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关系和承揽关系有啥区别

2021-08-26 20:11叶青
妇女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春兰包工头房主

叶青

包工头与房主经口头协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房主装修房屋。可在结算装修款那天,包工头擅自爬上人字梯,不慎从高处跌落,严重摔伤。包工头出院后,以他和房主是雇用关系为由,将房主告到法院,要求房主承担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但房主认为,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自己在该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房屋时,包工头意外摔伤,认定房主有责任,房主不认可

2019年,广西柳州的赵春兰欲装修其位于柳北区北雀路的一套新房。8月中旬的一天,她在朋友的引荐下,认识了已在本小区装修过几套房子的黄兴国师傅。双方约定:赵春兰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把房子交给黄兴国来装修,双方按最终成果结算报酬。

事实上,黄兴国是一名包工头,他接下赵春兰的这单生意后,便让手下的两个年轻打工者来做。赵春兰的老公在外地工作,她家里家外忙不过来,只在每周末去一次新房看看装修的进度,平时则通过电话跟黄兴国沟通装修情况。

2020年春节过后,房子装修完成。赵春兰接到黄兴国的电话,兴高采烈地前去验收。她在检查中发现吊顶部位有几处瑕疵,便指了出来。黄兴国担心这几处会影响赵春兰支付装修报酬,便架好人字梯,提着一桶泥子自行上去补救。谁知,他一不小心踩空,从高处跌落下来,头部先着地,一下子不省人事。

赵春兰看着倒在地上的黄兴国,吓得魂飞魄散。顿了一会儿,她才想起拨打120急救电话。

很快,救护车赶到现场。赵春兰协同医护人员将黄兴国抬上救护车,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由于黄兴国的伤势过重,住院治疗了121天后,又到广西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他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GCS评分为5分。

GCS评分又名格拉斯哥昏迷指数。昏迷指数是医学上评估病人昏迷程度的指标,现今用的最广的就是格拉斯哥昏迷指数。GCS评分最高15分,最低3分,分数越低病情越重,通常情况下8分或以上病人恢复的可能性较大,7分以下预后一般较差,3-5分并伴有脑干反射消失的患者有潜在死亡危险。

黄兴国出院时,医生叮嘱他:出院后全休3个月。

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黄兴国的伤残鉴定: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此次受伤,黄兴国共花费近52万元医疗费。黄兴国的妻子王兰兰很是不甘,她认为,黄兴国是受雇于赵春兰,为她的房子搞装修,在施工过程中受的伤。因此,赵春兰需要为黄兴国的受伤承担责任。

赵春兰对此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她发现吊顶有问题后,并没有要求黄兴国上去修补,黄兴国是擅自攀爬人字梯上去的;黄兴国本身就是从事装修的,所以她才没有制止。赵春兰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她的所作所为合情合理,黄兴国的摔伤与她没有关系。

雇用还是承揽,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兴国委托其妻王兰兰将赵春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她支付黄兴国住院、全休期间的误工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万元。

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中旬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兰兰认为,赵春兰既然雇用黄兴国装修房屋,作为雇主的她,就理应赔偿黄兴国因此次事故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她向法庭提供了黄兴国的身份证,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以此证明黄兴国的主体资格、受伤治疗情况和支付医疗费的事实,以及本次事故对黄兴国造成的伤害。

赵春兰请了代理人出庭应诉,该代理人在答辩前首先代表赵春兰对黄兴国的意外受伤表示同情,也希望黄兴国能够早日痊愈。言毕,他才辩称,黄兴国起诉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

该代理人表明,黄兴国与赵春兰之间其实并非雇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因为赵春兰是将装修房屋的工程包给了黄兴国,黄兴国则请了两个工人来做,且该工程已经完工。黄兴国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受的伤,而是在与赵春兰结算装修款的过程中擅自攀爬人字梯而摔伤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言毕,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预算单、结算单、调查笔录、证人刘银华的身份证明、王兰兰写的1万元借条(垫支的抢救费用)等证据,用以证明黄兴国与赵春兰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法庭上,赵春兰一直眼含热泪保持沉默,认真听取诉辩双方对此次意外事故的看法。毕竟,事故发生在自己家中,她每次想起当时的情景都觉得非常难过。照她的话说,谁也不希望看到类似事故的发生,她真心希望黄兴国能早日痊愈。可就事论事,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她当庭表示,垫支给黄兴国的那1万元钱,就不需要对方归还了。

法院:包工包料装修房屋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兴国主张他与赵春兰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黄兴国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赵春兰的房屋做装修,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应该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兴国未能举证证明赵春兰有过失的情形,他向赵春兰主张赔偿1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黄兴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兴国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无论是装修房子还是改造电路,很多人都会找专人前来帮忙。可是这些人如果在干活的过程中受了伤,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关键就在于“找人干活的人”和“帮人干活的人”是什么关系。

法院沒有让赵春兰赔偿损失,就是因为赵春兰和黄兴国是承揽关系。在这个关系里,找人干活的赵春兰是“定作人”,帮人干活的黄兴国是“承揽人”。而所谓承揽,就是定作人提出自己的要求,把工作完全交给承揽人去做,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劳力和工作的方式、进度、过程,全部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只在最后接受成果,支付报酬就行了。

本案中,虽然赵春兰和黄兴国没有签书面合同,但他们约定黄兴国包工包料装修房子,赵春兰按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于已经形成了口头上的承揽合同。黄兴国自行请工人一起施工,也是承揽合同中才存在的现象。除非赵春兰有过失,否则不管黄兴国自己受伤,还是使别人受伤,赵春兰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承揽关系的特别之处。

不过,如果赵春兰提供装修设备、材料,安排工程的各个环节,黄兴国只是听指挥,提供劳务,那么他们之间就是雇用关系。赵春兰是雇主,黄兴国是雇工。这样的话,黄兴国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赵春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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