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士军 豆豆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它施行以来,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对广大女性在婚姻中的各项民事权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婚内女性多项权益曾经难以维护——近10年默默付出,换来被扫地出门
2008年,小晴在省城开饮品店时认识了小凡。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小凡的父母卖掉家乡的房子,凑了一笔钱给小凡在省城买了一套房。他们打算跟儿子儿媳一起住。小晴当然高兴,不但婚房有了,将来公婆还能帮忙带孩子。但小凡没钱装修婚房,小晴主动拿出自己的积蓄20多万元用于装修。
不久,两人领证结婚。小晴是独生女,家里经济条件不错,父母给她置办了丰厚的嫁妆,包括一台价值2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事情基本按照小晴预想的方向发展,只有一个小插曲让她有些不快:他们的婚房,房产证的发证日期在她和小凡领结婚证之前,而且房本上只写了小凡的名字。小凡解释:“我爸妈觉得这房子是拿老家的房子换的,只能算我的婚前财产,不然他们住着不踏实。我拗不过他们只好同意。你放心,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房子都是咱俩的!”小晴虽然有些不悦,但也只能选择接受。
婚后不久,小晴怀孕、生女儿,心思渐渐都放在孩子身上,把房产证的事淡忘了。
待到女儿满月,她准备把孩子交给婆婆,自己重新经营饮品店时,公公突发中风瘫痪了,婆婆照顾公公都吃力,根本不可能帮她看孩子。为了不影响丈夫的工作,小晴只好转让了饮品店,回家做了全职太太,既要照顾孩子,又要采买、做饭、洗洗涮涮,还要协助婆婆照顾公公。
时光飞逝,转眼七八年过去,小晴一直默默操持着这个家,每天忙得像打仗,有时连头都来不及梳,脸都忘了洗,一身的汗味和油渍,连她自己都讨厌自己,更别提小凡了——已是一家网络公司副总的他,事业有成,收入可观,成功男人的魅力尽显,身边更是美女如云,对小晴早已看不上眼。而且,他常以有应酬、工作忙为由几天不回家,甚至对父母女儿都不再关心,反正家里有小晴照料,他很放心地在外面潇洒。时间一长,小晴发现小凡有出轨的迹象,跟婆婆告状,却被婆婆怼了回来:“你连自个儿男人都管不住,怪谁?”
不久,小凡提出离婚。他拟好的离婚协议内容包括:女儿随他生活;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归他所有;小晴可以把奥迪轿车开走,嫁妆带走……
小晴愤怒至极:房子是他的,那装修呢?车和嫁妆用了这么多年,还有什么价值?还有,她这么多年的付出、她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又由谁买单?
她决定起诉小凡,可咨询律师后就泄气了。律师告诉她,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即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经济补偿有个前提: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小晴之前并未跟小凡约定此条款。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小凡只是婚内出轨,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关于婚前房产,《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另一方如果离婚无权分割。
据此,小晴若起诉小凡,只有败诉一种可能。律师劝她,还是协议离婚对她更有利。小晴欲哭无泪,只好同意协议离婚。用我们惯常的说法,她被扫地出门了。
《民法典》施行,女性在婚姻中腰杆硬了——妻子离婚获93万元经济补偿
2021年4月初,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这位全职太太的命运却跟前文中的小晴大相径庭:因离婚获得前夫93万元经济补偿。
这位全职太太姓刘,于2009年与原告朱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有了孩子后,刘某辞职做了全职太太。朱某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刘某婚内出轨。而刘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否认出轨,还说朱某经常对她实施家暴。庭审期间,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对被告的家暴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诬陷被告出轨,并强调被告照顾孩子和家庭的行为应得到经济补偿。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原告支付被告93万元经济补偿。
煙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93万元补偿款中,有一部分是财产的补偿,另外一部分是“家务补偿”。而对于“家务补偿”一说,山东高法公众号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加以说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案并非首例涉及离婚经济补偿案例。早在2021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全职太太王某起诉离婚,称她因承担大部分家务,要求被告给予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案例当时冲上了网络热搜,引发网民热议。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人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5万元是不是太少的问题,法官回应称,判决时考虑到4个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对该不该补偿的问题,主审法官回应称,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还可能形成无形财产,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提升,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的。
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早就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相关规定,但同时设定了前提,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设定这样一个协议,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去掉了这个前提条件,所以全国各地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逐渐增多,当事人获得补偿款从3万元到12万元不等,数额都不是很大。其实,补偿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彰显了法律制度对妻子这一特殊群体更加人性化的权益保护;同时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
4项终极保障为婚姻中的女人撑腰,《民法典》让女人不再是“弱者”代名词
为家庭付出一切,最后却输给了年轻貌美的情人……这是影视剧里常见的桥段,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性婚姻生活的真实写照。随着一个个被扫地出门的“小晴”的出现,作为已婚女性如何在婚内充分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曾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这无疑是一部强调婚姻制度上的男女平等、家庭地位中的夫妻平等的法典——女性婚内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成为现实。
相较以往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民法典》对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都更为充分。对此,我们梳理了以下4个方面:
一是离婚经济补偿。妻子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协助丈夫工作,尽了主要义务,一旦离婚,除了可以平分财产,还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已对此明确规定。我们之所以最先提及这一条,是因为在我国现今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仍是主流模式,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离婚时可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认可与肯定。
二是离婚损害赔偿。若因家暴、丈夫出轨等离婚,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前文中小晴的离婚案为例,其丈夫小凡的婚内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二人的感情,还让小晴受到感情伤害,小晴作为无过错方,离婚时完全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当时的《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没有明确包括婚内出轨的情形,小晴无法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不仅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也包括出轨。《民法典》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这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房屋居住权。丈夫婚前买房,婚后不愿在房本上加妻子名字,妻子可依法要求丈夫设置房屋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仍以前文小晴的离婚案为例。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房屋居住权制度,小凡不愿在房产证上加小晴的名字,那么小晴完全可以要求他为自己设置居住權。如果有此权利,她离婚后依然可以住在小凡的房子里,不至于被扫地出门。
四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举债。婚内丈夫不支付家庭费用,妻子可大胆借钱用于家庭支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丈夫不认账,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夫妻之间本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有相关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不乏不负责任的丈夫。2019年11月,广西玉林曾发生一起丈夫拒付生活费,残疾妻子将其告上法庭的案例。《民法典》施行后,针对此案,有律师认为,残疾妻子可向亲戚朋友借钱用于日常开支,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丈夫偿还,若其丈夫拒还可起诉。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明确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夫妻共债范围,为妻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举债度日”提供了法律支持。
当然,对广大婚姻中的女性来说,《民法典》所赋予的权利虽然充分,但若想让自己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还需要当事人做出努力,比如提升维权意识,在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就依法要求丈夫设置房屋居住权,一旦权益遭到侵害,积极勇敢依法维权,而不是一味隐忍和退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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