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传播的模式及启示*

2021-08-04 02:41刘婧
山西档案 2021年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信息文化

刘婧

(华中师范大学档案馆 武汉 430079)

0 引言

2020年12月,“太极拳”“送王船”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第15届常会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至此我国世界级非遗项目共计42项,总位数居世界第一。[1]2004年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遗公约》缔约国,在十几年的非遗保护探索中,为非遗建档成为广泛认可的保护方式,并随之积累了丰富的非遗档案资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是非遗档案资源“由人民共享”的重要渠道,如何有效传播这些珍贵的非遗档案资源、满足公众非遗档案信息需求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是传播主体将整理好的非遗档案信息通过媒介传播至公众的动态过程,传播能够大范围地实现非遗档案资源的共享。从调查结果看,我国公众对当前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效果并不满意[3],传播存在主体传播积极性不高、传播技术不够成熟、传播方式和内容缺乏创新等问题[4],全国31个省级综合档案馆网站传播非遗档案信息的效果也差强人意[5]。上述研究直面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对应解决方法,但均未涉及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相关内容,更缺乏对传播模式的系统梳理。实际上,国外较早开始探索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积累了丰富而有益的经验。由此,笔者在分析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实践基础上,归纳国外传播的三种主流模式,结合我国现状,分析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选择和推进建议。

1 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1945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表《联合国科教文宪章》,首次使用“传播”一词,将文化的广泛传播列为各国的义务[6],随后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德国、美国、英国、丹麦等基于本国体制特点,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信息的传播。

1.1 日本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日本是最早开始非遗保护的国家,其档案信息传播也颇有特色。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首次立法明确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1955年实行“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其中针对非遗传承人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的施行,更是积累了大量非遗传承人档案资源。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施了由政府组织的“民俗资料”“民俗文化分布”“民谣”三项紧急调查,通过举行全国民俗艺能大赛广泛传播了非遗档案信息。1996年,日本国会启动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改,引入欧美的非遗登录制度,通过注册、登记、评估等环节为每项非遗建立专门档案,登录之后,日本通过主流媒介大肆传播已登录非遗的价值、传承情况、影响力等档案信息,极大提升了公众对非遗的认同感。[7]

1.2 韩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韩国受日本影响,1962年出台《文化财保护法》,随后韩国“无形文化财”档案信息在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群体中迅速传播。20世纪80年代,韩国发起大规模复兴民族文化的运动,“无形文化财”的传播从高级知识分子群体扩展到公众群体,韩国遍地开办传统民族文化遗产学习班,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因为公众的参与而愈发普及。为了更好的引导公众参与的热情,韩国政府大力提倡民俗节、文化节,一年四季都举行各种各样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例如,韩国南原最悠久的地方文化庆典之一的“春香节”,注重活态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构成韩国公众精神生活的重要部分,也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8]

1.3 法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法国1959年组建文化部,将文化事务集中在专门的中央政府机构中,文化部的职责为:“使最大多数法国公众能够接近人类的尤其是法国最核心的文化遗产,确保公众对法国文化遗产感兴趣,促进文化艺术创作、传承、传播。”[9]文化部成立以后,积极发挥作用,使法国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举措持续而连贯。例如,已延续34年的“文化遗产日”,每年由法国文化部确定主题,让公众免费参与和观赏各种非遗表演活动。法国首创的节日强化传播举措,还深刻影响了欧洲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从1991年起,欧洲50个国家都仿效法国,每年在同一时期举办类似活动,其正式名称也已改为‘欧洲文化遗产日’。”[10]在法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和法国文化部的推动下,2004年开始举办“法国非遗日”,同样是由文化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以节日庆典活动为契机,向全世界传播法国非遗档案信息。

1.4 意大利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意大利1975年组建了文化和环境遗产部,1998年重建文化遗产与活动部,成为意大利唯一全面负责文化事务的国家机构,该机构“不仅负责非遗管理,还有其他电影、体育、旅游等事业,”[11]这种将展示、教育和传播集中一起的管理流程,充分考虑到非遗不仅需要保护和传承,更需要在现代文化、教育产业的传播中实现价值,有利于激活意大利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意大利还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文化遗产执法机构“保护文化遗产宪兵部队”,该部队“一方面,隶属于宪兵总部;另一方面,它又接受文化遗产与活动部直接领导。需要接受严格的警察业务和文物、艺术品知识的训练。”[12]“保护文化遗产宪兵部队”作为文化遗产方面的执法机构,让非遗保护传承及档案信息传播落到实处,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1.5 德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完全依靠社会力量管理文化事务。“当代德国人在经历了种族主义对文化遗产加以政治利用的历史之后,把文化保护看成社会性事务。”[13]为了约束和监管自由开放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德国深受欧盟民族文化平等传播的影响,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的格局。为推动欧盟成员国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和档案信息的传播,欧盟1995年缔结的《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推进本国少数民族在文化生活领域,享受与主体民族间的完全平等。”[14]自由平等的传播原则,使德国逐步形成完善的世界级、区域级、国家级、州级四级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法律政策体系,还有德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和民间组织提出的政策和建议,例如德国《联邦档案法》(1980)、《文化遗产归还法》(1998)、《认可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等,共同构成德国严谨、系统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法律政策体系,保障德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

1.6 美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同德国一样,美国不设专门的全国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文化管理也被归为民间或地方事务,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署三个对艺术文化提供资助的独立机构,美国还成立联邦艺术与人文委员会、总统艺术与人文基金会等非政府机构,这些组织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主导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同时,美国也通过立法规范、监管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先后通过《国家艺术暨人文基金会法案》(1965)、《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1966)等。与德国不同的是,美国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激活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和公众文化活动。美国联邦税法规定:“民间组织和公众对文化艺术机构的现金捐款,可以作为获得应缴纳税的减免。”[15]美国社会力量在税收政策和市场的引导下,大到跨国企业连锁机构,小到社区、学校和家庭,都热衷于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美国私立博物馆和艺术馆保存大量非遗档案资源,其创办和运营都是民间组织或公众负责,例如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芝加哥美术馆、华盛顿赛克勒美术馆、纽约惠特尼艺术馆、底特律艺术馆等,即使是美国公立博物馆“每年向政府申请的经费不到博物馆经费的20%,而获得的捐款一般则高达30%以上。”[16]完善法律政策和科学合理调控之下的美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社会,均十分受益。

1.7 英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英国最早开始实行从文化的集权管理到分权管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从二战前的无任何文化机构发展到半官方的文化机构,再到专门的政府文化部门。1997年英国将“文化遗产部”改名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沿用至今,其职责是:“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艺术活动的创新和多样化,推动对外文化交流和英国文化教育在全世界的传播。”[17]同时,英国还成立众多的文化艺术类的非政府组织,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因分权合作而发展迅速,“每年约有650个专业艺术节在英国举行,其中爱丁堡国际艺术节是世界上最盛大的艺术节,根据伦敦戏剧学会2009年2月公布的52个成员剧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伦敦戏剧市场的音乐剧、戏剧、歌剧和舞蹈演出共吸引观众近1381万人次,票房收入总值4.8亿英镑,观众人次和票房收入都创纪录。”[18]在权力划分、合作共建的模式下,英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取得切实成效。

1.8 丹麦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实践

丹麦1964年颁布《艺术基金会法》,先后成立艺术基金会和艺术委员会,“丹麦艺术基金会采用‘专家治会’运行模式,涵盖来自各个领域的艺术家,共设立12个专门委员会。”[19]保证了丹麦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的专业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安徒生童话是丹麦最具经典的非遗代表,安徒生博物馆是丹麦安徒生童话非遗档案信息保存最集中的场所,收藏了68个国家出版的96种文字的《安徒生童话》、安徒生童话创作手稿、老照片、故居实物档案等。2005年安徒生诞辰200年,“丹麦政府部门联合院校、艺术团体、私人机构策划传播活动,超过100名国际当代著名艺术家、超过30个门户网站,用超过30种语言进行传播。”[20]充分体现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辐射传播效应。

上述8个国家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实践既有个性特点也有共性之处。首先,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公众积极参与;其次,德国、美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是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自由的传播活动;第三,英国和丹麦则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则更倾向于合作协商。8个国家传播主体、传播特色、传播成效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对比

2 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模式

从国外传播实践看,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因文化管理权力相对集中形成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德国、美国等联邦制国家,因不设立专门的文化管理部门,将文化管理视为非政府事务,依靠系统完善的法律政策控制和引导,形成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英国和丹麦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形成的分权共建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2.1 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上述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虽各有特色,但从根本上看,其传播活动均是由政府主导,即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其运行流程是:中央政府将文化管理权力下放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下主导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同时,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可以推进传播,也能满足非遗档案信息的共享需求。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政府主导。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的文化管理权利高度集中,由专门的文化部门负责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例如,日本文化厅、韩国文化部、法国文化部、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活动部等,均是中央级的主管部门。中央文化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层面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相关法律、规定发展框架和整体目标,地方文化部门根据上级指示,进一步制定管辖区域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相关政策,并负责落实和完善本地区传播。二是公众参与。虽然以政府为主导,但仍鼓励公众参与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中。例如,日本民间团体国立文化财机构、日本艺术振兴会、公益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等,常作为传播主体承担传播活动的组织。意大利“文化遗产周”,由政府组织,充分面向公众,免费开放非遗档案参观、活态表演或互动体验。

2.2 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德国和美国均不设专门的全国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其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在开放、自由、竞争、独立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由覆盖广泛、类型多样的社会力量组织和实施,政府从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分别制定系统、完善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相关法律政策,用于约束和监管、引导和鼓励整个传播活动。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导。不设专门的全国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扮演宏观管理的角色,从制度根源切断政府对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干预,将其推向开放、自由、竞争、独立的市场环境。二是法律健全。纯粹市场主导也会产生一味逐利、过度开发、传播泛滥等系列问题,为了尽可能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的传播相关法律政策,这是市场主导下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核心保障。

2.3 分权共建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英国和丹麦虽有文化管理部门,但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均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完成,即分权共建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该模式有成熟的分工协作与运行流程,以英国为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宏观战略和目标,具体实现和执行依靠45个中介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和公共机构,“包括37个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4个公营公司、2个公共广播局、1个执行局,以及1个未能归类的接受财政部资金的机构‘教会’保护信托基金。”[21]这些非政府组织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非遗传承人、非遗及文化志愿者或非遗及文化领域的专家等组成。以英国为例的分权共建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以英国为例的分权共建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

分权共建模式是一种横向的合作关系,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上实行共建,政府将部分权力划分给相对自主、更加专业的文化艺术类非政府组织,由这些非政府组织充当“中介”的角色,来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具体组织非遗档案信息传播。这些充当“中介”角色的非政府组织,分享了政府部分权利,同时接受国会和政府的监督。

3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现状和模式选择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随着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而不断强化。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加快少数民族非遗档案信息传播; 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翻开了非遗保护和档案信息传播的新篇章,此后十余年非遗档案信息资源快速积累,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初具规模。

3.1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现状

尽管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已初具规模,但因尚未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在具体传播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3.1.1 社会力量参与,但参与效果优势较弱

我国非遗档案资源浩若烟海,传播任务繁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十分必要。社会力量包括非遗社会组织、相关企业、非营利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团体和公众个体。例如,深圳首家挂牌上市的非遗企业贺贺文化艺术公司,掌握大量剪纸类图案、工艺、制作等档案信息,“主营剪纸及其衍生产品,将剪纸元素延伸到服装、灯饰、家饰、礼品、名人名画等领域,还将联合非遗公募基金在深圳筹建创意剪纸产业园。”[22]显现出社会力量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中的独特优势,但类似的社会力量深入参与的案例在我国较少,更多的是作为传播受众被动接收非遗档案信息,无法提升整体传播效果。

3.1.2 传播法律起步,但专门法规政策缺失

我国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信息传播迈入规范化发展阶段,该条例对各类非遗档案保管主体的信息传播权限进行界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23]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和各省市非遗法,虽对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有一定指导性,但专指性不强。

3.1.3 传播内容丰富,但特色资源挖掘不足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的引导下,逐步开始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为中心的档案信息传播内容的积累,但特色资源的挖掘力度依然不够,通过面向公众的问卷调查发现,“公众对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内容喜好差异较大,公众的非遗档案信息需求趋向多样化,从非遗种类看,不同职业和年龄显示出不同的非遗档案信息内容偏好。从档案类型看,活态表演类、声像类、实物类、照片类非遗档案信息,因其生动性特征,更加受到公众青睐。”[24]当前,特色非遗档案资源挖掘不足,使得传播效果大打折扣。

3.2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模式选择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仍存在社会力量参与效果优势较弱、专门法规政策缺失、特色资源挖掘不足的问题,迫切需要应选择符合国情的成熟传播模式。

3.2.1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选择的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分权共建三种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形成的背景、内涵和优势各不相同,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在模式选择时,要结合本国特点,遵循以下选择原则:第一,适合的原则,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是从具体传播实践活动中总结和形成的,各有利弊和适用条件,没有最优,只有最适合最匹配;第二,全局的原则,即站在全局的角度审视模式的选择,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不是单一地适用于某个区域、各种类型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而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具有普遍可推广性;第三,可持续的原则,传播模式的应用并非一朝一夕,而是漫长的实践过程,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不仅要适用于现阶段的实践工作,还应具有可持续推进传播工作的功能。

3.2.2 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选择的结果

每个国家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选择上,受到文化体制、机构设置、民族特性、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经济水平、权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文化体制。上述8个国家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形成,均受文化体制的影响。

从文化体制的角度分析,在适合原则、全局原则、可持续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同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类似,在文化发展中以政府为主导,文化和旅游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是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核心主体,制定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相关政策具有持续性,且从上而下层层推进,符合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基本特征,因此,政府主导模式最适合我国国情。

虽然从国情出发选择了政府主导模式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但是三种模式并非完全割裂,我们仍可以借鉴其他两种模式优势,还可以借鉴政府主导模式其他代表性国家的特色举措。例如法国首创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在政府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国家中普及,在市场主导和分权共建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中也得以推广。制定系统完善的政策法规是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特色,政府主导和分权共建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也会采用。分权共建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成立的专业文化艺术非政府组织,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模式的国家也会借鉴。

4 推进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建议

通过上述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实践概述和三种传播模式分析,结合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现状和传播模式的选择,提出推进我国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建议。

4.1 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传播的双赢模式

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在国外三种模式中均有体现,参与程度各不相同。从国外传播实践看,社会力量参与的双赢模式,公众既是传播主体也是传播受众,不仅缓解政府管理组织压力,还能提升传播效益。例如,纽约公共图书馆演出艺术中心在专业舞蹈类档案的传播方面,主动与英国拉班中心合作,“保存了关于表演派舞蹈创始人鲁道夫·拉班的所有档案。”[25]非遗档案信息传播专业且高效,是一种成功的社会力量参与传播的双赢模式。

4.2 制定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法规政策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充分表明完善的法规政策除了约束、监管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活动,还具有调控和激活的优势。这一经验也被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广泛借鉴。2000年英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公民有获取公共部门所保存的记录式信息的权利及传播受限条件。”[26]在明确传播范围的情况下,鼓励公众实现文化权利,获取包括非遗档案在内的记录信息。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法规政策的制定上,国际著名的版权法学者阿道夫·迪茨教授还倡导建立“公共文化领域付费制度”,以保障非遗传承人和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经济来源。可见,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法规政策不仅应有专指性,还应发挥调控、激活、保障传播的作用。

4.3 形成特色非遗档案资源的传播品牌

特色非遗档案资源是传播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条件,分权共建和市场主导的传播模式,在本国特色非遗档案资源的挖掘和品牌塑造上,有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例如,创作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莎士比亚戏剧是英国最为普及的非遗代表,有剧本、道具、演出视频等多种类型的档案资源,通过作品出版、戏剧演出、故居重建、学术研究等传播方式,在世界范围形成经久不衰的影响力。特色非遗档案资源的挖掘,不仅要在范围上下功夫,还需要有深度、有品质,打造民族特色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品牌。

5 结语

非遗是鲜活的文化记忆,是各国家各民族独一无二的宝贵文化遗产,非遗档案是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信息传播价值和意义。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用法律形式明确非遗建档和传播的必要性。在文化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凝聚民族文化精华的非遗档案,其信息传播再次受到广泛关注。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以“记忆、生活、传播”为主题,掀起非遗多媒体档案信息传播的热潮。2020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以“非遗传承 健康生活”为主题,其中“云游非遗·影像展”活动联合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网络平台,在线展播了1000余部非遗传承记录影像和纪录片,这是我国探索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重要实践。国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的系统梳理和模式总结,可以为我国推进非遗档案信息传播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有益于形成更加完善的传播模式。

由于非遗分为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种不同类型,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虽然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都有各自特征,如何在通用传播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效果,修订、完善、甚至衍生多种具有类型特征的个性化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此外,在非遗档案信息传播过程中,传播效果是验证传播模式有效性的关键指标,通过传播效果的评估,可以获得传播模式应用的成绩和问题,通过效果评估反馈的结果,进一步完善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可以保障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模式的良性运行,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效果评估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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