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复林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周娜,平时酷爱健身。2017年10月初,周娜与今橡健身会所签订了《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约定购买私人教练课程,课时为40节,金额为12800元,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9月29日,该份健身会员服务合同上盖有“预售卡种不转不退,口头承诺无效”的公章。
周娜在接受鲁洵私教的过程中,会所新聘请的私教李响多次找她推销筋膜拉伸课程。据李响介绍,筋膜拉伸放松课是独立的专门课程,相对于正常的私教课流程中包含的拉伸放松,更有针对性,更系统化。于是,2018年4月17日,周娜再次签订了《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及《健身会员服务合同》,约定筋膜放松的课时为18节,金额为63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21日。这份协议书约定,因会员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而请求退会的,须经会所事先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扣除实际使用金额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协议总金额30%收取。
然而,李响的私教很快引起周娜的反感。第二次下课时已经很晚了,李响邀请周娜去吃夜宵,被周娜婉言谢绝。李响说:“美女,这点面子都不肯给,架子挺大啊。”周娜回道:“我只是健身房的消费者,吃饭就没必要了。”李响尴尬地笑了笑,不再言语。周娜回家后正准备入睡时,收到李响发来的微信:“下次什么时候做拉伸?”周娜礼貌地答复周末可能有空。接下来,李响的话题开始跑偏了:“有没有谈男朋友?”“你这么优秀,什么样的男朋友才配得上你?”周娜发出无语的表情。李响见周娜没有回应,即刻发起了语音请求,周娜拒绝接听。
周六下午,周娜去今橡会所做完筋膜拉伸放松运动后,李响谄笑着说:“妹妹,你这么漂亮,有没有性感的照片给哥哥看看?”周娜当即恼怒地走了。
2018年4月23日,周娜向今橡会所客服经理鲁洵反映,李响言语上不尊重自己,并多次提出约饭、看电影,在她严词拒绝的情况下,李响的邀请频率只增不减,存在性骚扰行为。鲁洵答复称,李响只是为了稳定客户关系。
周娜见鲁洵并没当回事,强调说:“李响问我有没有男友也是维护客户关系?”鲁洵遂变换了语气说:“他人品有问题,我注意到了,会尽快解决。这件事只限你和我知道就可以了。”4月30日,鲁洵告知周娜,他向老板纪洋汇报过了,已经劝李响离职,表示换一个女教练给周娜做私教。周娜答应试试看。但是去了两三次,李响的骚扰言词在她心里仍挥之不去,进了今橡会所室内就出现心慌、心悸、出汗等现象,便不再去该会所健身。
2018年5月14日,周娜在父亲的陪同下,去今橡会所交涉退款事宜,与会所发生激烈争吵并报警。在民警协调下,今橡会所提供了《会员投诉记录表》,周娜当场填写了剩余课时、剩余课程金额等具体数额。在记录表上,鲁洵签字“同意退款”。
此后,周娜多次联系鲁洵,鲁洵以正在走流程等理由一拖再拖。2018年下半年起,周娜因去国外参与项目,暂且搁置了追讨剩余课时金额的事项。2019年6月月底,周娜再次找到鲁洵催要退款,鲁洵仍然以要走退款合同流程搪塞。
2019年7月5日上午,周娜打电话给鲁洵:“到底退不退钱,请明确告知,否则法庭上见。”鲁洵先是含糊其辞,继而让周娜第二天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在金橡会所前台办理退款。但是,当周娜第二天来到今橡会所前台时,老板纪洋却表示,双方的协议书明确记载不转不退,鲁洵的承诺无效。
2020年2月21日,周娜将今橡会所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今橡会所退还服务费1684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法庭上,周娜诉称,私教李响在提供健身服务时多次进行骚扰,对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她多次投诉,客服经理鲁洵答应退款,但是时至今日,退款仍未到账。
今橡会所辩称,《会员投诉记录表》的内容均为周娜自行填写,会所并没有同意退款。李响仅为周娜上过两次私教课程,现已离职。他约周娜出去吃饭是为了维系客户,对周娜的骚扰言语也仅仅是单方陈述,不能证明李响对周娜进行骚扰。周娜投诉后,会所为她更换了教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娜因不满私教李响对其有超出课程需要的言语和约其出去吃饭的行为,于2018年5月14日在今橡会所提供的《会员投诉记录表》上填写了投诉意见,《会员投诉记录表》上记载了周娜的剩余课时、剩余课程金额等详细数字,应视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虽然今橡会所抗辩称此表为周娜单方书写,会所并未表示同意,但该投诉记录表由今橡会所提供且保管,在填写完毕后,今橡会所没有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退款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应于该日解除。对于今橡会所抗辩主张的半年卡会员服务合同,以及私教协议书上有课程不可退不可转的约定,但该约定条款是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2020年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今橡会所退还周娜服务费16371元。
今橡会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娜多次向鲁洵反映李响存在超出履行合同需要的行为,鲁洵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他人品有问题,我注意到了,会尽快解决。这件事只限你和我知道就可以了”。据此,可以确信今橡会所的教练员存在不当行为具有高度可能,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今橡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今橡会所未能合理约束其教练员,教练员的不当行为已经对周娜造成困扰。在此情况下,周娜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该条款显然排除了周娜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权利,应属无效。(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