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之所以打击难度大,在于其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新型产业、新型金融概念进行炒作是非法集资的惯常手段,这加大了公众识别其非法性的难度。如养老服务、金融理财等都是非法集资常借用的名义。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提供“养老服务”为名
一些机构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
投资“养老项目
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销售“老年产品”
一些企业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
宣称“以房养老”
一些企业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投资“保健产品”
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诱导蒙骗老年人购买高额“保健产品”。还有人通过在甲地注册登记养老保健公司,在乙地举办讲座宣传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偷梁换柱,将原与老年人签订的集资合同(协议)改为借款合同,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债事服务”名义的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一、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险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打着投资理财咨询旗号的非法集资
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属于一般性中介服务类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展需要相关金融监管职能部门颁发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存贷款业务、证券投资、理财产品销售、保险销售等金融业务。
但是,部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超出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业务,诱发非法集资风险。
有的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的虚假宣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基金或股票;有的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还有的不法分子披着投资理财类公司的外衣,编造虚假融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这些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公司名称包含“金融”“理财”等类似字样
公司名称通常带有“金融”“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融资担保”等字眼,但均未持有金融牌照,有些公司名称故意与正规金融机构名称相近或相仿,以此迷惑公众。
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许诺高额收益
这些公司往往会给出很高的收益,以吸引手里有闲钱的公众。目前,一般正规机构出售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年化收益大致在2.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曾在谈及非法集资风险时表示,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一旦发現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就要相互提醒。
操作手法具有隐蔽性
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进行交易,并设有专门的网络宣传和微信推广交流群,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资金。而且这些公司及不法分子为了方便携款潜逃,频繁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通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
虚假宣传造势
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些公司一般会花重金宣传造势,如请明星代言、举办研讨会、进行社会捐款等,通过多种手段营造公司虚假繁荣的景象。
资金运作不规范
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投资者的钱是有第三方托管银行账户的。而这些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司会要求投资者直接把钱打入个人或公司账户,不是存入第三方托管银行账户,由于缺少第三方监督,不法分子很容易把吸收来的资金转移、挥霍或抽逃。
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
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是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是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是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6月4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省委网信办、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一些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名义,打着“投资返利”“保本保收益”等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XX币”“XX豆”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吸收公众资金,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提示中郑重警告,海南省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海南省各金融管理、网信管理、公安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表示,对“虚拟货币”交易、首次代币发行(ICO)及变相ICO持续保持监管高压,将综合运用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封停网站、刑事立案等手段予以打击。
提示特别要求,辖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同时,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发现各类ICO变种形态以及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展ICO及“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可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证据,积极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可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