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交易费用与流通成本的变动

2021-07-20 10:39程艳贺亮
治理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交易费用互联网平台

程艳 贺亮

摘要:以流通费用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集聚理论为基础,分析内生交易费用与流通成本变动的关系,探索流通成本变动背后的制度因素以及互联网平台内生交易费用的路径。研究发现,影响流通成本变动的制度因素有政策制度、契约联结的市场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基于企业与市场价格机制之间替代关系的阐述,认为流通成本会伴随着企业内化市场交易费用而降低。互联网平台作为特殊的企业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同样扮演着节约交易成本的角色。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价格公开、信息高度透明等特性,决定了市场制度安排对平台参与者的约束效用远远低于传统实体企业。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似乎更强,平台仅需花费少量的组织和管理费用,就能借助买卖规则、声誉机制、平台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搜寻成本,减少甚至避免因契约纠纷产生的附加成本。当然,非正式制度过度的约束也将诱发制度壁垒过高甚至形成行业垄断,这显然有悖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政府寻找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边界范围将是今后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交易费用;流通成本;互联网平台;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2-0102-008

一、引言

如何降低流通成本是经济学的经典话题。流通理论一直游离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之外这一事实,导致有关流通成本的研究处于“小众化阶段”,具体表現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术界对流通成本概念本身缺乏一致认可的标准化定义,它既是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理论的“交换成本”,又是新制度经济学派所说的 “边际交易成本”“交易费用”,还是新古典区位理论里的“交通运输成本”和新经济地理学派所说的“冰山式运输成本”;二是有关流通成本的测度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学术界认可度较高、使用较为广泛的方法主要有相对价格法桂琦寒、陈敏、陆铭、陈钊:《中国国内商品市场趋于分割还是整合:基于相对价格法的分析》,《世界经济》,2006年第2期。和贸易流量法Novy D.,“International Trade without CES: Estimating Translog Gravit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vol.89,No.2(2013),pp.271-282.:相对价格法是桂琦寒、陈敏、陆铭、陈钊等学者在结合“一价定律”和“冰山模型”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间接测度流通成本的方法,这一方法以计量区域间“一篮子”商品价格差异间接测算两地商品流通成本的差异,最终以地区间物价水平的变动直观地反映区域间流通成本水平的高低程艳、叶徵:《流通成本变动与制造业空间集聚——基于地方保护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4期。;贸易流量法是基于诺维所改进的引力模型,通过实际发生的贸易流“事后”推算出贸易成本大小的方法。

一个普遍认识是,不同理论语境下的流通成本变动会呈现不同的画面,这一共识是基于会计成本核算层面来刻画流通成本变动的一般性规律。已有文献所使用的计量流通成本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地区投入产出表许统生、洪勇、涂远芬:《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省际贸易成本测度、效应及决定因素》,《经济评论》,2013年第3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行伟波、李善同:《本地偏好、边界效应与市场一体化——基于中国地区间增值税流动数据的实证研究》,《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4期。和铁路货运数据徐现祥、李郁:《中国省际贸易模式:基于铁路货运的研究》,《世界经济》,2012年第9期。等。研究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的流通成本均呈先下降后上升这样一种“U型”变化趋势。会计层面的成本核算虽能直观地刻画流通成本变动的一般性趋势,却无法告知形成这种一般性规律的具体原因,以至于我国虽然意识到流通领域的成本过高却始终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困境。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学术界开始关注流通领域背后的制度性成本,但新制度经济理论当中并没有一块专门的内容来解读流通成本过高的原因,只能通过其他的制度成本来推演流通成本在整个制度理论框架中的地位。沿着这一思路,本文尝试:(1)立足马克思主义“流通费用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空间经济学的“集聚理论”三种研究范式,探索制度安排语境下影响流通成本变动的因素,旨在解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约束下交易费用与流通成本间的互动关系;(2)以兼具市场和企业属性的互联网平台为代表,比较在平台竞争和治理过程中各项制度安排的约束效力,并探讨互联网平台交易费用的内生性路径。

二、流通成本研究的三种范式

学术界对于流通成本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范式:马克思主义流通费用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和空间经济学的集聚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流通费用理论的再思考

流通是政治经济学研究范式中的概念,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从资本和商品流通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流通费用理论并明确描述了流通费用的定义。从时间维度看,资本的循环周转并非一蹴而就,无论是货币——商品这一形式的转变还是商品——货币这一“惊险的跳跃”都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故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资本使用价值、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实现都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一部分必要的费用即流通费用。按照流通费用的经济性质,马克思将其细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是指为使生产环节在流通领域延续而付出的劳动所消费的货币表现,是生产费用在流通领域的追加和延伸王晓东、谢莉娟:《社会再生产中的流通职能与劳动价值论》,《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纯粹的流通费用是随着商品价值形态变化而产生的非生产性费用,源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易造成的私人所有权的转移柳思维:《〈资本论〉中流通费用理论的内容及其现实意义》,《经济问题》,2017年第12期。。

流通费用理论虽未直接讲明流通成本降低的意义,但为后续各学派理解此概念,尤其是用现代经济学方法测度流通成本,提供了一个分析基础。周秀英曾将其描述为“对古典经济理论的继承与超越和对现代交易费用理论的启迪与传承”周秀英:《论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的价值》,《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一方面,流通费用理论在克服重商主义由流通公式G—W—G得出的局限性结论即财富源于流通,并吸收重农主义的观点——价值和使用价值源于生产领域的基础之上,开创性地将资本生产和流通统一起来,并意识到虽然流通不创造价值,但生产性流通费用仍会带来价值量的增加,而纯粹性流通费用也需从使用价值中扣除。另一方面,马克思和科斯考察的对象都是发生在流通领域中各项交易活动的成本与效率,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的目的在于揭示流通时间、费用与企业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内在关联,而科斯关注产权效率的最大化问题。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

受到西方经济学“无流通理论”的影响,制度经济学研究框架中并没有单独开辟一块内容对流通成本进行解读,与之大致对应并紧密相关的是“交易成本”概念,其关联性表现在二者均是相对生产成本而言的非生产性的成本沈芳:《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的比较研究》,《经济纵横》,2009年第9期。。新制度经济学从人类制度角度来阐述流通(交易)过程付出的成本,将其描述为“交易成本”或是“交易费用”,并从交易分工、交易合约、交易维度、制度成本和交易行为五个层面对交易成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沈满洪、张兵兵:《交易费用理论综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分工说”认为交易费用是一种源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制度性成本。科斯围绕契约的缔结对交易成本进行了市场化考察,指出不仅市场存在交易费用,企业在社会分工中作为一种参与市场交易的经济单位,在整合各种社会要素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如行政管理、命令传递、监督契约缔结等一系列组织费用Coase R. H.,“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vol.4,No.16(1937),pp.386-405.。“交易合约说”以契约过程为主线,将交易行为视作经济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认为交易费用由三部分组成:签约前了解交易意向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费用,签约时决定交易条件的费用以及签订合同后履行契约、控制和监督对方成果的费用Dahlman C. J.,“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2,No.1(1979),pp.141-162.。基于交易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基本维度,“交易维度说”深入研究了交易费用存在的成因,并强调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同时出现对交易费用存在的影响。“制度成本说”认为制度是因为交易费用产生的,所以交易成本也称为制度成本。现实世界中,一个人的、没有产权的、没有交易的社会不可能发生交易费用。因此从广泛意义上来讲,交易费用被定义为信息费用、监管费用和制度系统结构改变所带来的费用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交易行为说”的代表诺斯,基于“一个人的社会不可能发生交易成本”的认知基础,将人类社会行为划分为交易和转化两种行为,并将交易费用界定为与交易行为相关的成本、为交易行为发生所耗费的资源成本North D. C.,“Transaction Costs,Institutions,and Economic History”,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vol.140,No.1(1984).。虽然不同的学者所界定的交易成本具体构成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都是包括信息成本、协商成本、制定和履行契约的成本、监管成本、界权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在内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所有成本”或者“看得见的手”的成本张育林:《对流通成本概念问题的认识》,《商业时代》,2007年第33期。。

(三)空间经济学的集聚理论

空间经济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制造业集聚。克鲁格曼和藤田昌久等学者在规模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理论Dixit A. K.and  Stiglitz J.E.,“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nd Optimum Product Diversi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7,No.3(1977).的基礎之上,引入“冰山式”运输成本所开创的新经济地理学派认为,即使不同地区的初始禀赋完全相同,当运输成本等外部参数满足一定条件时,缪尔达尔式的累积因果效应仍会导致地区产业集聚,形成“中心—外围”空间经济结构。“中心—外围”模型包含了本地市场效应、生活成本效应和产业项关联三种基本集聚效应,三种效应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空间经济学的因果循环关系。已有的研究较少聚焦于流通产业本质上作为服务性产业所具有的特点,倾向于将流通产业看作是依附于传统制造业的单边市场,流通厂商的利润取决于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差异。随着产业组织理论尤其是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流通业的主动作用和流通网络的外部性Rochet J. C. and Tirole J.,“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双边市场是指平台方通过提供交易环境和基本交易信息,吸引交易双方在该平台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交易双方须向平台支付一定的费用,平台方的收益受到费用和交易量的影响。双边市场理论的核心命题是网络外部性。以流通厂商作为平台方、上游制造商和下游消费者作为交易双方构成的双边市场为例,流通厂商(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环境,减少交易方的搜寻成本和风险,其收益源于交易双方缴纳的固定费用和交易发生时所缴纳的交易费用。交易双方的收益取决于该平台中交易参与方的数量,平台中交易参与者数量越多,实际发生的交易量也越多,意味着平台价值越高。故沿着流通业自身具有的“网络外部性”,网络规模的大小反过来影响流通厂商的定价策略这一线索,审视流通业“网络外部性”机制的本地市场效应、生活成本效应、产业间前后向关联等环节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聚的影响路径,对考察流通成本的变动并探索如何降低流通成本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制度安排语境下影响流通成本变动的因素分析

如前所述,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强调流通过程实现剩余价值的主动作用,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流通(交易)成本是一种制度性成本,空间经济学理论关注流通网络的外部性,三者为考察何种因素影响流通成本的变动奠定了主基调。从制度安排看问题,流通成本的约束存在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制度安排,最典型的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公共设施投入、税制设计和监管干预;二是以价格(成本)波动、供求平衡和利润调节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契约联结和企业组织架构调整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市场制度安排;三是以流通网络规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水平、地域文化和要素禀赋等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对于流通商而言,考虑流通成本的变动水平须将其置于正式制度安排(包括政策制度与市场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政策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促进流通体制模式变革、流通产业营商制度环境优化、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等制度成本,以及政策间接形成的制度性壁垒对流通商进入或撤离市场过程中产生的运输成本和销售成本。市场制度突出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的定价、营销、契约缔结等外部约束行为和组织架构调整、绩效监管等内部治理行为所形成的预期收益、销售成本和利润是否对流通商具有足够的吸引力。非正式制度对流通成本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流通网络规模的大小、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水平等对流通过程中交易成本和商品价格的影响,另一方面表现在文化和传统等引起的消费偏好或时尚形成的规模经济对流通商和制造商收益的影响。重视流通成本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受到制度安排的影响,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作用范围和效果看,流通成本的变动受到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大,取决于是依靠市场力量还是政策手段来降低流通成本的效果显著;第二,从时间跨度来看,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政策在短期和长期分别呈现哪些效应和不足;第三,如何通过重塑制度安排来构建一个低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的营商环境。

理性的流通商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的最终目标无非是在成本尽可能小的前提下追求尽可能大的效益。沿着流通厂商投资选择受投资环境影响的轨迹:政策制度→市场制度→地区投资环境→流通商投资选择程艳:《流通厂商投资环境的制度约束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9期。,不难看出影响流通商做出决策的制度约束的源头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投资决策过程中的流通成本和收益的变动与政府政策制度的干预密切相关。以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为例,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的实体经济受到巨大冲击,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升温,各大经济体倾向采取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行政手段,人为地设置区域贸易壁垒以期保护国内市场,维护自身经济的稳定。短期、局部视域下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能够吸引部分制造商和流通商迁入本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本地市场的生存能力并获得短期收益,但从长远和全局来看不仅会破坏帕累托最优的实现,甚至会扭曲市场价格体系,导致更大范围的市场失灵,加速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其结果是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的增加程艳、袁益:《内生交易费用与商品市场分割——兼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本地市场消费者与外地市场销售者之间,为了使最终的交易价格更接近购买者心目中预期的最低价格,理性的消费者总是存在主动搜寻外地市场产品价格信息的动机,搜寻过程中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搜寻成本)构成了交易费用最主要的部分。除保护主义行为外,政府在流通公共设施投入、流通环节税制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主观干预,同样会产生如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寻租成本等一系列的制度性成本,预期收益大于政策落实造成的制度性成本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干预。

市场制度由价格、供求、竞争等要素有机构成,通过一系列的契约规则对流通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约束,作用于流通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以价格支付形式完成的前向交易和流通商与制造商之间以订单形式实现的后向交易过程,其中价格支付和订单这两种形式是契约制度规则的具体化形式。在实际流通环节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和有限理性约束的普遍存在,决定了交易活动中的契约制度具有不完全性,契约双方无法在交易发生前制定一份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修改契约和不履约的情况屡见不鲜。毫无疑问,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将使交易费用在契约的谈判、制订、调整和执行过程中不断地增加,而这些增加的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和制造商身上。我国流通成本长期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流通领域长期存在契约纠纷,不解决纠纷则交易无法达成,而解决这些纠纷又势必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即使最终交易完成也会冲抵掉很大一部分预期收益。除此之外,市场制度的约束还表现在流通企业的内部治理上,“委托—代理”问题作为理解现代企业治理的逻辑起点,普遍存在于各流通企业内部。在兩权分离的前提下,代理人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身的利益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委托人也会采取行动以便观测到尽可能多的信息。且不论“隐藏行动”和 “隐藏信息”的过程并非零成本,其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会使流通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的管理成本骤增。不难发现,市场制度的约束无论是对流通主体的交易行为还是流通企业的内部治理,都是通过一系列契约规则来执行,尽可能完备的契约规则能够避免诸多未来的不确定性造成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会大大降低外部性的交易成本和内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成本。

不同于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外在的强制约束机制,非正式制度安排更多情况下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意识层面的行事准则和行为规范。流通成本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由地理区位、基础设施建设、流通网络规模引致的运输成本或交易成本变动以及由地域文化、风俗习性决定的消费偏好和价格水平波动。优越的地理区位、发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够降低运输成本这一结论已被众多经典的经济学文献所论证。同样,流通网络向外辐射形成规模经济对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某一地区的地域文化、风俗民情的形成和发展,虽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正式制度向该地区倾斜的产物,但就其完全形态来看仍可视作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只要这一约束的影响力足够显著便能带动当地消费,引领消费时尚,进而使流通商做出某一项投资决策时的预期收益较之流通成本呈现相对优势地位。值得关注的一点是,非正式制度作为正式制度的“先验”形式,通常情况下虽然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节约流通成本,但随着正式制度安排引发的流通市场制度环境优化和流通厂商交易行为规范化,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力将逐渐趋于弱化。

政策制度旨在依靠法律规章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制度通过约束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来实现帕累托最优,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行事准则和行为规范对提升流通效率作用显著,这些都离不开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企业作为既定市场环境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生产组织,本质上是一种代替市场价格机制的资源配置机制。如科斯《企业的性质》所言,企业是通过一个契约来替代市场交易中的一组契约,用其内部的权威代替市场的价格机制。至于何时在市场交易,何时在企业内交易,依赖于市场的定价与企业管理费用的平衡关系。一般而言,当市场的定价成本高于企业管理费用时,在企业内交易显然是更为理性的选择。将市场交易的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组织的费用,不仅降低购买者的交易费用,还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通常情况下,企业内的交易发生在具有充分信息的流通平台中,这类流通企业在交易活动中扮演着信息提供者的角色。以互联网为技术条件,平台组织为制度条件的互联网平台,正是依靠平台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能够精准定位本地市场买方消费者的需求并以低廉的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地方产品的信息,使得产品价格信息的传导更为及时、有效。此外,互联网平台面向多边参与者提供的标准化交易程序,能够有效避免修改契约或是不履约的情形,进而节约很大一部分信息搜寻费用和契约执行费用。

四、互联网平台交易费用内生性路径

上述分析基本可以明确一点:流通成本将伴随着企业内化市场交易费用而降低。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是科斯陈述的市场与企业二分的观点,而兼具市场和企业属性的互联网平台的崛起似乎向这一观点发起了冲击。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以企业形式呈现,但在具体的交易环节中却又发挥市场的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的产生能够节约交易费用,但缺乏具体类型企业的探讨作为理论支撑。互联网平台作为特殊化的企业形式,探究其内化市场交易费用的路径,一方面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层面的补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为流通领域从源头解决成本过高问题提供现实参考。

有关互联网平台的讨论主要围绕治理和竞争两个论题展开。治理问题关注平台各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利益分配,而竞争问题将平台视作竞争主体,分析其市场行为的变动对社会福利变化的影响陈永伟:《平台经济的竞争与治理问题:挑战与思考》,《产业组织评论》, 2017年第3期。。治理涉及政策制度,关注有关价值分配、纠纷解决、平台生态系统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沿着Boudreau 和 Hagiu(2011)所界定的平台生态系统概念,将这一结构理解为互联网平台和交易方构成的多边市场。准入等过程中的规则制定,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管制以及平台自发组织和参与的非正式制度约束Geoffrey G. Parker and Marshall W. Van Alstyne,“Two-Sided Network Effects: A Theory of Information Product Design”,Management Science,vol.51,No.10(2005).。虽然两种不同的治理思路在管理手段或是表现形式上存在诸多不同,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促使交易达成,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以节约交易费用,进而提升各交易主体的效用水平,至于政府管制和平台治理的边界则应权衡二者的成本与收益。竞争涉及市场制度,相较于传统实体企业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和竞争过度现象,互联网平台有着价格公开,信息高度透明,游戏规则高度清晰的特点,可将其近似看作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对于前者约束效应显著的那一套市场制度安排将不再适用,或者说市场制度安排对平台参与者的约束能力将趋于弱化。

政策制度和市场制度对互联网平台交易费用内生化的作用机制是互动的。政府作为外部监管者,对互联网平台的管制局限于颁布禁令或者价格限制等有限的手段,且其管制范围只有当平台非正式制度约束进入公共领域,有悖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时才能生效。具体而言,互联网平台为限制内部竞争,通过征收准入费用或发放许可等手段人为地打造进入壁垒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操作的,但若是平台一味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继续提高准入费用的后果将是扭曲竞争和拔高交易费用,此时政府采取价格限制措施不失为一种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手段,此处的价格限制措施与前文提及的政府保护主义政策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又或者为避免信息“搭便车”行为,平台有理由对用户信息进行监管,一旦这部分信息被侵占或是泄露又将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从而间接增加交易成本,政策制度对用户数据归属权的界定至关重要。政策制度对流通平台的约束能够节约交易费用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设计一项制度规则时应考虑以下两个现实问题:一是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对市场一方的约束将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是政策制度的落实往往滞后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须考虑这种滞后性对交易成本与收益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交易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指的是约束平台交易环境健康、稳定发展的那部分制度安排,包括流通平台网络规模经济、标准化的买卖规则、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水平、平台文化引起的消费偏好变化等等。以发生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为例,其本质上仍是产品或服务在上游制造商和下游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不同的是平台将多个单边市场整合成一个多边市场,这种形式的变革使得互联网平台更像是一个“信息集合体”。平台网络外部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息技术水平革新确保了消费者不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寻产品价格、产品参数和用户评价信息,仅通过用户交互打分、评级机制(声誉机制)便能获得商家的大部分信息,有效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了搜寻产品的成本和获取信息的成本。此外,平台提供的标准化交易程序如“第三方支付”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责任与风险分担”等规则能够避免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许多纠纷的产生,从而节约了契约签订、执行和监督的费用。简单的理解就是互联网平台能够依靠这些非正式制度安排,将高额的市场交易费用内化为平台内部少量的组织和管理费用,节约的这部分交易费用构成了平台的经济租金。

前文的分析似乎暗含了一个观点,正式制度对互联网企业的管制不再像传统实体企业那样效果显著,相反,在互联网平台的长期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力似乎更强。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在于互联网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扮演角色的特殊性。与单向价值链中的传统实体企业不同,互联网平台链接多边群体,不仅需要面向消费者交付产品,还需在整合多边信息和资源的基础之上将其精准地传递给各平台参与者,以满足平台链接多边群体的需求莫祯贞、李诗洋、班智飞:《平台经济:新经济发展引擎》,《中国科技产业》,2017年第6期。,这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平台交易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效用更强、作用范围更广。事实上,互联网平台从初期建设到成熟发展,本身就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向正式制度安排转变的过程,从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到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监管建立、调整和改进的历史过程,也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平台的约束由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过渡。

五、结语

本文立足资本论、新制度经济理论和空间经济理论三个流通成本研究范式,分析制度语境下交易费用与流通成本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影响流通成本变动的因素,并以互联网平台为例,探索政策制度、市场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下平台内生交易费用的路径,结论和启示有三点:

第一,影响流通成本变动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政府和市场两个层面的内容,相较于传统流通业的正式制度约束,由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建设、文化等因素决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无论是其作用范围还是约束效力都相对较弱。流通成本受到正式制度的约束,在政策制度层面主要发生在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和对流通公共设施、税制设计、监管环节的主观干预等方面,在市场制度层面主要体现在对市场交易行为和对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和限制上。短期政策制度的倾斜会促进流通业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看得见的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制度性成本,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契约联结各交易主体,尽可能完备的契约能够避免未来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外部交易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

第二,流通企业的产生源于对市场交易过程中某些成本的节约,表现为能够用内部的权威代替市场价格机制,将市场交易费用内化为企业内的组织和管理费用。互联网平台作为特殊的企业形式,它的崛起正是源于对交易费用的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越高,企业越偏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拓宽贸易市场,消费者也倾向选择网络平台购买商品,规模经济效应使得平台组织交易的费用远远低于市场分散化交易的费用,而流通成本也将随着企业内化市场交易费用而降低。据此,政府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逻辑应该以鼓励自治为主,行业引导类的政府监督为辅。

第三,围绕平台竞争和治理问题的讨论,反映了制度安排语境下互联网平台交易费用的内生性路径。平台所具有的价格公开、信息高度透明等特性,决定了市场制度安排对平台参与者的约束效用远远低于传统实体企业,而政府层面的制度虽然约束效果好但也存在诸多局限,管制手段的有限性、管制范圍的限制性、政策落实的滞后性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似乎更强,平台仅需花费少量的组织和管理费用,就能借助买卖规则、声誉机制、平台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搜寻成本,减少甚至避免因契约纠纷产生的附加成本。当然,非正式制度过度的约束也将诱发制度壁垒过高甚至形成行业垄断,这显然有悖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政府寻找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边界范围将是今后关注的重点。

(责任编辑:石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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