类,后续的约束手段上没有具体体现程序性违规和实质性违规的区别。
(五)缺乏正向激励机制,社会影响力有限
辖内中小型外贸企业因其业务量小、业务频率低,总量差额一般不大,若资金货物流没有明显偏离则不会被列入降级企业名单进行特别关注,这类企业与外汇局联系较少缺乏配合积极性。另外,货物贸易企业名录降级管理名单并没有纳入统一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征信管理系统,B/C类企业名单发布范围有限,社会影响力不够,单一的负面激励不能对违规企业起到较大震慑作用。
五、改进分类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现有名录登记制度,将非名录企业一并纳入监管
现有的名录登记制度只关注名录企业,为非名录但可能存在虚假贸易风险的进出口企业监管留下了空白,因此为涵盖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要在原有的货物贸易外汇企业收支名录登记基础上增加有进出口但无收付汇的非名录企业,实现外汇与海关、外汇指定银行和商务局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获取辖内进出口企业的档案管理信息和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企业档案和外汇收支数据,实现真正的涉外企业主体业务全覆盖和全监管。
(二)扩大分类管理名单发布范围,增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力度
降级企业信息使用范围局限银行和外汇系统,使得低成本违规下企业合规守法意识薄弱,为改变这种状况需打造企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外汇局定期将贸易B/C类降级企业名单通过平台向海关、税务、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发送,供各部门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以此增加企业违规成本,充分发挥名录企业分类管理在联合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名录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与跨境人民币重点企业、海关企业、税务企业分类信息等共享机制,堵住监管空白,实现全方位监管。
(三)细化分类管理措施,推动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人民币加入SDR后,使用频率显著提高,但是分类管理措施却将本外币分开管理,为更好地发挥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效应,推动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对降级企业不仅应加强外汇收支约束管制,同时应扩大对其本外币、贸易融资等业务监管辐射范围,多措并举加大分类监管工作力度,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另外还要建立完善外汇局与货币信贷跨境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本外币收支政策协调性,将B、C类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支纳入分类监管内容,以堵塞政策衔接漏洞,提高管理效果。
(四)将外汇降级与征信管理结合,进一步丰富正负面激励内容
外汇降级企业的程序性违规和实质性违规性质不同,但在降级后的监管上享受“一刀切”对待,外汇管理总局可以考虑联合人民银行将进出口企业降级名单信息推送至统一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征信管理系统平台,将货物贸易违规的企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记录,增加贸易违规主体的违规成本,同时对遵循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最大限度放宽外汇政策门槛,实施业务办理差别梯度化,真正落实贸易便利化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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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静.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探讨[J].河北金融,2019(08).
[4]危乐婷.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研究[J].商讯,2019(08).
[5]芦丹.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有效性评估[J].中国国际财经,2018,(03)
[6]翟庆锋.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模式改进研究[J].中国外汇,2015(01).
[7]刘桂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措施探索[J].黑龙江金融,2013(11).
[8]杨杏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金融机构的新要求及应对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3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