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0日起,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开始施行,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
以下为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道具枪)。
(二)爆炸物品类。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五)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感染性物质。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動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法治日报》20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