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金控集团风险防范研究

2021-08-23 08:07牟昀汀
中国商论 2021年15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监管

摘 要:目前国内主要的金控集团可根据平台的主体和资金来源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金控集团的业务类型和控制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各种类型的金控集团都依靠金融技术来创新固有的服务、流程和产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集团凭借其广大的互联网客户群体和金融技术优势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与此同时也引入了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控集团;风险防范;监管;策略

本文索引:牟昀汀.<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5):-08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8(a)--03

1 金融科技背景下金控集团的布局之道

近年来,金融技术在中国的飞速发展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期望,越来越多的金控集团正通过以技术为主导的合作共赢模式参与其中。金融技术从多方面改变了金融行业,解决了效率和信息对称性问题,能够帮助创造价值的人们更准确、及时地创造价值。同时,这场技术变革改变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席卷互联网浪潮助力中国经济新的增长。

央行《金融科技发展计划 (2019—2021年)》中指出,到2021年建立和完善中国金融技术发展的“四梁八柱”,实现金融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大部分金控集团已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并引入了各种方案、技术和金融服务平台进行集成创建一个丰富多彩的金融生态系统。

1.1 地方政府系

上海国际集团发起建立了上海首个金融科技产业联盟,较大地促进了金融技术领域的行业整合,深入地探索了金融技术业务合作的框架,并建立起金融技术产业生态对接机制,让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通过与中国信通院合作,建立了专注于金融科技领域的技术应用创新、新技术的标准制定、新方案的测试评估和应用模型及产业化推广的“金融科学技术安全实验室”。

1.2 非银金融控股的金融集团

非银金控集团的典型代表是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这是光大集团在金融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基础平台。光大科技使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和挖掘数据,建设金融科技生态系统,寻找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还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先进互联网公司等,建立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等,加快在金融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应用。

1.3 互联网巨头系

互联网巨头系的金控集团在金融科技领域有先天优势。蚂蚁金服以互联网、大数据和计算力为基石,发展数据智能、智能风险控制、区块链和生物识别等技术,为金融科技的综合应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区块链的“主要阵地”,主要应用在连锁金融、连锁零售和连锁生活三个业务领域。

2 金融科技给金控集团带来的风险

金融科技的優势已不言而喻,但是带来的巨大风险也不容忽视。尽管它已成为金控集团发展的新引擎,当前的金控系统在互联网的浪潮下跨越了产业和金融两界,形态多样,还打破了线上线下的监管壁垒和风控边界。受互联网传递性、自由性、开放性的影响,金融风险也会呈几何级数扩大。新的科技力量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本来就有的风险属性,而科技的开放性让金融风险更加明显地显露出来,进一步增强了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大量的新技术已渗透到金融业务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带来的各种风险也更加复杂,甚至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2.1 新技术不成熟,安全问题突出

一些新技术尚不成熟,在得到充分验证之前就开始进行推广和使用,这可能会导致新的漏洞以及攻击情形和攻击方法,主要体现在数据的安全性、交易的安全性、个人和企业隐私保护、身份认证的准确性等。例如,基于大数据和信用模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尚未在整个经济周期中得到测试,其有效性仍有待观察。而在红海市场中,常常出现过度竞争的情况,可能因此放宽信用审查标准来发展自身业务。倘若面临经济不景气的情形,借款人的整体信用水平就会下降,这就自然将增加行业的整体信用风险。

新技术不仅可以提供新服务,还可以提供新的攻击方法。此外,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更大的风险,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 数据滥用:个人信息非法采集、未经授权的数据买卖、分析和使用。

(2) 数据泄露:企业或机构内部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

(3) 数据污染:模型可靠性和数据安全性均会影响使用结果。

(4) 数据欺诈:通过线上对贷款人身份进行认证和信用水平的评估,相比传统方式难度更大、信息更容易伪造,也就意味着将面临更高的贷款人的信息伪造和欺诈风险。

2.2 金融业务伪创新,“劣币”驱逐“良币”

随着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它也充斥着“互联网思维”的伪创新。这些伪创新旨在监管套利、破坏市场秩序和过度追求利润。同时,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创新和便利,忽略了安全性和合规性。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并不十分健康,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需要认真汲取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深刻教训。一味地只使用新技术,而不顾及合规性,会给金融市场引入不健康的金融产品。若不及时喊停,必将会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例如,在业务压力下,销售人员面向客户时,可能存在信息和风险披露不足的情况,导致向没有偿还能力的客户提供贷款,从而产生了掠夺性贷款。这不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还可能造成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金融科技带来的创新商业模式,通常指的是在金融服务中应用了新技术,通过广泛、便利的互联网向更多的客户提供相比传统更加便利、快捷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让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宽广。例如,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股权配售,P2P在线借贷平台匹配借款人和贷方或提供贷款,智能投资提供自动化的投资建议等。当前市场上还出现了“互联网+财务”的新模式,旨在通过新科技促进财务的发展,通过产品的创新来给予客户更好的体验,服务更多的客户。而这些新模式常常缺少了监管约束,最终引起商业运作不正常、风险管理不当等风险。

2.3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加大、传递性加快,系统性风险增加

由于互联网的特性,金融科技增加了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和传递性,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或金融机构的多米诺骨牌崩溃,这就增加了融资成本或融资难度,也会让金融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急剧的波动。比如,由于金融科技拥有实时响应的特征,电子交易和智能合约等新技术的自动化应用就可能导致过度的市场波动,甚至引起市场共振。另外,掌握了细分核心技术的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变成新的“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一旦这样的关键金融机构破产,传统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的依赖将成为一条風险蔓延的道路,影响资金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导致系统性

风险。

2.4 信息不对称,监管更加困难

传统金融服务系统的服务量级远无法与由技术驱动的金融服务相提并论。交易效率、交易量、交易模式、所涉及的金融消费节点数量等,都凭借金融科技有了非常巨大的提升。这也导致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加剧,突出了监管制度滞后的弊端。在这个不断创新的时代,金融市场快速变化,监管机构需要及时获取与金融科技风险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监管机构对风险的监控和应对更加困难。许多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再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需要披露必要的信息,同时支撑其运行的算法、程序非常复杂,理解难度较大。在此情形下,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无法拿到充分的数据和信息,也无法准确评估。在这样一个没有充分的事实或无为而治的被动监管困境下,监管者可能会陷入盲目监管。

3 构建金融科技的新型监管策略

科技思维强调效率、质量和客户体验,而金融思维强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这两种思维方式需要在更高层次上取得平衡。市场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需要通力合作,共同探索更加健康、高效的金融服务和监管模式,达成风险与发展的平衡。

目前,金融科技在我国已被纳入“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制。这几年,央行不断引入各种计划、指导意见或方案,出台国家一级的宏观监管政策和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结合当地的企业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目前监管的不足,升级和优化目前的监管手段和工具,继续探索监管沙盒等方式,以支持安全有序地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3.1 在充分评估技术成熟度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新技术

以信贷业务为例,目前使用的生物识别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还不能完全取代人类的判断,虽已达到较高的正确率,但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线上业务流程中的应用技术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金融机构在鼓励积极使用新科技的同时,应加强监督合作的科技企业,要求它们加强对信息技术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合作的科技企业应确保在外包时仍然承担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要责任,并对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的监督,以避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标准由于外包的引入而降低。

3.2 根据金融业务性质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适用性和包容性

金融科技时代,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导致金融与非金融业务边界更加模糊,风险形势也更加严峻。与金融科技的效率相比,金融监管的效率相对落后,监管机构面临新的挑战。这时监管如果不到位很容易让大量不合规、不健康的金融产品进入金融市场,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监管的强度过于严格,则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创新活力,让企业的合规成本变得很高。所以,监管部门需摸索一个平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要掌控其潜在的风险。

首先,监管部门在大原则上需要保持线上线下一致,需持照经营金融业务,提供一致的市场准入原则,避免“劣币”进入金融市场,影响市场中的“良币”。同时,根据金融科技的特性,明确定义适用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要求,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根本性门槛和底线。

其次,在清晰了解新兴技术的本质特征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技术要点的监管要求,让新技术下的金融产品监管要求与传统金融要求有所差异。比如对于敏感信息更加容易收集和传播带来的风险,需要坚定红线,做好风险控制,切身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金融科技控股集团所经营的业务有详细清晰的了解,以此来决定具体的监管规则。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新形式层出不穷,需要看到新形式下的本质,制定合适的监管规则。

3.3 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加大开放合作

创新型金融企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以往的监管模式遇到了很大的挑战。以往的监管模式主要是“政府监管+制度自治”,现阶段就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力量来参与监督,加大开放合作。企业、各类组织机构、公众等外部力量的加入是优化和创新监督方式的有效手段。公众就是金融产品的最终服务目标,他们更加理解所使用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风险,就其合法权益提出监管建议。新闻媒体同样可以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安全、合规、合法提出质疑和监督。同时,需要在技术上更加专业的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到新技术评估工作,对其可靠性和有效性作出正确全面的判断。总之,每一种外部力量无疑都让现有的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和健全。

4 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广泛性、包容性,便利性和高效性,在中国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比如央行系统已经连续成立了三家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的发展应用带来巨大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入了更多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风险,需要及时根据科技的特性完善现有监管的框架和方法,开放合作,同时也要在监管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持续地提高监管有效性,保证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守住无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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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isk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Holding Grou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  MOU Yunting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ain domestic financial holding groups can be divided according to the main body of the platform and the source of funds.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business types and control modes of different types of financial holding groups.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big dat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loud computing, and blockchain, various types of financial holding groups rely on financial technology to innovate inherent services, processes and products. In particular, internet finance group continues to develop new financial business models with its vast internet customer base and financial technology advantag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introduces new risks and brings new challenges to financial supervision.

Keywords: fintech; internet financial holding group; risk prevention; supervision;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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