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良友 张蚌蚌 孔祥斌* 党昱譞 王 轩
(1.中国农业大学 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 100193;2.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3;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耕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维持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等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2],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3]。然而,当前耕地保护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保护动力缺失的问题:一是耕地空间错位,耕地重心和粮食生产重心已经严重北移,1980—2018年我国耕地重心以西偏北73.2°的方向共迁移39.5 km,年均迁移1 039 m,耕地集中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区、黄淮海平原区、东北平原区,其所占比例由1980年的51.75%增长至2017年的72.46%[4-7]。粮食生产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南粮北运到北粮南运,北方已经是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区域,北方干旱半干旱区、黄淮海平原区、东北平原区的粮食总产量占全国粮食产量的比例已经由1980年的35.31%增加到2018年的55.49%[4,7-8]。二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9-11],北方干旱半干旱区、黄淮海平原区、东北平原区的生产总值占全国生产总值比例由1980年的40.82%下降到2018年的33.29%,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华南区的生产总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比例则由1980年的41.18%上升到2018年的49.23%。相应地,2002—2016年,地方财政赤字率重点向西部和北部偏离,向西部偏离了1.837°,向北部偏离了0.888°[12],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是财政赤字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13-17]。北方虽然作为全国的粮食主产区,但是资源优势并未转化成经济优势,经济发展已经严重落后南方。为实现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弥补区域发展与耕地保护的权责模糊、利益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调动耕地保护的积极性,迫切需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
与耕地保护补偿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耕地保护补偿理论[18-19]、补偿内容、补偿测算方法[20-21]等方面。在耕地保护补偿理论方面,耕地保护补偿理论主要有公共产品理论、机会成本理论、外部性内部化原理、生态系统服务补偿理论等。耕地作为公共产品,在利用过程中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能够产生正外部效应,也会导致“搭便车”的现象;同时,保护耕地意味着会失去转化为其他用地类型机会,一定程度会提高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从而导致耕地保护积极性的降低。由于耕地提供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因其外部性而使得区外受益者可以在不支付成本的条件下被无偿享受,而传统经济核算体系的缺陷以及市场失灵的存在导致无法对耕地保护区域利益群体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外部性进行量化和补偿,因此需要进行耕地保护补偿研究[22-25]。在补偿内容方面,按照耕地经济产出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进行补偿,或考虑耕地生态价值进行耕地保护补偿,或以耕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综合补偿,还有根据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在补偿的测算方法上,可运用当量因子法、机会成本法、CVM方法和支付意愿法对耕地保护进行价值测算,从而确定补偿标准[26-28]。目前耕地保护补偿从理论、内容和测算方法上均开展了一定研究,但是已有研究主要以过去的耕地发展权或者以耕地生态价值进行单一补偿,并未在国家发展理念下结合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并基于耕地发展权理论和耕地生态补偿理论进行未来的耕地发展权测算和耕地生态价值测算,导致耕地保护补偿金额标准偏高。因此,亟需从理论层面进行梳理分析,将国家战略需求与耕地保护实践相结合,构建基于耕地生态补偿与发展权补偿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耕地保护补偿分析框架,运用生态补偿理论和发展权理论从国家层面测算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鉴于此,本研究在借鉴耕地保护补偿理论基础上,拟将国家需求与耕地保护补偿相融合,构建基于区域协同的耕地保护补偿框架,并根据该框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提供参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张均衡协调和健康发展。在耕地重心持续北移和北粮南运背景下,北方已经成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强耕地保护的重要区域。为实现区域间耕地协同保护,发挥耕地生态系统功能,创造更多绿色、全民共享的生态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立体现生态价值的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颁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中提出构建耕地生态补偿,后在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4号文)进一步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奖励”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补偿力度”。
在生态发展理念下,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承载更多产业和人口,发挥价值创造作用;有效保护生态功能强的地区,发挥其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创造更多生态产品。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必须构建耕地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提供有效转移支付。
1.2.1生态服务补偿理论
生态系统服务展现了生态系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生态补偿的出发点是生态系统服务。耕地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平衡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致使发展受限的相关利益者进行的补偿行为[29]。
1.2.2土地发展权理论
土地发展权是指经营者在对土地利用的基础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变更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利用强度的权利。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发展权经常会发生转移。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实质是将一块土地进行非农开发的权利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到另一块土地[30]。通过建立可转让的发展权交易市场,土地发展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在不同区域的转换。将土地发展权转移运用到耕地资源保护中,其核心是将耕地保护区的土地发展权转移给农地非农化地区。一旦耕地保护区的土地发展权被转移,该土地通常会受到严格的开发限制。同一块土地,当它追求更大的发展权利和利益之时,就必然会产生土地发展的价值差。当它作为耕地,更多体现的是耕地生产农产品和生态产品的价值;当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体现的是土地商业化的价值。而二者的权益价值是截然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后者都会远高于前者。
本研究从国家需求和耕地保护补偿理论分析,构建了区域协同的耕地保护补偿分析框架(图1)。由图1可见,耕地保护补偿是以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前提的补偿,是践行国家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方式之一。从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各省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和耕地供需量不同,导致耕地生态产品供需量不一,在测算耕地生态补偿时,主要考虑各省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和耕地供需量,计算各省耕地生态价值供给量和耕地生态价值需求量,从而确定耕地生态补偿平衡省、支付补偿省和接受补偿省;另一方面,在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下,经济较发达省份可以进一步通过占用耕地资源,减少耕地保护,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减少了区域因为用地需求的供给不足而导致发展机会的损失;而欠发达省份,承担着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重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耕地发展权的实现。这就导致经济较发达省份和欠发达省份的机会成本不平等,增加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为实现区域协同与高质量发展,需要进行基于发展权为核心的耕地发展权价值测算。通过计算各省份单位面积耕地综合价值和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价值,确定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
图1 区域协同的我国耕地保护补偿分析框架Fig.1 Analysis framework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in China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将耕地保护补偿分为2部分:一是以生态服务补偿理论为核心的耕地生态补偿,根据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和省域耕地盈亏量确定耕地生态补偿价值;二是以发展权理论为核心的耕地发展权补偿,通过计算占用耕地的发展权价值与耕地生产、生态和经济综合价值的差值来确定耕地发展权价值。
耕地保护补偿既需要突出耕地生态功能价值又需融合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价值。因此在计算耕地保护补偿时,是耕地生态补偿价值和耕地发展权价值的总和。本研究在借鉴冯淑怡、周小平等研究基础上[27-28],根据耕地盈亏量计算出耕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得出耕地生态补偿价值。通过计算耕地潜在市场价值与耕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差值得出耕地发展权价值。
2.1.1耕地需求量
一个区域耕地需求量与该区域总人口、粮食单产、粮食自给率、复种指数、粮作比和人均粮食消费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其计算公式如下:
D=d×N
式中:d为人均耕地阈值,hm2;α为粮食自给率,%;c为人均粮食消费量,kg;y为单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kg/hm2;S为区域耕地总面积,hm2;Y为粮食总产量,kg;D为区域耕地总需求量,hm2;N为该区域常住人口总数。基于已有理论研究与我国实际发展状况,本研究采用年人均粮食需求量420 kg的粮食标准[31-33]。为实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提出“我国粮食自给率要基本保持在95%以上”。因此,为保证未来粮食安全,粮食自给率定为95%。
2.1.2耕地面积盈余(赤字)
一个地区的耕地面积盈余(赤字)即为该地区的耕地总需求量与耕地总供给量的差额。
L=S-D
式中:L为区域耕地面积总盈亏量,hm2;S为区域耕地总面积,hm2;D为区域耕地总需求量,hm2。
2.1.3耕地盈余(赤字)率
式中:R为耕地赤字(盈余)率;L和S含义同上。
耕地生态补偿的测算主要基于耕地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能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从而具有耕地生态服务价值。
2.2.1耕地生态价值测算
根据谢高地等[2, 34]耕地生态价值的测算方法,耕地生态价值可以根据各作物当量因子权重来计算,本研究采用当量因子方法进行生态价值的计算。食物生产价值当量为1.0,原材料生产价值当量为0.1,净化土壤价值当量为1.64,水土保持价值当量为1.46,改善小气候价值当量为0.89,保护生物多样性价值当量为0.71,涵养水源机制当量为0.6,改善大气质量价值当量为0.5,景观和科研载体价值当量为0.01。
耕地生态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2.2.2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每年给付值测算
测算公式如下:
Tj=β(Lj×Ve)
式中:Tj为第j地区耕地生态保护给付值测算;Lj为第j地区耕地总盈亏量;Ve为该区域单位面积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β为各地国内生产总值占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
耕地发展权价值的测算方法有多种,具有代表性的是从理论出发将耕地发展权价值等同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机会成本与耕地综合效益的差额。本研究也采用这种方法测算耕地发展权价值。本研究设定耕地的发展权价值为耕地潜在价值(主要转为建设用地)减去耕地综合效益价值(包括耕地经济、社会和生态3大价值)。由于在耕地生态补偿价值部分,测算了耕地生态价值,这里主要对耕地经济价值和耕地社会价值进行测算,再进行耕地发展权价值测算。
2.3.1耕地经济价值测算
耕地经济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但都主要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35]。农户一方面享受耕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获得的价值,另一方面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因此,需要对耕地资源纯收益进行修正。其测算公式为:
式中:Vc为单位耕地经济价值,元/hm2;a1为单位耕地资源年纯收益,元/hm2;a2为政府对农户单位耕地的农业生产补贴,元/hm2,主要为中央拨付地方的粮食直补和农业综合补贴;r为还原率,%,按照2019年央行的存款利率以及确定的风险值,将收益还原率定为3%;ci为i种农作物单位种植面积生产成本,元/hm2;hi为i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hm2;qi和pi含义同上。
2.3.2耕地社会价值测算
耕地社会价值主要包括社会稳定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2个层面。测算方法借鉴廖和平等[36]耕地社会保障价值测算模型。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VS=W1+W2
式中:Vs为单位面积耕地社会价值,元/hm2;W1为单位面积耕地社会稳定价值,元/hm2;W2为单位面积耕地社会保障价值,元/hm2;I1为政府支出城镇失业保险基金,元;I2为政府支付农村失业保险基金(由于农村不存在失业保险,故为0);Y1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元;Y2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元。
2.3.3耕地发展权价值测算
耕地发展权价值是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而将耕地限定为粮食种植用途,从而失去变更土地用途以获取耕地收益的机会成本,现实中通常是指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由于数据和资料限制,将同一区域的耕地看做是同质的,根据廖和平[36]、周小平等人[37]的研究,一般认为某区域的耕地发展权价格为该区域城乡交错带的平均地价,是住宅价格和工业价格的平均值,再依次乘以该区域近郊区的1/3;建制镇的地价大致为城乡交错带的1/3。
Vr=δVd
Vd=λ[Vb-(Vc+Ve+Vs)]
式中:Vr为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基于现实土地开发强度,通过土地开发强度对理想耕地发展权价值的修正,元/hm2;δ为30%(由于征收的耕地在建设过程中会考虑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情况,按照国际警戒线30%的开发强度,对其进行修正);Vd为理想耕地发展权价值,元/hm2;Vb为耕地潜在市场价值,元/hm2;Vm为该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Vf为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λ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需将所获的出让金上交30%给国家,用于农业开发补贴[36],因此λ的取值应该为70%。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包括: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来源于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38];小麦、玉米、水稻种植收益、成本和种植面积主要来源于2018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39]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40];城镇失业保险金、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等主要来自2018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41];各省份粮食直补和农业综合补贴主要来源于各省份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的数据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住宅、工业和商业基准地价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地价监测网的各城市各类型的基准地价,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根据粮食供需平衡计算方法,得出全国各区域耕地面积盈余(赤字)和盈余(赤字)率,具体见表1。
由表1可见,从全国层面看,耕地面积存在盈余,盈余面积为1 267.89 万hm2,盈余率为9.40%;从各省情况看,盈余面积最大的5个省份分别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安徽和新疆为1 261.29、639.65、516.34、222.42和179.68 万hm2,盈余率分别为79.60%、68.99%、73.90%、37.91%和34.29%;赤字面积最大的5个省份为广东、浙江、北京、福建和上海,赤字面积分别为498.60、471.55、429.09、294.52和166.07 万hm2,赤字率为191.80%、238.52%、2 007.61%、220.30%和866.72%。
表1 2018年全国各地区耕地面积盈余(赤字)和盈余(赤字)率Table 1 Surplus or deficit of cultivated land and surplus or deficit ratio ratio in all regions of China in 2018
将各地耕地赤盈率,按照周小平、廖和平等[27,31,36]赤盈率划分方法,将赤字区与平衡区和盈余区与平衡区的分界标准定位分界点为10%,从而得出各地盈余情况。平衡区为山西、湖南、四川、云南、甘肃;赤字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陕西、青海;盈余区为河北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宁夏、新疆。
4.2.1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测算结果分析
由表2可知,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的全国平均值为37 863.52 元/hm2,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较高的5个省份为西藏、上海、新疆、四川、江苏等地,远远超过单位面积生态价值的平均值;单位面积耕地生态价值较低的5个省份为天津、宁夏、吉林、辽宁、甘肃,低于全国单位面积生态价值的平均值。
4.2.2耕地生态补偿值测算结果分析
根据全国各地区耕地供需盈亏量和各地区耕地生态价值,计算得出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给付情况(表3)。由表3可知,广东、浙江、福建、上海、北京等5个省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给付值较大,分别为170.59、136.27、53.58、45.27和42.41 亿元;黑龙江、吉林、山东、内蒙古和河南等地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受尝金额较多,受尝金额分别为70.19、44.89、44.02、39.80和33.44 亿元。
表3 全国各地区每年耕地生态补偿给付价值结果Table 3 Results of annu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value ofcultivated land in all region of China 亿元
4.3.1耕地经济价值测算结果
在全国层面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蔬菜、大豆、棉花和油菜等,但是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研究在测算耕地经济价值时,只测算了大宗作物的耕地经济价值,即水稻、玉米和小麦三者的经济价值。根据收益还原法,计算得到全国各地区的耕地经济价值,具体见表4。
表4 2018年全国各地区耕地经济价值Table 4 Economic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in all regions of China in 2018
从全国层面来看,全国单位耕地资源年纯收益为-87.44 元/hm2。从各省份看,北方地区以生产玉米小麦为主,生产成本较高,收益较低,导致北方地区耕地资源年纯收益出现负值;而南方地区以生产水稻为主,产量相对较高,成本相对较低,收益相对比小麦玉米高,南方单位耕地资源的年纯收益基本为正值。
从耕地经济价值看,全国层面的单位面积耕地经济价值为4.25 万元/hm2,这是因为国家为鼓励粮食生产,给予耕地一定的粮食补贴和农业综合补贴,因此出现单位面积耕地经济价值为正值。从各省市耕地经济价值看,耕地经济价值比较高的省份为江西、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湖北和广东。
4.3.2耕地社会价值测算
由于我国农村新农保起步较晚,农民基本的失业风险和社会保障主要依赖于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此,耕地具有替代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承担保障农民个人生存和后代延续的社会功能。由表5可以看出,全国平均单位耕地面积社会价值为256.34 万元/hm2,其中单位面积社会保障价值221.49 万元/hm2,单位面积社会稳定价值为13.49 万元/hm2。
表5 2018年各地区耕地社会价值情况Table 5 Social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in all regions of China in 2018
从各地区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单位面积耕地社会稳定价值、单位面积耕地社会保障价值和单位面积耕地社会价值比经济欠发达地区高,其中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单位面积耕地社会价值较高,分别为2 228.51、2 129.51和427.96 万元/hm2。
4.3.3耕地发展权测算
由表6可知,从全国层面看,现实耕地发展权的全国平均价值为84.85 万元/hm2,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由于地价原因,发展权价值比较高,分别为342.50、206.10、257.02和176.49 万元/hm2;天津、福建、湖北、四川和陕西的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也高于全国平均值;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较低,均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值。
表6 2018年全国各地区耕地发展权测算结果
由耕地保护补偿分析框架(图1)可知,耕地保护补偿应是耕地生态价值和耕地发展权价值两个方面,耕地生态补偿价值测算相对确定的,每年变化不大;但是耕地发展权价值补偿是根据未来各地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X)与现实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的乘积确定的。因此,耕地保护补偿值是耕地生态补偿价值(Tj)和未来各地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X)与现实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Vr)乘积之和(Tj+VrX)。
本研究根据耕地生态价值和发展权价值,结合耕地盈亏情况,提出了区域协同的耕地保护补偿思路,对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同发展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基于耕地生态服务补偿理论和耕地发展权理论分别测算耕地生态价值和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是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基础。因此,其测算的科学性以及构建合理的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补偿具有重要意义。1)在耕地生态价值补偿方面,基于未来粮食需求量测算耕地供给关系,将本研究的研究结果与周小平等[29]测算的三种粮食需求标准下的耕地供给结果基本一致,认为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福建、青海、海南、广西、陕西、山西、贵州这12个省份均属于耕地赤字区,山东、安徽、河南、吉林、内蒙古以及黑龙江6个省份均属于耕地盈余区,这说明这部分的测算是相对科学的。根据耕地供给盈亏量,测算耕地生态保护补偿价值上,本研究得出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的价值总支付额为474.52 亿元,支付省份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较发达区域;总受偿金额为355.15 亿元,受偿身份主要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山东等耕地保护大省。曹瑞芬等[42]计算的耕地生态补偿研究结果为总支付金额为405.29 亿元,支付省份为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区;总受偿金额为 207.29亿元,受偿省份主要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山东区域。此结果与曹瑞芬等[42]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说明测算结果是相对可信的。
2)将本研究的耕地发展权测算结果与相关研究进行对比,周小平等[27]以2009—2011年工业用地价格为基础,测算全国耕地发展权平均价格为5.34 万元/hm2,廖和平等[36]测算重庆市2007年的耕地发展权价格为34.02 万元/hm2,冯淑怡等[28]计算陕西省现实状态下2016年的耕地发展权价值为50.57 万元/hm2,曹瑞芬等[43]计算的2009年全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为109 万元/hm2,张效军等[44]认为全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水平为107.03 万/hm2。本研究基于工业和住宅用地平均地价为基础,计算的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为84.85 万元/hm2,由于研究时点不同导致的地价和统计数据差异导致本研究结果与其他研究具有一定差异性,但结果差异相对较小,且与实际情况符合。
3)要实现耕地保护补偿,不仅要测算耕地生态价值和发展权价值,国家层面还应建立一个耕地补偿基金,协调受偿省份和支付省份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耕地保护区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与耕地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比较完备的耕地保护补偿监管体系,完善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对补偿资金拨付和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健全耕地生态补偿信息公布制度,及时提供动态监测评估信息。
4)本研究建立了基于区域协同的耕地保护补偿分析框架,并进行了全国层面的耕地保护补偿测算,但仍存在不足。一是在框架构建中,只构建了分析框架,而对耕地保护主体、资金来源、保护机制的构建不足,需要深入研究;二是在测算过程中,对于耕地生态价值,只测算了耕地的正向作用,而对耕地生态损害并未考虑;对于耕地经济价值的测算,主要关注粮食作物,对经济作物关注不足,导致结果不够精确;后续还需要在分析框架和测算方面进行进一步深化。
1)耕地赤字省份有13个,耕地赤字最严重的区域为广东省为498.60 万hm2;耕地盈余省份有13个,盈余面积最大的为黑龙江,为1 261.29 万hm2;其他为耕地平衡省份。
2)耕地生态补偿总支付额为474.52 亿元,总受偿金额为355.15 亿元;耕地生态补偿的受偿省份有13个,受偿金额最大的为黑龙江70.19 亿元;耕地生态补偿支付省份有13个,支付金额最大的省份为广东省,支付金额为170.59 亿元。
3)全国平均的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为84.85 万元/hm2,高于全国平均的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的省域有8个,北京市的耕地发展权价值最高,为342.50 万元/hm2;低于全国平均的现实耕地发展权价值的省域有23个,青海省的耕地发展权价值最低,为10.15 万元/hm2。
4)耕地保护补偿价值是耕地生态补偿价值、未来占用耕地数量与单位面积耕地发展权价值的乘积之和,从而最终确定耕地保护补偿每年的给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