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税根 杨竞楠 结宇龙
[摘 要]市场化营商环境是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利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提供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市场化营商环境具有企业地位平等、要素自由流动、产权制度清晰、信用体系健全、法治保障有力等特征,我国从制度建设、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社会信用、市场体系、精简审批等方面开展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存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尚不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还需强化、产权保护制度仍需重视、社会信用体系亟待完善、涉企审批事项有待精简等问题。我国应采取加快制定竞争中性政策、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与市场化配置、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宽和规范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及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模式等措施持续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市场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1)01-0064-08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的僵化教条,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
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初步形成。此后,我国围绕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计划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等重要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又一个重大创新。党的十九大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量发展阶段。然而,目前我国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仍然存在权利不平等现象,集中体现在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差异,其中尤其突出的是中小民营企业受到的不公平对待问题。
2018年11月,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五六七八九”的作用,截至2017年底,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 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或民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2]。国务院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3]。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
世界各國政府对营商环境建设高度重视,学术界也对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内涵、要素等开展了一定的探讨。
格里菲思认为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4]。托马斯指出,公平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之一[5]。拉莫纳认为建立一套适用于企业的规则,为公平竞争政策提供保障,有利于建立自由和充满活力的内部市场[6]。杨丽花等认为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7]。邵传林等提出市场化营商环境会对企业创新产生异质性影响,并提出应不断推动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设企业资源性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促进企业以创新驱动发展[8]。宋林霖等认为推进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应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9]。目前学术界对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尚未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已有的研究分析,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利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提供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由此,结合已有文献和相关政策实践,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的特征可归纳为企业地位平等、要素自由流动、产权制度清晰、信用体系健全及法治保障有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地位平等。平等是市场经济核心理念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主体地位、市场流通过程、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贯彻落实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就要坚持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各类壁垒与不平等待遇[11]。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企业地位平等特征主要体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在市场环境中得到平等待遇,即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第二,要素自由流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围绕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字等提出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相关意见。市场化营商环境的要素流动自由特征,是指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要以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为核心,致力通过改革突破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因素,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要素流动自主有序、要素配置高效公平的目标,提高市场主体决策的自主性。目前,推动要素自由流动的关键在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减少政府直接配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
第三,产权制度清晰。产权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在合约规定的他人使用权或法律明确限定的权利之外,所有者对其资产的使用和转手的全部权利[12]。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产权制度清晰特征,是指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农村集体产权、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建立清晰、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助于实现产权有效激励,激发市场活力,同时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壁垒,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第四,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是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这一等价交换关系需要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作为前提。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机制、制度与规则建设,能够有效约束信用行为和规避信用风险[13]。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信用体系健全特征主要体现在政府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完善信用修复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法治保障有力。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14],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石。市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有力特征,是指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原则,健全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科学立法,强调关注市场主体立法需求及地方立法实践,采用国际化立法视野、专业化立法手段,并根据市场主体反馈评价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强调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与要求进行执法工作,既不宽于法律,也不苛于法律,做到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各地区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公正司法要求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裁判,保证司法程序严格规范与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全民守法强调运用法治与德治手段,推进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为高质量市场环境奠定基础。
三、我国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筹规划与整体推进,各地积极推进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的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和探索。
第一,不断完善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从整体到分领域逐步完善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法规,促进市场化改革实践及理论成果的制度化,推动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一是密集出台市场化改革相关政策文件。2020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建立高标准的市场体系。二是国务院颁布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营商环境建设而出台的法规,从顶层设计角度为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指导。三是地方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整体配套政策。《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提出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地的目标,《深圳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行动方案》计划至2025年建设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第二,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基础在于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较好。从行业发展状况来看,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行业,其创业、创新能力也较强[15]。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主要是推进土地、劳动力、资金及技术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16]。一是搭建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如北京市运用现代化技术,联通全市各个区政府和各个部门建设的交易平台,构建北京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致力于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同时加大对要素价值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完善能充分反映环境成本、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三是提高要素交易监管水平。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依法监管和调控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督要素市场交易,健全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
第三,探索构建现代产权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完善产权制度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国先后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致力于推动产权制度建设。二是完善产权制度领域法律法规。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债权、股权等产权作出法律规定,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或废弃。三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不断完善,我國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并于2019年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地方也相继出台诸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第四,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出台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2013年国务院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二是增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力。以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作为重要手段增强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推进基于信用信息共享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创新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式助推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优惠措施,完善支持激励政策。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五,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市场体系是我国经济运行与发展的重要载体。建设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17]。一是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政府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有助于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职权依据及权力行使主体,并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管理、监督问责等制度建设。二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国先后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实施。根据市场准入和退出、要素自由流通及对生产和经营行为的影响等标准,积极对影响市场参与者各种经济活动的手段、措施及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完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内容涵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能够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有效互补。
第六,持续精简涉企审批事项。通过持续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缩短企业的办事时间、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率。一是协同优化“证照分离”与“多证合一”两项举措。对于“准入易、准营难”的问题,需要以“证照分离”的方式将“证”与“照”准确区别,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满足持照条件便能经营。经过“多证合一”改革,使营业执照附带的信息及相关事项更为详细,相关市场主体通过营业执照便能进行常规的市场活动。二是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改革。有效精简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不必要的审批流程与步骤,减少不利于企业经营及公众办事的重复证明、矛盾证明等。三是持续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针对市场准入、财产登记、建设施工许可、纳税等公众关注、业务繁重、重要性强的重难点领域事项,制定审批标准化业务手册及办理指南,精简流程、材料、时间和成本,努力实现一次性告知、一表式申请。
四、我国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实践与改革探索,持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此同时,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仍面临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阻碍了其优化进程。
第一,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与垄断现象依然存在,制约了我国进一步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一是负面清单制度透明度、质量与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虽制定了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但清单之外的制度与规则体系透明度仍然较低,负面清单面临着从数量向质量转变的问题[18],同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生态保护立法等方面的配套法治保障有待完善[19]。二是公平竞争审查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在公平竞争审查的理念、能力、范围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竞争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在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中,仍存在政府部门区别对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影响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现象。三是国有垄断与行政垄断尚待解决。一方面,虽然我国较早就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反垄断法存在豁免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国有企业因附属于政府而失去其独立地位及处于特殊管制行业、战略性行业等原因而受到豁免[20];另一方面,出于限制行业内竞争目的,部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设置行政性的市场准入壁垒[21]。
第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还需强化。市场决定要素资源配置的本质要求是在经济活动中遵循价值规律, 让价值规律、竞争和供求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2]。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必须从完善要素市场入手, 通过要素市场化配置解决要素错配和创新不足问题,降低基础性成本。现阶段我国要素市场化配置还存在体制障碍、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一是要素行政化配置限制了要素自由流动。要素行政化配置方式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配置方式已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市场主体需求。二是各大要素市场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我国各要素市场发展差距较大。从实践看, 金融业的要素市场化发展相对稳健,技术和数据市场发展缓慢,未能适应相关要素市场发展的要求, 这也从宏观层面揭示了中国芯片等高新技术落后的原因。
第三,產权保护制度仍需重视。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面临三个问题。一是由于国有资产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二是利用公权侵害私有产权现象仍时有发生。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资源由国有企业低价甚至无偿使用,非法扣押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企业的主要竞争力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但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权等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较低,屡禁未止,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社会信用体系亟待完善。近年来,我国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和改善,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对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不利影响十分突出。一是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力有待增强。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会对企业的投资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23]。在中国语境下,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话语权十分强大,其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对于微观企业经营行为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问题突出,给企业造成损失和困难,营商环境缺乏可预期性。此外,不同地方和不同部门对企业信用的信息收集和公布标准不一,一些“黑名单”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缺乏法律依据[24]。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亟待重构。单纯依靠政府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会增加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信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引导企业自我约束,从源头、内部降低市场失信行为[25]。现阶段,我国只有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开展了借助信用行业协会等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积极探索。总体而言,我国以政府外部监管为主的传统市场监管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市场主体的新需求。
第五,涉企审批事项有待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不可分,其繁简、难易、成败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对市场化营商环境的感受,影响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从涉企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来看,主要体现在 “减证”工作不彻底,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还有可提升空间,仍然存在证书种类多、交叉与重复认证、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问题[26]。从涉企审批事项的分领域指标来看,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在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指标审批事项仍有改进空间。一是缴纳税费的时间较长,缴纳比例较高,流程较繁琐。二是跨境贸易中进出口单证合规、边界合规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三是办理破产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回归率较低[27](P4)。
五、我国持续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需要围绕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这一关键,解决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各类壁垒与歧视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进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第一,加快制定竞争中性政策。竞争中性政策是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市场繁荣及提升社会福祉的重要手段[28]。一是要积极借鉴国外竞争中性政策经验。竞争中性政策这一概念源于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中性政策声明》,旨在解决市场扭曲、经济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29]。美国、OECD、欧盟等国家与组织也基于竞争中性原则制定了相关政策。我国应广泛借鉴国际经验,以不断完善我国竞争中性政策的制定、执行与改进等过程。二是规范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部门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梳理本行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三是进一步规制垄断现象。基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全面落实公平审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竞争中性政策的配套制度,如给予中小微企业在获得信贷、创新创业、市场经营等方面一定的扶持与优惠,推动国有企业在管理模式、治理方式方面的改革,有效解决现有政企不分、国有垄断、社会负担较重等问题。
第二,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与市场化配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特征, 也是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30]。一是建设完备的要素市场。推进以 “农村土地” 为核心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以技术转化为核心的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二是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为健全要素市场化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要进一步扩大物质性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形成的范围,逐步取消要素价格的国家定价,并完善要素报酬机制。三是发挥政府作用,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国家对要素配置的管理,促进要素城乡顺畅流转,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家创业意识,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一是增强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公有财产所有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推进国有企业资本多元化和企业现代化。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登记、转让等商业程序和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完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营商环境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定限度,探索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四,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体系是营商环境的必要要素。一是健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与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并重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带动效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的稳定营商环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巩固司法公信建设的保障作用, 为优化我国市场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二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具体表现在以政府为主、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通过借助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健全由政府外部监管信用体系、信用行业协会体系及商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等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31]。三是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与社会治理制度。作为新型市场监督的有效制度安排,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信用机制,优化政府职能。
第五,放宽和规范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放寬和规范市场准入,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的营商环境。一是推动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完善。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融入负面清单制度中,推进市场主体、政府审批、规则体系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领域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同时对目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以不断完善负面清单制度的配套法律体系。二是加强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国家层面要围绕执法程序、监管部门联动、规则调整、效果评价等重点领域,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并对各监管环节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监管标准、责任认定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第六,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模式。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模式不断优化是市场主体的核心关切,也是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之外的行业与领域,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明确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与工作流程,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经营自主权。二是创新“互联网+行政审批”建设。进一步探索加强涉企事项审批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持续创新“互联网+审批”模式,将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政府“互联网+监管”水平。推进政府监管的平台化建设,基于统一的互联网监管平台促进各类监管技术的共享,提升政府监管精细化与智能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公众等更加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互联网+监管”。
参考文献:
[1]程 霖,陈旭东.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J].经济学动态,2018,(12).
[2]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DB/OL][2018-11-01].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8-11/01/c_1123649488.htm.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DB/OL][2020-11-03].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556991.htm.
[4]Griffith R,Huergo E,Mairesse J.Innovation and Productivity Across four European Countries[J].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2006,(3).
[5]Thomas A M,Walling L.Fair Competition: The Engin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J].MPRA Paper,2011.
[6]Urziceanu R , Popa A G . The Importance of the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J]. Agor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Juridical Sciences, 2016,(4).
[7]楊丽花,董志勇.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视野下的营商环境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5).
[8]邵传林,李晓慧.市场化营商环境、银行债务与企业创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0,(3).
[9]宋林霖,张培敏.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释义与解读[J].大众标准化,2020,(15).
[10]陆 岸.论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权的宪法保护[J].特区经济,2008,(9).
[11]邹升平.非公有制经济与共享发展的逻辑共性及实现途径[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3).
[12]Hart O.Firms,Contracts,and Financial Structure[J].Oup Catalogue,1995,(3).
[13]朱亚玲.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内在需求[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5).
[14]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15]卢现祥.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制度基础与结构性改革[J].社会科学战线,2020,(5).
[16]卢现祥.论产权制度、要素市场与高质量发展[J].经济纵横,2020,(1).
[17]刘泉红.“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思路和关键举措[J].经济纵横,2020,(5).
[18]卫志民,关 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难点与对策——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为例[J].理论视野,2015,(3).
[19]施元红.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提升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9,(8).
[20]李国海.论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豁免[J].法学评论,2017,(4).
[21]戚聿东,刘 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未竟使命与战略设计[J].中州学刊,2015,(2).
[22]刘翔峰,刘 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9,(12).
[23] B.Julio,Y.Yook.Political Uncertainty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 Cycles[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12,(1).
[24]沈荣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涵、现状与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20,(10).
[25]祝丽丽,周 雨,吴瀚然.强化行业自律 完善市场信用监管[J].宏观经济管理,2019,(7).
[26]秦长江. “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基于河南的调研与思考[J].中州学刊,2019, (3).
[27]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2020——Economy Profile China[R].World Bank Publications,2020.
[28]史际春,赵忠龙.竞争政策: 经验与文本的交织进化[J].法学研究,2010,(5).
[29]Australian Government.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DB/OL][2020-11-15].https://treasury.gov.au/publication/commonwealth-competitive-neutrality-policy-statement.
[30]洪银兴.基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市场监管[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2).
[31]毕俊杰,张 靖,谢 瑶.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J]. 宏观经济管理,2018,(4).
责任编辑:王 篆
A Study on the Strategy of Optimizing the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Continuously in China
Hu Shuigen, Yang Jingnan, Jie Yulong
Abstract:
The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is the institutional factor and condition provided by the public sector, especially the government, to guarantee the equal rights of market subjects and the decisive role of market in resource allocation. The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has basic characteristics as equal status of enterprises, free flow of elements, clear property rights system, sound credit system, and strong legal guarantee.
We started the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property right system, social credit, market system, streamline approval procedure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a fair and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need to be improved, market-oriented allocation mechanism of factors need to be strengthene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needs more attention,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enterprises' approval items need to be simplified.
Therefore, we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continuously optimize the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accelerating the formulation of a competition-neutral policy, promoting the free flow of elements and market-oriented allocation, improving th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mproving the modern social credit system, relax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innovating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Key words:
market-orien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market economy, fair competition
收稿日期:2020-11-15
作者簡介:
胡税根(1964-),男,山东安丘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服务与绩效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浙江杭州 310058;
杨竞楠(1996-),男,云南普洱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浙江杭州 310058;结宇龙(1997-),男,河南洛阳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浙江杭州 310058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方政府质量改进与实现路径研究”(批准号 19BZZ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