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阳
一、讽寓概念及争论
“讽寓”(Allegory)是一个植根于西方文化传统的修辞学术语,翻译为中文时,除译为“讽寓”外,还常译为“讽喻”“寓言”等。“讽寓”源于古希腊词语allegoria,其希腊文词源意为另一种(Allos)说话(Agoreuein),意指在表面意义之外还有另一层寓意的作品。“讽寓”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源自哲学家们对荷马史诗的阐释。古希腊哲学家认为《荷马史诗》具有双重含义,除了字面意义,荷马史诗中的神话故事还喻示着宇宙、人生的深刻意义。基督教兴起后,将“讽寓”引到对《圣经》的解释中,主张超越经文的字面意义去追寻精神的意义,“讽寓”成为阐释《圣经》的一种固定方式。18世纪、19世纪浪漫主义、启蒙运动兴起后,基督教逐渐失去权威性,“讽寓”也逐渐被边缘化。20世纪,后现代理论认为语言和意义之间是断裂的,语言完成自我解构的阅读和理解是不可能的,而“讽寓”最能代表这种“不可读性”(Unreadability)。“讽寓”正好符合其对当代的认知,且被推到理论讨论的中心。在中国诗学传统中,虽未明确提出“讽寓”的概念,但在《诗经》阐释中提出的“美刺说”“讽谏说”等理论都对《诗经》进行了超越文本字面意义的道德化、寓意化的解释。汉学家常运用“讽寓”这一西方术语来概括中国《诗经》阐释中所呈现的超越文本意义之外的道德化、寓意化的解读。对于“讽寓”能否直接运用于中国诗学的阐释尤其是《诗经》及其注释的阐释一直存在着争议。
西方汉学界关于“讽寓”能否运用于中国诗学的阐释上,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翟理斯和葛兰言都将中国诗学传统中以《毛诗序》为代表的对《诗经》的阐释视作一种讽寓性解读,并认为《诗经》的注释是荒谬的,主张摈弃《诗经》的注释,以期“揭示诗歌的原始意义”。余宝琳认为,中西方的诗学话语在本体论上有着本质的差异,“中国固有的哲学传统认同一种本质性的一元宇宙观”,而西方则认同二元论宇宙观,中西方存在彼岸与此岸、世俗与超验的对立。“讽寓”是西方二元宇宙观的集中体现,中国一元论宇宙观下并不存在超验世界,诗歌的创作总是指向现实,因此《诗经》并不具备“讽寓”性。张隆溪则认为,“讽寓解释”具有普遍性与共通性,是中西方共有的一种文化现象。
二、苏源熙对《诗经》的“讽寓”解读
苏源熙认为,余宝琳等学者是站在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上对中国诗学论述的,他们预设的中西方的差异是绝对的,这种预设在差异的研究立场方面取消了中西方对话的可能性。苏源熙引入保罗·德曼“修辞性阅读”的概念作为研究中西方文化的新方法。德曼的观点认为,文学文本自身就具有“讽寓”性,对文学文本的阅读也是一种“讽寓阅读”。在此理论背景下,苏源熙分析《诗经》及其注释的方法是“预先将‘讽寓阅读视为一种阅读、分析方式,去解读言意不定、内在地为讽寓文本的《诗经》及其注释”。
苏源熙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诗经》及其注释的“讽寓”问题。首先,苏源熙认为《诗经》中的诗是具有“讽寓”性的。在先秦时代,诗歌意义的获得离不开对诗歌的“运用”,即在社交场合的“赋诗言志”活动。苏源熙重新解释了“诗言志”的含义,认为“诗言志”中的“志”并非诗歌创作者的“原意”,而是赋诗者在每一次赋诗活动中所表达的“志”。从春秋时期就开始的赋诗言志活动中的“用诗”,是诗歌意义获得的先决条件,诗歌的“原意”包含着“运用”的历史语境。《诗经》中的诗歌不是没有固定原意,而是在不同场合的赋诗言志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所以,《诗经》中的诗歌总是“言此意彼”,它们本身就“有资格被冠以讽寓的名称,而非作为讽寓解释的受害者”。
其次,苏源熙认为《诗大序》建构了一种“讽寓”的诗学理论。《诗大序》体现出的心理表现论,借鉴了《乐记》的音乐表现理论,《诗大序》通过突出“言”的表现方式,将音乐理论转化为了诗学理论,并且提出了区别于音乐理论的“美刺”理论。“美刺说”将“变风”“变雅”视为讽刺文学,由此可以将本来与正统思想不相符的诗歌解释为反讽文学,使其从侧面符合正统思想。苏源熙认为,“《诗大序》引入言,首先证明了言语问题是《诗序》的主题,其次,由于‘言的透明性就可以对其进行讽寓性解读”。同时,苏源熙认为《诗大序》继承了荀子“圣人制礼”观点,“圣人制礼”是一切诗歌解释的前提。《诗大序》的注释者也是在遵循“圣人制礼”的道德律令下,将《诗经》的阅读视为一种讽寓性的解读。
最后,苏源熙认为,以《毛诗》为代表的《诗经》注释及其他注释在整体上建构了一種“讽寓”性的阅读规范。苏源熙分析《桃夭》《汉广》等篇目的注释后认为,《毛诗》及其注释所代表的是一种规范性解读:将每一种典范追溯为文化创始人制礼作乐的功业,这种解读是对“当下发生的历史是创始行为(Founding act)的再现(及纪念),并且只能以践言性(Performative)解读传承,这种解读对文本也有所改变”。这种“践言性”解读就表明《诗经》及其注释建立起了一种“讽寓”的阅读范式。
三、评述:讽寓问题与中西文化交流
苏源熙引入保罗·德曼的“修辞性阅读”的概念对《诗经》进行了讽寓性解读,最终的结论是:《诗经》文本及其注释都是讽寓性的,并且解构了一套讽寓性的诗学话语。但在论证《诗经》讽寓问题时,苏源熙先入为主地将“讽寓性解读”作为一种阅读、分析的方式去解读《诗经》及其注释,从修辞性的角度论证了其讽寓性。这种论证方式依然没有摆脱文化相对主义的窠臼,仍然是以西方的概念出发去观照中国美学问题。这样的论证方式忽视了《诗经》“讽寓解读”模式所产生的历史语境,《诗经》“讽寓解读”模式的建立并非仅仅源自修辞学意义上的字面意义与喻义的分离,而是与中国的经学阐释传统密切相关。学者毛宣国指出,“‘讽寓模式的建立,特别是以汉儒《诗经》解释为代表的‘讽寓诗学模式的形成,与中国古代经学的地位,与强大的经学文化和解释系统密不可分,它体现的是‘圣人制礼和王道教化的意识形态传统”。在中国古代,《诗经》不仅是一部文学作品,更是体现国家意识的政治教化工具,因此,《诗经》阐释者赋予《诗经》超越字面意义之外的强烈的政治意识和道德色彩,出于政治目的的经学阐释传统才是使得《诗经》“讽寓解读”模式得以建立的真正原因。
西方汉学界对中国诗学中的“讽寓”问题的争论,从深层次来看,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如何进行有效交流与对话的问题。笔者认为,中西方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的确存在本体论上的差异,差异是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承认差异但也应避免将差异绝对化。任何学术概念、学术问题都不是孤立的、凭空产生的,都有其诞生的历史文化背景,并且与众多概念相互关联,我们分析问题的时候应该认识到其复杂性,将其放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中进行思考,避免先入为主和将问题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