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

2021-08-06 16:24孙晋坤
浙江人大 2021年6期
关键词:防汛防台洪涝建立健全

孙晋坤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本次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应急管理体系特别是防汛防台抗旱方面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强化主体作用、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强化政府的领导和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组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同时,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按照构建“统筹高效、指挥顺畅、联动响应、协同发力”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格局要求,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条例规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对指挥机构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

机构改革后,新组建了应急管理部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事务。为适应这一变化,条例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内容,并对水行政等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分别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加强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科学规划水库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和灾害风险识别机制;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防汛防台形势图、工程设施险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蓄滞洪区运用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条例要求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等保障机制,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情况,明确由发改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要求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职责的同时,规范应急物资日常管理。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根据我省抢险救援实际需要,要求推进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加强海上、水面救助打捞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提高极端条件下的抢险救援能力。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等。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并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

筑牢监测预报预警第一道防线

完备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机制,是有效防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前提。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职责。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有关信息采集和报告网络,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为实现信息的及时汇聚和共享,条例要求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和提示机制。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对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的定点定向预警。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险情等信息的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以及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风险管控力评价机制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完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机制

为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条例明确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结束的程序,并要求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主要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同时,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事件达到或者即将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标准时,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条例明确,人员转移特别是人员强制转移的具体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擅自返回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

條例规定,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跨区域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应急物资,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

此外,加强应急救援省际协调联动,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和其他周边省份的应急救援协同体系和突发险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为灾后恢复兜底

为进一步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全面评估和统计灾害损失、影响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及时组织进行环境清理和工程设施修复,特别是对被损坏的工程设施以及监测设施、站点需要立项建设紧急修复的,明确可以简化有关手续并提供便利。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并对可以予以补偿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多方共担机制。

此外,为落实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推进防汛防台抗旱领域数字化治理水平,条例规定,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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