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未刊布5590号西夏写本《天盛律令》释补

2021-07-16 08:45
西夏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写本刻本西夏

庞 倩

一、引言

《天盛律令》,全书20 卷,第16 卷已佚,尚存19 卷。卷下分门,每门又分若干条,凡150 门,1461 条,雕版印刷,有不同版本,仿唐宋律令增修而成,天盛二年(1150)由夏仁宗仁孝敕准颁行,③这里的书名采用了通常的译法。事实上正确的翻译应该是“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其中作为律令名称的“鼎新”二字见于《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下》,中华书局,1977 年,第14025 页。参看聂鸿音:《西夏〈天盛律令〉成书年代辨析》,《寻根》1998年第6 期,第29—30 页。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宗教法等。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原件1909 年出土于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水城遗址,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有出自同一版的印本多种。①各种印本的著录见З.И.Горачева и Е.И.Кычанов,Тангутские рукописи и ксилографы,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восточно литературы,1963,стр.68—83。1987—1989 年,克恰诺夫首次发表了经过校理的影印件,并进行了全文俄译。②Е.И.Кычанов,Измененны и заново утвержденны коекс евиза царствования неесное процветание(1149—1169),кн.1-4,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Наука》,1987—1989.此后的十年间,中国学者又把全书译成了汉文,③汉译文曾由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发表过两次,分别题为:《西夏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4 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有少量修订。最清晰的照片也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在1996 年刊布。④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年。以俄译本与汉译本《天盛律令》为基础,学者们通过汉译本《天盛律令》发表了众多研究西夏历史与社会的论著。

二、《天盛律令》第二卷“盗杀牛骆驼马门”残叶译释

本文介绍的西夏文法典残叶1909 年出土于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水城遗址,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编号为инв.№5590,原件为卷子装四纸,此前未见著录。依据上海古籍出版社蒋维崧和严克勤二位先生从俄国摄回的照片,我们可以对инв.№5590 的形制和内容有进一步的了解。其照片来自四纸内容彼此衔接的残叶,但整理者的著录和拼配错误。原书为抄本,无墨框,行楷小字,有的点画不易辨识。通过与刻本《天盛律令》相关内容的相互对勘,我们考证出инв.№5590 号分属于《天盛律令》第二卷“盗杀牛骆驼马门”(仅存四条)和《天盛律令》第七卷“为投诚者安置门”(仅存七条)的部分内容。原件书法不精,经抄写者本人校补后仍有讹脱。

仅据照片辨认字迹有些困难,但通过与现存《天盛律令》刻本相应部分对读,我们可以对残叶做出如下校录,【】内的内容标示инв.№5590 号写本原缺,据《天盛律令》инв.№161 号刻本进行补充的内容;下文[]中的内容标示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天盛律令》инв.№5590 号写本进行补充的内容:

西夏文及对译:

一、前述、牛、骆驼、马、骡、驴驴盗杀,他人告举者有时,

诸人杂盗因告举赏法依,犯者于当出给予。其中亲节以及诸人等之

牛盗杀为有者,杀罪十三第上杂罪告之举上杂罪告之赏应,及三第上

盗告应得所示等,其所高高上当得。

一、前述自有他有牛、骆驼、马盗杀之分别畜数、罪情起止处所

示为所依,同时杀及前后杀等一律当计判断。

一、诸人葬出时册造做当退为,屠杀为允不。若律违屠杀时,诸人

自有牛、骆驼、马屠杀之罪承,告举赏所示法依判断。

一、巡检小大、迁溜、检校、边、管等属所地方内盗牛、骆驼、

马、骡、驴而杀有,则当捕,告赏他人依当得。……

译文:

[一、前述盗、杀牛、骆驼、马、骡、驴,有他人举告时,][1]依诸人因告举杂盗赏法,当由犯罪者出钱给予。其中有盗、杀己有亲节及诸人之牛、骆驼、马、骡、驴者,剥杀罪按第十三卷上告举杂罪应得告赏,及第三卷上得告举盗赏所示,当得其高者。

一、前述盗、杀自有、他人有牛、骆驼、马分别按畜数、罪情起止处所示,同时杀及前后杀等一律当计算判断。

一、诸人出葬时以畜做陪丧者当退回,不允屠杀。若违律屠杀时,承诸人屠杀自有牛、骆驼、马之罪,出告举赏法依法判断。

一、有在大小巡检、迁溜、检校、边、管等所属之地方内盗窃牛、骆驼、马、骡、驴而杀者,则当捕,举告赏当按他人告举法得。[2]……①本部分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盗杀牛骆驼马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55—156 页。

注释:

[1]“一、前述盗、杀牛、骆驼、马、骡、驴,有他人举告时,”инв.№5590 号写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2]инв.№5590 号写本自此以后缺佚。

三、《天盛律令》第七卷“为投诚者安置门”残叶译释

西夏文及对译:

②开头至此,《天盛律令》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

译文: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七》

计七门

为投诚者安置、番人叛逃、敕禁、邪行、行职、妄派、杀葬赌

分七十条

为投诚者安置门

一、敌人真来投诚者,地边、地中军内及他人辅主等,愿投奔处当办理。其中若于敌界任高位,及一部部迁家统摄引导来投诚,并有实言消息送来者,视其人状、功阶,应得何官赏、职位,以及应按原自本部顺序安置,当依时节奏告实行。

一、他国人来投诚者,[于先前边上][1]已出处多少,总数名[句令示一个月][2]以内,当告监军司安置,①本部分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68—269 页。[何有当为处担保][3],(图1-1、图1-2)……[4]

图1-1 инв.№5590-1号

图1-2 инв.№161(32-2)号

注释:

[1]“于先前边上”,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2]“句令示一个月”,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3]“何有当为处担保”,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4]据инв.№161 号刻本,инв.№5590 号写本内容下面的六条内容原缺,相关的汉译文自“一、投诚者来,为贪求其畜物而将其杀死者,以诸人互相斗殴杀人法判断”至“盐地出盐者”。

《天盛律令》第七卷“为投诚者安置门”共十九条,本残叶内容分属“为投诚者安置门”前两个律条,第二条后半部分内容残缺,据刻本对应的汉译文“三个月以内当告奏,接置处当□□给注册安置。有不能安置,无担保者,则当交京师来。超期不告,隐瞒卖用分给私人,及取其畜物等,计量后以不持武器强盗法判断。若虽不为私人,仅是贪使其功力,隐瞒逾期不告交局分处,比隐匿逃人罪加一等”已缺。

西夏文及对译:

当为,求计谋为,他与勾结,女人先前别人随行投诚来使。……

译文:

一、待命者及各种任内宫职者逃往敌界归来投诚,可于本处入抄,依旧为待命,但不允往来内宫任职,可为原在待命等之辅主及去地边、地中军内愿去处。若为待命者时,首领[正][1]军[投诚者][2]任重职时往敌界,复来投诚[任内宫提点][3]中持与罪相等判断。其中[待命者复归来投诚][4]来中,自实有功,被他人有功待命者[帮助][5]有应交[待命内]等时,视人状、语义奏计实行。①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71 页。(图2-1、图2-2)

图2-1 инв.№5590-3号

图2-2 инв.№161(32-4)号

一、军卒、待命牧农主各种任重职使军等,在敌界强行夺重返投诚来者,因系原强行夺来,另外所愿往处当受理。

一、他人有妻将妇人强使送往敌界,其往于敌处,欲与他人男人相议,及自单独逃等,来投诚者,因原系强行夺,何乐处当受理,妻丈夫追赶不允[受理][6]。其中[媳妇当送交给男人][7],[不求则媳妇][8]另外愿处当往,相引导男人赎金[五十][9]缗钱……②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71 页。

一、诸人携他妻逃往敌界,重归来投诚者[男人][10]做法另示以外,他人妻前有主[当给][11],其中生有子女者,当随母往。若[不有主][12],则当还女父母,领随母子者何乐处往,官人辅主中当注册。有主父母双方皆无,无异辞,则当由送者处理。①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71 页。

一、诸人盗他人妻,夺取子女,及夺他人奴仆等逃往敌界时,妇人不喜欢其男人及男人死亡时,妇人、奴仆与另外人商议,欲为逃往番国来投诚者,当为妇人办理,不允妻丈夫追审。其中夺娶者、与妻伴随来投诚者不允互为夫妻,妻当还前主人。若男女等欲互为婚,设计谋,与他人勾结,使女人与前有另外人随行来投诚,……②汉译文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71—272 页。

注释:

[1]“正”,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2]“投诚者”,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3]“任内宫提点”,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4]“待命者复归来投诚”,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5]“帮助”,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6]“受理”,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7]“媳妇当送交给男人”,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8]“不求则媳妇”,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9]“五十”,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10]“男人”,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11]“当给”,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12]“不有主”,инв.№161 号刻本原缺,据此写本补。

本部分残叶内容分属《天盛律令》第七卷“为投诚者安置门”第九至第十三律条,第十三条后半部分内容残缺,据刻本对应的汉译文“与其人为婚时,先夺者后投诚来互相赎出,及若与女人先有互相□□,其伴随人为婚时,女人以方便令杀男人,前夺者后投诚来时,女子对前夺者及后来者皆不许为婚,当还给原有属者”已缺。《天盛律令》写本“为投诚者安置门”内容最后的六条律令内容原缺,据刻本对应的汉译文从“一、诸人盗他人妻、夺取子女及夺他人奴仆逃往敌界时”至“谓实同亲求团聚者,不允注册团聚。”

四、相关内容探讨

《天盛律令》第二卷“盗杀牛骆驼马门”共十一条,本残叶内容分属“盗杀牛骆驼马门”最后四个律条,前七条内容已佚,第八条开头部分“”(一、前述盗、杀牛、骆驼、马、骡、驴,有他人举告时)原缺,据《天盛律令》刻本补充。最后一条内容残缺,据刻本对应的汉译文“若已杀本人见,及他人说者,有知证,确为真实,未贪赃而不捕时,杀牛、骆驼、马徒二年,杀骡、驴打十三杖。贪赃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其重者判断”已缺。

关于《天盛律令》《唐律疏议》《宋刑统》编纂内容的比较。在编纂内容的具体格式上,《天盛律令》与唐宋律的相关内容虽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又有很多差异,体现出党项民族自身的特点,以“盗杀牛骆驼马门”为例,具体比较详见以下列表:

有关“盗杀牛骆驼马门”应归入厩库律,自汉始,厩库律初称厩律,魏以厩事散入诸篇,晋又恢复厩律,南朝梁律称厩,北魏先名牧产律后改厩牧律,北齐、北周均无更改。隋朝开皇律把库事附入,改称厩库律。厩者马牛之所聚养,库者兵甲财帛之所储藏。户婚之事既毕,厩库之事接之,故排户婚律之下。①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220 页。

《唐律》中对侵害牲畜有相关的规定,如《唐律》卷十五“厩库”篇中“故杀官私马牛”条:“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①[唐]长孙无忌著,袁文兴、袁超注译:《唐律疏议》,甘肃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422—423 页。此外,《唐律》中还对不得已杀伤畜产的行为做了单独的规定,《唐律·厩库》的“官私畜毁食官私物”条中提道:“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绝时,皆为故杀伤。”在畜产伤人的情形下,为自保而杀伤畜产的,不坐、不偿。但在畜产已经没有危害时,杀伤畜产,则按“故杀官私马牛”罪来判决。

又《唐律》卷十九“贼盗”篇“盗官私马牛而杀”条:“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依律,盗官私马牛而杀的,处徒刑二年半,即不区分官、私马牛处罚相同。《唐律·贼盗》“盗官私马牛而杀”条:若盗窃而杀的,且按赃计算刑重于两年半徒刑的,按窃盗罪加一等处罚。按《唐律》“窃盗”条“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的计赃方式,盗杀官私马牛的计赃起征点是二十疋,当赃数大于二十疋时,加一等处罚。如若盗而不杀者,计赃依盗盜罪处罚。

牲畜特别是牛马,在宋代农业社会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故意杀害他人马牛的,需要进行赔偿。关于宋代律法中有关“故杀误杀官私马牛”的规定,周密先生系统梳理了“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的相关律条,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②参见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223—224 页。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见血碗跌即为伤。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③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67 页。

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绝时皆为故杀伤。)④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68 页。

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杀余畜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偿其减价。⑤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69 页。

此后,窦仪等参详:今后故杀官、私马牛者,请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放。杀自己马牛,及故杀官、私驼、骡、驴者,并决脊杖十七,放。杀自己驼、骡、驴者,决臀杖十七,放。故杀他人犬者,决臀杖十五,放,杀自己犬者,决臀杖十下,放。杀恶畜产者,准律处分。①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69—270 页。宋真宗时下“禁屠杀牛诏”规定:“薮牧之畜,农耕所资。盗杀之禁素严,阜蕃之期是望。或罹宰割,深可悯伤。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至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②《中国皇帝全书》编委会主编:《中国皇帝全书》第5 卷,大众文艺出版社,2010 年,第2614 页。《宋刑统》卷十九“贼盗”篇“盗官私马牛杀”(割牛鼻斫牛脚)门,规定“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两年半。”③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340 页。“今后应有盗官、私马牛杂畜而杀之,或因仇嫌憎嫉而潜行屠杀者,请并为盗杀。如盗杀马、牛,头首处死,从者减一等。盗杀驼、骡、驴者,计生时价,估赃钱定罪,各准近敕处分。罪不至死者,加凡盗二等,加不至死。盗杀犬者,决臀杖十七,放。如有盗割牛鼻,盗斫牛脚者,首处死;从减一等,创合可用者,并减一等。如盗割盗斫三头者,虽创合可用,头首不在减死之限。”④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340—341 页。由此可以看出,屠宰耕牛在古代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因此吃牛肉也成为造反的象征。

西夏的牲畜分官畜和私畜。《天盛律令》中有关畜牧业的规定很多,在第十九卷中全部13门78 条几乎全是有关畜牧业的条款,各门的题目是“遣牧头监纳畜册”“牲畜分配”“减牧人夫事”“死畜注销”“供给驮”“畜利限”“官畜驮骑”“畜患病”“官畜私畜调换”“校畜”“管职事”“牧场官地水井”“贫牧逃避无续”。不难看出,西夏有关畜牧业的管理十分细致周详。其他如卷二有“盗杀牛骆驼马门”,卷三有“妄劫他人畜驮骑门”“分持盗畜物门”“买盗畜人检得门”,卷十一有“射刺穿食畜门”等,都有很多关于牲畜的条文⑤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54—156、170—171、172—173、183—184、390—392 页。。不难看出,西夏对畜牧业的管理十分细致周详,尽管西夏盛产牲畜,但由于大牲畜在农耕和军事上的重要作用,西夏政府对屠宰大牲畜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卷二“盗杀牛骆驼马门”中规定:“诸人杀自属牛、骆驼、马时,不论大小,杀一个徒四年,杀二个徒五年,杀三个以上一律徒六年。”⑥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盗杀牛骆驼马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54 页。屠杀自己的牛、马、骆驼,要判处四至六年徒刑,可见立法之严。

《天盛律令》又规定:“诸人相恶嗔怒,而以刀剑、弓箭及其他有齿武器刺射、斫杀他人畜时,当比诸人杀自属畜之罪情加一等。”⑦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一“射刺穿食畜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390 页。杀其他小牲畜则处罚较轻,规定:“诸人刺射、斫杀羖羊、狗、猪等,则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⑧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一“射刺穿食畜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391 页。在《天盛律令》中还有关于其他损害牲畜的犯罪规定,处罚也十分严酷。规定“盗窃畜、物、肉等未参与分持,已知为盗、屠而拿所食残肉时,是牛、骆驼、马,徒二年;是骡、驴,十三杖;是羊及别种肉,知为盗物打十杖。”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三“分持盗畜物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72 页。未参与盗窃牲畜,只是吃了盗窃来的牛、骆驼、马等牲畜的肉,也要判处两年徒刑。根据西夏的习惯,死人出葬时可以以牲畜作陪丧,但不能屠宰,必须退回,若违律屠杀,按屠宰自己牛、骆驼、马之罪判罚。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盗杀牛骆驼马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55—156 页。大牲畜还不能卖与敌国,《天盛律令》有:“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之,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有官当与官品抵。”③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七“刺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284 页。西夏刑法对犯罪较轻,往往罚马,有官人犯罪可以马抵杖刑或徒刑。以马抵罪时,最多可用七匹马。一般庶人应打十三杖时,有官人罚一匹马④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贪状罪法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49 页。。以牲畜抵罪也是畜牧经济兴盛的反映,西夏法典中对牲畜的重视和在牲畜方面触犯刑律的严厉处罚以及以马抵罪的做法,具有明显的民族和地域的特点。⑤参见徐海荣主编:《中国饮食史》卷四,杭州出版社,2014 年,第511—512 页。

从唐宋和西夏的律令比较可以得出,唐宋律法对“盗杀牲畜”的规定方面,“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盗杀牛骆驼马门》规定“诸人杀自属牛、骆驼、马时,不论大小,杀一个徒四年,杀二个徒五年,杀三个以上一律徒六年。”体现出律文量刑明显加重。

西夏《天盛律令》“为投诚者安置门”共18 条,为优待和安置投诚者的规定。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我们暂时没有找到相对应的律法条文,这个或许是西夏律法的独创,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西夏社会当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吸引了一些投诚者,并有相关“优待和安置投诚者”的律法规定。

五、结语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虽然书写方式与唐宋律令有很大的不同,但其立法精神及整个法律体系仍然没有脱离唐宋律,尤其是宋代法律的影响,也就是说虽然表面上有变化,实质则没有变化,它只是将自己的民族意识融入法典,并不能说明西夏法典开创了一个新的法典编纂形式。本文通过《天盛律令》两种文本的相互对勘,一方面,可以补充相应的刻本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对《天盛律令》的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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