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蔡倩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将显著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可以发现,居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不平等已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居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追求目标也从单一的收入转变为整体生活福利水平,因此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问题也具有了多维性特征。收入基尼系数是衡量居民贫富差距的传统方式,但其反映的仅是收入单个维度的差距,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研究和测度的需要,如何从多个维度科学衡量和测算不平等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选取经济不平等作为研究对象。所谓“经济不平等”,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理解,指的是“家庭在维持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1],包括收入、消费和财产等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要素,与经济福利相对应。《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显示,近30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0.3 左右上升到现在的0.45 以上,而家庭财产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45 扩大到2012年的0.73,财产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经济不平等的扩大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为有效解决分配问题,防止经济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因此,税收制度需要立足于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宏观治理功能,调控收入分配。
目前,在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各个方面,国内外学者均进行了程度不等的研究。关于税收调节收入不平等,国外学者一是构建累进性指数衡量税收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力度,提出了MT指数、Kakwani 指数、Suits 指数和KP 指数等[2-5];二是通过模拟测算的方式,对政策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分析,如Pestel 和Sommer 基于德国IZAΨMOD 模型,对降低个税和社保缴费占比、提高增值税占比的政策改革情况进行模拟,研究表明提高间接税比重恶化了收入分配[6]。国内学者一方面借鉴累进性指数,对我国税收调节收入不平等的效应进行了测算,研究认为我国间接税具有累退性,个人所得税虽然表现为累进性,但由于其规模较小,使得当前税制整体是累退的[7-10]。此外,我国学者还构建税制结构与收入不平等实证模型,对二者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一部分学者采用计量模型的方式进行研究,如储德银和迟淑娴建立个体固定效应面板回归模型,分析商品税和所得税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作用[11];另一部分学者则是构建微观模型,如解垩将CGE 模型与微观模拟结合[12]、刘元生等构建新凯恩斯宏观经济模型,模拟政策调整的再分配效应[13]。
在税收调节消费不平等方面,国外学者凯恩斯指出,税收是刺激消费的重要手段,可通过减税政策或累进税制对消费进行调控[14]。Blundell等分析了收入冲击对消费不平等的贡献程度,并指出税收和转移支付对永久性收入冲击所带来的消费不平等差距具有平滑机制,有利于防止消费差距的进一步扩大[15]。Brzozowski 等研究发现税收和转移支付可以弱化收入不平等,使消费不平等水平保持相对稳定[16]。此外,部分学者对税收影响消费的机制进行了梳理,大致包括收入、价格、心理和供给效应等渠道[17-18]。
关于税收调节财产不平等方面,斯蒂格利茨在《不平等的代价》中认为美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除了市场力量外,主要是政府政策导致的,为富人提供补贴和漏税避税的法规使得公共政策偏向富人[19]。Kaymak 和Poschke 指出20世纪中叶之后,美国通过免税、下调边际税率和顶层税率等方式降低对公司所得和房地产的课税力度,这一政策使得税制累进性大幅下降,扩大了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20]。我国对财产不平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产不平等水平的测算层面[21-23],近期有学者开始研究政策对财产不平等的影响,如吴开泽[24]、李涵和张昕[25]分别研究了城市住房市场化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贷宽松政策对住房不平等的影响机制,但分析税收调节财产不平等的文献较为欠缺。
通过梳理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对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整体效应的分析较少,大多关注的是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某个方面。其中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和消费不平等的研究相对充分,对财产不平等的研究相对薄弱。研究视角的单一性有利于研究的深入,但同时也存在片面性问题,容易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对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意义不足。经济不平等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全面、综合和多维不平等的问题,改善经济不平等需要形成完善的税收治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调控机制。为此,本文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从多维视角定义经济不平等,并对税制进行重新分类,以探究税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效应。
本文的主要创新和可能的贡献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利用社会福利和相对剥夺的理论,对居民家庭层面的经济不平等进行测度,并考虑了维度间的相互作用,有助于避免目前研究只关注收入不平等的片面性,使得测度结果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前经济不平等情况,同时对经济不平等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二是结合经济不平等的内涵对税制进行重新分类,探讨税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效果,同时从不同社会福利阶层和城乡不同地区角度研究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异质性,能够为未来税收政策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相对丰富,治理经济不平等是其重要的调节功能之一。如果将税源基础和经济不平等的内容相对应,税收大致可以分为收入类税收、消费类税收和财产类税收三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其中,收入类税收的课征对象是家庭成员凭借自身人力资本,通过工作和劳动等方式取得的各种流量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对应到我国的税收制度,收入类税收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消费类税收的课征对象是家庭成员为满足日常开销所购买和使用的各种消费品和服务,包括衣食住行、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和其他消费性商品。由于消费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理论上消费类税收的组成税种也相对较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关税和烟叶税等,其中前四个税种占消费类税收的95%左右[9],为计算方便,本文选取这四个税种代表消费类税收。财产类税收的课征对象是收入存量,即家庭财产,所涉及的税收可以按照课税环节进行梳理,一是财产购买环节,如购车、购房时需要缴纳汽车购置税和印花税、契税;二是财产持有环节,如拥有车船的家庭需要缴纳车船税,上海和重庆地区部分拥有房产的家庭需要缴纳房产税,对外出租房屋获取租金需要缴纳营业税(后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三是财产转让环节,如出售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后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
表1 基于经济不平等划分的税制结构
参考马斯格雷夫[26]提出的资金流动体系,本文梳理了税收参与经济循环的过程,并在图1中进行列示。在经济循环过程中,居民部门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获得初始收入,一是通过在劳动要素市场上提供劳动力,获得工资性收入;二是通过在资本要素市场上提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获得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是通过第三方获得无偿捐助,如社会公益部门的捐赠和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此外,针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政府发放补助和补贴对其进行救助,居民部门获得政府转移性收入,与初始收入一起构成全部收入。
图1 税收参与经济循环流程图
政府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对工资性、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的收入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对于可支配收入,居民部门一是将其用于消费,所购买产品和服务内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停征)等消费类税收;二是将其用于家庭储蓄与购买资产,在资产持有或使用阶段征收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等财产类税收;三是用于投资,资金投入到企业部门或者流入资本要素市场。
对于收入流量,政府在获取收入环节按照收入来源和性质课征个人所得税,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税率设计上,个人所得税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控;二是在费用扣除方面,以基本费用扣除保障人们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维护了低收入者的基本权利,以专项附加扣除区分不同群体的生活负担,通过费用扣除的方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三是在课税性质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不可转嫁,课征的税收由收入获得者直接负担,由此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对于消费支出,政府主要在居民消费环节和企业生产环节课税,通过对普通商品、特殊商品和进口产品分别课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实现对消费支出的调控。税收主要通过三种作用途径对消费产生影响。一是价格机制。税收通过作用于商品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对消费产生影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生于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其作为价内税提高了商品价格,由此降低消费需求。此外,一般来说,不同类型商品的课税强度差异,也会引起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使得消费者在不同商品间进行选择和替代,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二是财政机制。税收的存在虽然降低了居民收入、提高了商品价格,但税收也构成财政收入来源,影响财政支出规模,进而又反作用于消费。在收入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低保、补贴等方式改善其收入水平;在消费端,通过影响教育、医疗等公共品的供给水平,改善居民消费环境。三是心理预期机制。一方面不同形式的税收所带来的税感不同,影响和改变着居民的消费心理和心理预期。一般来说,所得税带来的“税感”相对强烈,容易被居民感知和察觉,对消费产生负向影响;另一方面,税收的开征使得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减少,在当期倾向于增加储蓄,减少消费。
对于财产存量,政府主要在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课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税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涉及房产税、车船税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存量财富的调控,这主要是由于收入与存量财富往往具有正相关性,财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在税负无法转嫁的情况下,实现对此类人群的调控。在财产转让环节,对于有偿转让的财富而言,部分国家以财产价值为依据,按照比例或累进税率课税,如证券交易税、外汇交易税、不动产交易税等,所涉及的税收无法进行税负转嫁,有利于控制财产转让环节引起的贫富差距。对于无偿转让的财富而言,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是调节存量财富在居民中转移的重要工具。其中遗产税以被继承的遗产作为课税对象,目前英国、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开征,这主要是考虑到遗产的继承与劳动能力等个人禀赋无关,此种形式的财富积累容易扩大代际间财富分布差距,遗产税的直接税属性使得遗产税税负无法转嫁,且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部分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27],有利于防止财富的过度积累与集中,促进财富分配的公平。此外,遗产税中一般设置慈善捐赠抵扣额,能从一定程度上激励个人慈善捐赠,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为了规避遗产转移的偷漏税行为,部分国家开征赠与税,有效防止财产所有人赠与、转移和过继财产。
综合来看,税收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机制可以按照税类进行梳理(如图2所示)。可以发现,不同类别的税收通过其特定的政策内容,作用于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收入类税收主要用于调节收入,消费类税收主要用于调节消费,财产类税收主要用于调节财产。由此一来,系统化的税收制度与经济不平等的多维内容相契合,这使得税收治理更加全面化,并且可以有效锁定经济不平等问题,进一步实现税收治理的精准化。
图2 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作用机制
为研究税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作用,本文建立实证模型如下:
其中,Inequalityit表示家庭i在t时期的经济不平等水平,IT表示收入类税收,CT表示消费类税收,PT表示财产类税收,Edu表示居民受教育水平,Health表示居民健康程度,Age表示居民年龄,Age2表示居民年龄的平方项,GDP表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Exp表示地区民生支出水平,Admin表示税收征管水平,εit为扰动项。
1.被解释变量
选取经济不平等为被解释变量。本文的经济不平等包括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方面,对应经济福利的内容,因此本文将三个维度的不平等纳入社会福利的统一分析框架之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测度。参考Decancq&Lugo[28]的做法,假设居民i拥有k种要素,xij表示居民i持有第j种要素的情况,wj为各类要素所占的权重,wj>0,j=1,2,…,k且那么居民个体的福利水平可以用柯布-道格拉斯的形式进行表示:
式(2)考虑了要素维度间的相互作用。假设家庭持有收入xA、消费xB和财产xC三种要素,三种要素的权重分别为wA、wB和wC,那么wA+wB+wC=1。居民福利水平可以表示为:
福利函数的交叉偏导WAB可以表示为:
Tsui[29]和Naga 和Geoffard[30]认为,若交叉偏导数WAB=0,意味着要素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若交叉偏导数WAB>0,那么意味着两种要素xA和xB之间具有正向的相互转化关系,即居民在某一要素维度的高水平将导致另一要素维度的高水平。类似地,我们还可以得到WAC>0,WBC>0,表明要素xA和xC、要素xB和xC之间存在正向相互转化关系。因此,当福利函数的形式如式(2)所示时,两两要素之间均存在相关关系。综上所述,式(2)除包含了要素水平外,还考虑了维度间的相互作用,可以用作衡量由收入、消费和财产组成的经济福利水平。
在参数设置上,收入水平用家庭人均收入额来表示,消费水平用家庭人均消费额来表示,财产水平用家庭人均净资产额来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人口规模可能带来的资源禀赋差异,故参考部分学者[31-33]的处理方式,将家庭总体收入、消费和财产水平除以家庭人口数量得到人均值。关于要素权重的设置,目前有多种设定方式,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等权重的方式[28],因此本文将收入、消费和财产的权重统一设置为1/3。
就个体福利不平等的程度而言,本文基于相对剥夺的概念构建测度指标。传统测度不平等的指标包括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这类指标反映了群体整体的不平等情况,但忽视了个体对于贫富差距的感知差异。近年来,部分学者[34-35]基于相对剥夺理论,测算个体收入不平等。Runciman[36]认为相对剥夺来源于个体在群体内向上的比较,将自己与社会经济地位比自己好的个体相比,发现自己处于相对劣势的状态,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产生一种被剥削的感觉。常用衡量指标为Yitzhaki 指数、Podder 指数和Kakwani 指数等,其中Kakwani 剥夺指数具有无量纲性的优点,故本文选取该指数进行测算。根据Kakwani[37]、Chakravarty[38]和Deaton[39]的研究,Kakwani 剥夺指数RD(Relative Deprivation)的度量方式为:
Wi和Wk为个体i和k的福利水平,其中i=k+1,n为样本数量,将个体福利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那么Wi>Wk。μw是群组中所有被调查样本福利的平均值,是群组中福利超过Wk的被调查样本福利的均值,是福利中超过Wk的样本占总样本的比重。RD的取值范围为[0,1]。由此一来,Kakwani 剥夺指数可以实现对居民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维度所组成的经济福利不平等的测度。
2.解释变量
(1)收入类税收。收入类税收主要包括对各收入类型所课征的个人所得税。为消除家庭人口规模的影响,本文将家庭所有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之和除以家庭人口数量得到人均值。收入类税收的具体测算过程可以分为三步。
首先,计算家庭成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成人库中的工作收入数据,参考刘蓉和林志建[40]的做法,将收入来源划分为基本工资、劳务报酬和年终奖三部分。由于所获得的数据为税后收入,需要根据税制推算应纳税额。其次,计算家庭财产性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基于家庭库中的税后财产性收入,推算出应纳税额。最后,根据家庭代码fid 对同一家庭内的成员所负担的收入类税收进行加总,并除以家庭人口数量得到人均收入类税收。
(2)消费类税收。消费类税收指的是在消费环节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文以家庭人均消费类税收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为测算居民所负担的消费类税收,本文首先假定税负完全向前转嫁,即居民在消费过程中承担各种消费类税收。其次,参考张楠和彭海斌[9]的做法,获取各行业、各间接税税种的实际税率,并将家庭消费支出与行业分类相对应,计算家庭实际所负担的税收金额。最后,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计算家庭人均承担的消费类税收。
(3)财产类税收。财产类税收指的是在财产持有和使用环节居民所负担的税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对车辆购置税和房产税进行了测算,以家庭人均财产类税收水平作为衡量标准。
车辆购置税是纳税人在购置车辆环节需要缴纳的税种,其计算方式为车辆购置税=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本文选取问卷调查中的汽车购置费作为购车价格,计算当年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产权所有人,目前在上海和重庆地区试点实行房产税。对于重庆家庭而言,本文对照房产税起征点标准,对当年取得房产的家庭进行筛选,发现房价均低于起征点,即2010—2016年无房产需要征税,这可能是由于调查对象未能覆盖超高资产人群所致。对于上海家庭而言,本文筛选具有两套以上房产和当年有新购入房产的家庭,通过计算房产均价确定征税标准,核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3.控制变量
(1)居民受教育水平。教育是提升人力资本水平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收入获取能力,并进一步影响居民的消费和投资决策,作用于经济不平等的多个维度。本文选取户主(财务回答人)的受教育年限来衡量受教育水平。
(2)居民健康水平。居民健康水平一方面影响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性,从而影响居民获取收入的能力;另一方面,健康程度的差异也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如健康程度较低的居民需要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医疗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其他消费。本文将户主(财务回答人)的健康状况作为衡量健康程度的指标。
(3)居民年龄。随着年龄的增加,居民的人力资本水平和价值取向也会发生改变,获取收入、财产和进行消费的能力也将有所变化,从而影响居民要素持有水平和结构。本文将户主(财务回答人)的年龄作为判断居民年龄的指标。同时,考虑到年龄对经济不平等的影响可能是非线性的,本文引入了年龄的平方项作为控制变量。
(4)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地区经济运行环境和实力的综合体现。一般来说,经济发展繁荣的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可以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影响居民收入水平。此外,经济发展繁荣的地区,消费水平相对较高,消费类别也相对多样。本文选取人均GDP来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5)地区民生支出水平。刘尚希认为人力资本的积累一方面来源于个人和家庭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来源于政府在教育、培训和医疗等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41]。本文参考蔡倩和李华[42]的研究,选取教育、医疗、社保、文化和住房保障五项财政支出作为民生支出的内容,以人均民生支出作为衡量民生支出水平的指标。
(6)税收征管水平。税收征管是税收政策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税源监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多个方面。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会导致税收的流失,因此在既定税制的条件下,税收征管水平影响税收对经济不平等调节作用的发挥。本文选取人均征税额作为衡量地区税收征管水平的指标。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CFPS 数据库、《统计年鉴》和《税务年鉴》。为满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连贯性,本文选取在CFPS 调查中持续存在的家庭样本,共获得4634 个家庭2010、2012、2014和2016 共4年的数据①。
由于变量的数量级差距较大,如收入、消费和财产类税收以元为单位,而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征税额和民生支出水平的取值则可能高达万元级别,如果对数据直接计算,结果会出现较大误差。为消除差异,本文对税收类变量和地区特征变量取自然对数后进行回归,如此一来回归系数也可以看作弹性系数。本文所选变量的具体含义和处理说明见表2。
表2 变量说明
表3为样本变量的基本情况。被解释变量经济不平等指标的均值为-0.909 1,标准差为0.768 9,表明我国经济不平等水平存在差距。就税收而言,不同类别税收收入的标准差存在差异,其中收入类税收的标准差最大,为1.999 6;其次是财产类税收的标准差,为1.647 6;再次是消费类税收的标准差,为0.991 6。就各控制变量而言,居民的年龄、受教育水平和健康程度的标准差较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民生支出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标准差相对差异较小。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因被解释变量取对数后均为负值,本文采用Tobit 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相关参数估计值如表4所示。税收为核心解释变量,各种类型税收的系数均为负值,表明税收确实在缩小不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收入类税收(IT)的系数为-0.028 5,通过置信度1%的显著性检验,意味着我国当前收入类税收每增长1%,不平等程度降低0.0285%。究其原因,我国收入类的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而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制,体现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2011年个税改革上调了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了中低收入级次的税率,扩大了低档税率适用范围,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纳税主体向高收入群体移动,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缴纳收入类税收的纳税人数量有限,所调查的样本中仅有10%的居民和18%的家庭缴纳收入类税收,因此税收收入总额较少,促进公平的效果受到限制。
表4 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实证结果
消费类税收(CT)系数为-0.246 8,通过了置信度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消费类税收每增长1%,经济不平等将减少0.2468%,即消费类的税收有利于经济不平等的缩小,这与以往间接税累退性的结论相反。究其原因,一是传统的累进性测度主要以收入不平等的变化情况为依据,而经济不平等则包括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方面,因此消费类税收虽然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效果表现为累退,但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作用较为有效;二是消费类税收的征税范围较广,几乎全民纳税,税收规模较大,税收的调控力度得到了保障。其中,高收入群体的支出水平较高,且对高档奢侈品的消费较多,因此被转嫁的增值税等消费类税收增加,而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有限,且购买的大多为低税或免税的廉价商品和必需品,如此一来,有助于增强消费类税收调节不平等的效应。
财产类税收(PT)的系数为-0.020 7,通过了置信度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财产类税收每增长1%,经济不平等将减少0.0207%。这主要是由于财产类税收的课税对象较为特殊,纳税人往往是高收入、高消费、高资产净值人群,属于课税的重要目标群体,加之财产类税收的税率相对较高,税负难以转嫁,由纳税人承担,对财产差距的缩小具有调节作用。然而,由于针对财产类课征的税收总额有限,相较于消费类税收,财产类税收的系数相对较小,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作用有限。
就控制变量而言,家庭特征中受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的系数为负,意味着提高受教育和健康水平有利于降低经济不平等,这主要是由于教育和健康是影响人力资本的重要因素,其中健康是基础性的人力资本,是其他人力资本的载体和前提,教育则可以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通过知识积累和职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劳动能力。年龄的系数为负值,平方项为正值,表明年龄与经济不平等间可能存在“U 型”关系,在约59 岁时不平等程度最低,这可能是由于样本家庭户主大多为男性;在60 岁退休前家庭累积的收入和资产水平达到高峰,在社会群体中的福利位次相对靠前,退休后收入下降,而消费水平变动不大,投资和储蓄受限,福利水平下降,不平等程度上升。地区特征中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支出水平的系数为正,分别为0.242 7 和0.606 2,表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支出水平将会扩大不平等,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往往拥有丰富的就业机会和成熟的市场环境,人力资本水平较高的居民具有竞争优势,他们获取收入的渠道较宽,消费水平和层级较高,资产增值较快,拉大了与低收入人群的差距;民生支出则具有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城市拥有较好的教育、医疗和卫生条件,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则相对薄弱,民生相关的投入在城镇地区的效果更加明显,由此一来,使得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税收征管水平的系数为-0.535 2,表明在当前的税制情况下,强化税收征管有利于调节经济不平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的纳税群体主要是中高收入阶层,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是实现纵向公平的重要保障。
为保障回归估计结果的稳定性,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数据进行分类,参考杨晶等[43]将不平等按程度分为“轻微剥夺[0,0.2]、一定剥夺(0.2,0.4]、较强剥夺(0.4,0.6]、严重剥夺(0.6,0.8]和极度剥夺(0.8,1]”,采用有序Probit 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税收对经济不平等的影响显著为负,各类税收对不平等有不同程度的调节作用,其中消费类税收的调节效果最强,其次是收入类税收,最后是财产类税收。就控制变量而言,受教育、健康水平和税收征管的系数显著为负,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支出水平的系数显著为正,年龄与不平等之间存在“U 型”关系。通过对比表4和表5可以发现,将被解释变量经济不平等更换为分类变量后,回归系数方向和显著性与基准模型的回归结果基本吻合,表明实证结果稳健。
表5 稳健性检验
不同福利阶层获取收入、进行消费和持有财产的能力和偏好存在差异,税收对不同社会阶层的调控力度可能也有所差别。本文将样本按照福利水平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平均分为五组,其中处于最低20%的群体为低福利阶层,以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福利阶层、中间福利阶层、中间偏上福利阶层和高福利阶层。本文对税收调节不同福利阶层的效应进行测算,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按福利水平分组的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实证结果
从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税收对不同福利阶层的调节效应和力度不尽相同。收入类税收对各福利阶层不平等具有负向影响,其中对低福利阶层和中间偏下福利阶层的影响不显著,对中间及以上阶层的影响较为显著,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且随着福利水平的上升,收入类税收调节不平等的效应也随之增强,如收入类税收对中间、中间偏上和高福利阶层不平等的系数分别为-0.003 1、-0.008 1 和-0.039 7,这一结果符合我国当前收入类税收的政策导向,即通过基本费用扣除设置应税收入门槛,使中低收入者无需纳税,通过超额累进税率提高对高收入者的课税力度,从而实现税收纵向公平。
消费类税收对各福利阶层的影响具有差异。对低福利阶层而言,消费类税收调节不平等的系数为-0.028 6,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消费类税收的增加有利于缓解低福利阶层的不平等。消费类税收对高福利阶层不平等的调节力度最大,影响系数为-0.298 0,其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高福利阶层的消费水平较高,相应负担的消费类税收较多;二是高福利阶层对贵重首饰、游艇、手表等的消费倾向较高,此类产品往往消费税税率较高,能有效提升消费类税收收入,有利于实现消费类税收对高福利阶层的调控。
财产类税收对各福利阶层不平等的调节方向为负,与收入税类似,财产税对低福利阶层和中间偏下福利阶层的影响不显著,对中间及以上福利阶层的影响较为显著,且样本所处福利阶层越高,财产类税收调节不平等的效应越强,对中间、中间偏上和高福利阶层不平等的系数分别为-0.004 0、-0.006 5 和-0.029 2,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财产类税收主要针对存量财富征税,如房产税主要是对二套房和高档住宅等改善性住房课税,家庭资产规模可观和财务自由度高的富人是重点调控对象,税收可以起到“控高”的效果。但由于财产类税收的收入额较小,调控力度有限,使得财产类税收调节不平等的力度弱于收入类税收。
就控制变量而言,受教育和健康水平调节不平等的作用较为显著,且随着福利阶层的提升,调节效果也随之增强;年龄对低和高福利阶层的影响显著为负,对其他阶层的影响不显著;年龄平方项对低福利阶层、中间偏上和高福利阶层的影响显著,对其他阶层的影响不显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低福利阶层的影响不显著,对其他福利阶层均有显著正向影响;民生支出水平对各福利阶层的影响为正,且随着福利阶层的提升,影响系数也越来越大;税收征管水平对低福利阶层的影响显著为正,对其他福利阶层的影响显著为负,表明重点加强中高福利阶层的税收征管力度有利于缩小不平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的城乡分类,我们分别对税收调节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效应进行了测算,结果如表7所示。可以发现,税收对城市和农村不平等的调节效应非常显著,但调节力度存在差异,其中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对城市不平等的调控力度更强。
表7 按城乡分组的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的实证结果
就收入类税收而言,其对全国、城市和农村不平等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28 5、-0.043 3 和-0.015 0,表明收入类税收对城市居民不平等的调节力度最大。这主要是由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城市居民中超过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个体也比较多,使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在城市中发挥“控高”效应,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大多低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大多数农村居民不纳税,个人所得税调节农村地区收入不平等的力度有限。
就消费类税收而言,其对全国、城市和农村不平等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46 8、-0.321 0 和-0.197 7,可以发现消费类税收对城市的不平等调节力度最强,究其原因主要是与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有一定的关系。首先,从消费水平上来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其消费意愿和消费支出水平也水涨船高,而消费类税收往往是价内税,因此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所负担的消费类税收也增加;农村居民由于自产农副产品,部分消费需求自给自足,加之储蓄意愿强烈,因此消费意愿和水平有限,所负担的消费类税收较少。其次,从消费结构上来看,城市居民对高档商品和服务有一定需求,这类支出的消费类税率较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不平等的作用。
就财产类税收而言,其对全国、城市和农村不平等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20 7、-0.023 0 和-0.011 4,意味着财产税在城市地区发挥的调节作用最强。这主要由于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居民获取收入的能力较强,房产、车辆等财产持有水平较高。财产税对不平等的调节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照财产价格课税,财产税的税基大多为财产的价格,如车辆购置税以车辆购买价格作为税基,房产税以房屋价值作为税基,那么随着财产价格的上升,纳税人所负担的税收也就越高,可以实现税收调节纵向公平的作用;二是限制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高档住宅和增量房,购买这类房产并非刚性需求,此举是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也是财产税重点调控的对象。
就控制变量而言,受教育和健康水平调节不平等的作用较为显著,且对城市居民的调节效果更强;年龄的系数为负,年龄平方项的系数为正;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支出水平对城乡居民均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对城市居民的影响更为明显;税收征管水平对城乡居民的影响显著为负,对城市的影响程度更深。
本文借鉴社会福利和相对剥夺的概念,对家庭经济不平等进行了测度,并按照相应维度对税制进行了重新划分,以更好地分析税收对经济不平等的调节作用。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当前税制对经济不平等有显著调节作用,各税类均有利于调节经济不平等。其中,消费类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纳税群体较为广泛,加之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特殊性,使得消费类税收调节经济不平等效果最好;收入类税收和财产类税收作为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挥了调节经济不平等的作用,但受税收收入规模的影响,二者的调节力度有限。税收对不同福利阶层和城乡地区的调节力度存在异质性。就不同福利阶层而言,税收对中间及以上福利阶层的调节较为显著,对中间偏下福利阶层的作用不太明显;就城乡地区而言,税收对城市家庭的调节力度高于农村。
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从多维度持续关注经济不平等,强化税收统筹设计。随着个人需求逐渐多元化,经济不平等也表现在多个维度,治理经济不平等要有全局观,需要统筹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层面。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税制改革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通过建立完整政策链条,充分发挥税收提升总体福利水平、优化收入分配的治理功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第二,充分提高收入类税收的累进性,强化公平调节功能。一是合理调整扣除标准和范围,实行差异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与家庭收入结构、负担差异和地区差异动态挂钩,进一步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二是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计算标准,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收支情况,从微观层面切实体现税收公平性原则;三是加强对城市地区和中高福利阶层的调控,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第三,进一步完善消费类税收,助力消费优化升级。一是降低基本消费品的税率,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合理设置优惠税率,最大程度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有效保障其社会福利,提高幸福指数;二是进一步扩大中高档、奢侈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高档会所消费、高端旅游消费等纳入课税对象,增加高福利阶层、高消费人群的税收负担。
第四,重视对财产不平等的调控,规范和完善财产税制度。一是推进房产税的立法和实施,加强对财产持有和转让环节的课税力度,坚持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重拳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为房地产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二是逐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由沪、渝两地扩大至所有省会城市,最终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第五,加强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税务、社保、住建与央行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联网共享,形成科学有效的征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切实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注释:
① 2018年CFPS 数据已更新,但目前发布的数据中家庭资产数据缺失较为严重,导致无法对经济不平等进行测度,故本文未将2018年的数据纳入考察范围。
② 由于原始数据有较多0 值,故参考陆铭和陈钊的做法,将原始数据加1 后取对数。参见:陆铭,陈钊.城市化、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与城乡收入差距[J].经济研究,2004(6):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