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典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案例

2021-07-29 10:48珠海海事局方远明
中国船检 2021年7期
关键词:黑水污水处理污水

珠海海事局 方远明

2018年以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20规则)及《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以下简称19规则)相继实施,其某些标准高于国际公约的要求,业界在执行标准时产生了一些疑虑。本文通过安检中发现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供建议,为业界更好的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提供参考。

案例一:临时储存柜的合法性问题

T轮,PSCO对其进行远程PSC检查时,发现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过的生活污水通过一段软管排放至Hold washed water tank,而该柜未在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ISPP)证书登记。该轮轮机长解释称,该轮未配备集污舱,因中国水域生活污水排放要求高于MARPOL公约,该轮在珠海港锚地抛锚了一段时间,预计在码头靠泊时间较长,所以将机舱用于存放洗涤水的Hold washed water tank用来临时存放处理过的生活污水,在航行至外海时再泵出舷外。基于船员的出发点是好的,生活污水未排放入海,PSCO未开具滞留缺陷,但要求船方向船级社申请检验,获得认可后才能如此操作。

无论是MARPOL公约,还是20规则,都没有临时储存柜这个概念,只有集污舱的说法。在ISPP证书中也只有集污舱容量、集污舱位置等内容,没有临时储存柜的有关内容。笔者认为集污舱和临时储存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可以存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后者只能存放经过处理的;对于集污舱的要求较高,需要主管机关认可,并增加液位观察装置和排放速率表。

类似于我国的这种3海里内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在航行中排放的要求,美国、中东等地自2012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临时储存柜既为船东解决了受机舱空间限制无法安装一个集污舱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容量不足的问题,又满足了港口国防污染标准高于公约的要求,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

为此,各大船级社为未配备集污舱的船舶提供了几种解决方案:①使用空仓,稳性和仓容等需要重新核算;②把压载舱变成压载和生活污水共用;③把压载舱改变为生活污水舱,这种情况压载水管理计划需要改变,稳性、仓容等需要重新计算;④另外安装一个储存柜。这些解决方案类似于公约中的等效布置,在笔者看来都是可以接受的,需要提醒船方的是,做出上述变更时,需要经过船级社认可,并在ISPP证书上备注相关舱柜,不能擅自改动相关布置。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二: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的配备问题

2021年,某轮在FSC检查时被开具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速率表未在船”的缺陷,引发业界广泛讨论。从内容来看,缺陷的描述不够严谨。无论是MARPOL公约,还是20规则,都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速率表”这种说法。

20规则引用MEPC.157(55)决议对国内航行海船《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做出了规定,而GB3552-2018没有对《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做出具体要求。MEPC.157(55)决议全称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只要求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生活污水时,应当遵守“最大允许排放率”;但20规则和GB3552-2018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只要是与最近陆地间距离超过3海里排放生活污水时,都必须遵守“最大允许排放率”。

20规 则 引 用MEPC.157(55)决议时,引用的是“最大允许排放率”,而没有引用“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对于国内航行海船,当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时,生活污水必须经过打碎和消毒,然后以小于MEPC.157(55)决议计算出的“最大允许排放率”进行排放;当距最近陆地大于12海里时,生活污水需要或不需要经过打碎和消毒,但是,必须以小于MEPC.157(55)决议计算出的“最大允许排放率”进行排放。

综上所述,《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是为了防止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所以,当船舶的生活污水设计成能够进入集污舱时,对于国际航行船舶,集污舱应当配备《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对于国内航行海船,集污舱应当配备的是《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不包括“未经处理”这四个字。

案例三:现有船按新规则发证的条款追溯性问题

某轮,龙骨安放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总吨1595。2020年加装了容量更大的集污舱(生活污水贮存柜),弃用了原来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小容量的集污舱,船检机构根据19规则对该船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上注明了集污舱。PSCO在对集污舱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船的生活污水存在直通舷外的排放管路,没有通往集污舱的管路。于是根据19规则第7篇第5章5.2.1.10“船舶不应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规定,开具了滞留缺陷。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除有明文规定外,新规则的相关条款一般不具有追溯性,也就是不适用于现有船。该轮2014年建造,适用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11规则),而11规则无“船舶不应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条款。但船检机构依据19规则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舶是否需要满足19规则的相关要求引发笔者的思考。

案例三

我们知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有两种,初次和换证检验。该轮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改装,换证检验相当于初次检验。19规则第1篇3.2.2.8规定了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初次检验的要求,包括8个检查项目,其中需要检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设备(装置)的安装情况,并在营运前作效用试验。从现场检查的结果来看,船检机构对上述船舶所做的换证检验是不合格的,不满足签发新的证书的前提条件。

通常,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新法规的要求。该轮目前只配备一个集污舱,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能在航行中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如果还按11规则存在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一方面无法满足GB3552-2018的排放要求,另一方面也为船员违规排放生活污水创造了有利条件,达不到改装的目的。从这两方面看该轮都应该满足19规则的要求。船舶防污染设备更新换代较快,改装的需求较大,笔者认为,现有船如按新规则签发相应的证书,应符合新规则所规定的条款要求。船检机构在开展相关检验时,需了解新规则的最新要求,确保改装的现有船适用新规则。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除了上述几个问题,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仍然存在对最近陆地认知不准确、对排放要求不清楚以及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维护保养不到位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主管机关、航运公司和船员等业界同仁共同努力解决。

生活污水、黑水、灰水概念不一致问题

MARPOL公约附则IV第1.3条定义的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2018年1月12日,环保部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其中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定义:生活污水是指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黑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与MARPOL公约附则IV第1.3条生活污水的定义一致。灰水指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20规则定义了生活污水和灰水,并未提及黑水。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与《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灰水的定义基本一致。

不难看出,《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涉及的黑水即为MARPOL公约和20规则中定义的生活污水。之所以会出现黑水和灰水的概念,是船舶设计的时候为了达到区分的目的,这也是大多数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中标注黑水和灰水的原因。对黑水和灰水的处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也进行了规定,黑水按照“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或“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相结合并满足GB3552-2018的要求,并逐步实施灰水管控。从另一角度看,国内法规率先实现黑水和灰水的分类,对今后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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