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大数据杀熟保卫社会信任

2021-07-08 11:17南方周末评论员
南方周末 2021-07-08
关键词:黏性反垄断信任

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国家市监总局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日。该稿增设了第13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定义了“大数据杀熟”,广受瞩目。

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8条基础上,拟修订的新规正式界定了“大数据杀熟”: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对此,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杀熟是不道德的,往轻里说是滥用信任,往重里说是欺诈。亲朋熟人向你购买商品或服务,你收取远远高于一般顾客的价格,本质上是把别人对你的信任与感情套现。在线下交易中,熟客一般会获得一定的折扣,这是卖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客户黏性。

但在某些互联网平台看来,如果有一类顾客,长期或高频地在本平台购物,似乎对平台的忠诚度或黏性很高,何妨向他们索取比一般客户更高的价格?问题在于,这些顾客,在该平台购物,并不是因为没得选,只是因为习惯了,他们往往还沿用线下交易的经验,觉得自己是熟客,就算没有优惠,也不会比一般客户享受的待遇更糟糕吧?所以他们不知道自己被平台视为肥羊,等发现自己被宰了往往怒火中烧,有被骗、被欺诈的感觉。要知道,他们并不是非得在你那儿买东西不可。

所以,杀熟也好,大数据杀熟也好,都戕害了商业伦理与社会信任,赚这种钱也见不得光。而前者的危害是个体性的,后者的危害是整体性、系统性的,故而有必要加以处治。但要使法条“一鞭一条痕”,不至沦为一纸空文,应双管齐下:一是鼓励愿意较真的顾客或是知晓内情的内部人进行投诉、举报,把平台非法所得或高额罚款的一定比例拿出来作为奖励,让不良平台收手,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平台的算法与历史交易数据进行检查,如有问题依法查处。系统性的大数据杀熟一定会留下痕迹,如果有平台篡改数据则更应严厉处罚。

总之,互联网平台由于掌握了亿万顾客的个人身份、住址、交易频率与内容等数据,内蕴着惊人的能量与权力,并且具备利用这种能量和权力为自己谋利的可能性。理论上讲,平台可以作恶的手段多了去了,大数据杀熟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把杀器而已。正因为平台作恶的能力是个人无法比拟的,因此平台必须心怀敬畏审慎自律,而有关部门则必须有所警惕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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