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明(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文物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在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我省文物安全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湖南是全国重要的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截至到2020年,我省已查明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2036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8处,居全国第8位。“十三五”以来,我省文物工作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通过重点规划、重点投入、重点保护,建设和完善了炎帝陵、屈子祠、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等一系列文物保护利用品牌。
“十三五”期间,我省文物安全重点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隐患,在强化队伍和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查违法案件,切实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文物消防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培训力度,密切部门和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合作,在创新构建文物安全监管体系方面持续发力,相继出台了《湖南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指南(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联合开展潇湘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安全形势不断向好。“十三五”期间,我省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人民群众经济文化水平日益提升,以及我国收藏热的兴起,文物被盗案屡见不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一些出土被盗文物披着合法的外衣,进入爱好者的收藏范围,助长了盗抢文物的歪风;同时个别不法收藏者受到利益驱使,置文物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将一些属于国家文物管理的石刻列入收售范围,导致乡村石刻偷盗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当地治安和文物市场;再者由于文物部门经费、机构、人员、设施等不足,一些田野文物保护存在较大困难。
文物保护过程中的火灾消防隐患一直是文物保护的一大重点关注内容,因文物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且文物建筑在设计建造上往往存在先天缺陷,建筑之间大多间距很小,没有消防通道,更无法设立防火墙,消防设施及水源无法满足施救的需要,加之文物古建筑一般都接触点高,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以及诸如柴草堆积时间过长引起的自燃,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品引起的爆炸,以及人为因素如小孩玩火、报复纵火、放火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频发,消防隐患重重。目前,我省各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尤其受历史、自然、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文物单位整体防御火灾的条件和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诱因导致的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在当前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省内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忽视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需要,忽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片面以发展经济为目的拆毁文物保护单位,屡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缺乏历史根据的仿复建工程,无视文物的历史环境风貌进行开发建设,导致损害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1.坚持“属地管理”,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作为确保文物安全的立足点,夯实安全基础。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文物执法力量,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保障文物安全投入。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市(州)、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将各部门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职责作为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形成长效机制。公安、检察、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海关、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宗教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察,对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开展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检查,规范管理使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文物安全。我省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场所大多是宗教、民间团体所有,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对文物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对文物安全重视不够是普遍现象。
3.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将文物、博物馆单位依法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作为促进文物安全形势好转的着力点,实现重心下移。文物收藏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全员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坚持“责任追究”,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物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1.健全机构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与执法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完善执法装备与设施。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在重要文物、博物馆单位设立派出所、警务室。文物、博物馆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保卫部门,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置防卫器械,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承包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公司应具备法定的保安资质,并且相关人员应进行必须的文物知识培训。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公安、消防加大对文物、博物单位的安全巡查与检查,经常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2.加强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事,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物、博物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救援、气象部门依法审核验收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得核准设立;博物馆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对外开放。
3.强化末端守护。完善对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地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四级文物安全防护体系”-既“建立市(州)、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防护体系”,逐处落实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4.治理安全隐患。要坚持预防为主,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与巡查,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文物、公安、消防、旅游、宗教、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综合治理。自然资源、气象、文物部门要建立文物防灾减灾预警联动机制,提升重大地质、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公安要加强重要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巡逻防控,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消防要加强对重要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地区的消防整治工作,特别是古城镇古村落中的消防整治与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1.坚决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执法巡查,督察各地落实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情况,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集中力量联合处置文物行政违法突发事件,查处违法行为。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或跨区域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专项执法督察。
2.严肃处理安全事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严格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弥补漏洞,完善措施,举一反三改进安全工作。
3.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建立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对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重大走私文物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重大文物案件快侦快破机制”,坚决避免案件积压和文物流失。
1.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文物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取得实效。
2.完善管理制度。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管理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章,配套出台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应急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专门规定。制订完善文物、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防雷技术标准,完善文物安全管理标准,形成较为完备的文物安全标准规范体系。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古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对非法的文物商业活动进行依法查处。
3.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地方、单位共同承担的文物安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设施投入和免费开放博物馆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在文物保护经费中,保障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合理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挪用或暂扣国家下拨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要依法使用事业收入,留足用好安全巡查、设备运行、安全检测、演练培训等安全经费。
4.提高科技应用。坚持技术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省科技厅要积极推进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提升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技术能力。尽快建好“湖南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为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5.注重宣传培训。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心防”。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积极开展文物、博物馆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面向公安、海关等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培训文物知识,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6.主动接受监督。坚持信息公开,深入推行文物安全公示公告制度,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对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建立、完善舆情收集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文物安全案件、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推进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