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2021-07-05 15:44唐亮
物流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完善问题

唐亮

摘  要:隨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崛起,跨境贸易日益增多。与此相对应,我国物流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渐向全球化发展。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态势下,我国对于物流行业的法律保障却并不完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内容相冲突,以及现有物流立法较为滞后,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较为片面,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业予以法律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现并解决当前我国物流行业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对于物流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流法律制度;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apid rise of e-commerce, cross-border trade is increasing. Corresponding to this, China's logistics industry has also made considerable progress, gradually to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ogistics industry, the legal guarantee of logistics industry in China is not perfect, and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This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flicts of contents, lagging behind of existing logistics legislation,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relatively one-sided content, and lack of comprehens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to discover and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problem; perfect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网络交易平台也随之兴起,网络购物日益成为普通民众的主要购物选择。与此相伴随,物流需求也日益增大,我国物流行业也随之急剧发展,体系日益完善,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当今的物流行业已不再是单一的物流运输,而是包括了仓储业、运输业、信息业等多元化的服务性产业[1]。物流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其稳健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鉴于此,在当前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构建一个体系健全、内容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物流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

1.1  我国物流业发展概况

我国物流业发展起步较早,封建社会时期就已有传统物流运输业。在封建社会末期,受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我国物流业一度止步不前。直至新中国成立,国内经济复苏,商业贸易逐步进入正轨,物流业方才逐渐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国内经济发展迈入新台阶,国际贸易日益增多,跨国物流日益兴起,国内物流业迎来新的发展期。21世纪以来,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国内经济发展迈入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日益兴起,电子商务成为购物新选择,物流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至此我国进入到物流产业的现代发展阶段。

1.2  我国物流业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规制物流业的全国性法律[2]。物流立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亦或者地方性法规为主。虽国家于198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并于2009年、2012年、2015年做了三次修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邮政一家独大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多个大型私有物流公司逐渐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同时随着物流业盈利能力的显现,社会中出现了许多小型物流企业,主要经营短途运输,其以加盟或挂靠等多种形式与邮政或其他大型物流服务公司同时存在于现有物流市场中[2]。故而,虽《邮政法》能解决一部分物流业内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但是却不能解决全部。此外,虽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明确了大部分物流术语,从根本上解决了大部分因术语界定不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物流立法不足的现状。

国内目前物流业法律纠纷的解决依赖于专门的物流单行法规、司法解释或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物流单行法规中最为典型的即为《民用航空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适用最为频繁的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物流单行法规及司法解释虽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部分物流业法律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规范及解释存在着局限性,物流业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服务行业,上述规范并不能覆盖其全部领域,在法律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无法企及的空白点。当然,物流业最主要的业务即在于货物运输,故而基于双方运输合同所产生的部分法律纠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能够得到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海上运输也日益成为物流企业的主要营运业务,部分海上运输所产生的物流纠纷能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予以解决。但上述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协调性等问题,并不能从源头上给予物流业全面的法律保障,故而,给予全面保障的法治要求,完善物流立法迫在眉睫。

2  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2.1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之间协调性不足

如上所述,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而系统的物流基本法律。就当前而言,我国现行物流立法主要是根据货物流通过程所设计的运输方法、运输工具以及所涉及的运输领域的不同而分别制定的。且物流业并不同于一般的客运业等运输行业,其活动环节众多,所涉及的调整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而规制不同物流环节的物流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的部门法规之中,有的规定于物流单行法规,有的存在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之中。此外,现行物流立法多数是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对物流领域内不同环节、不同方面的立法。国内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综合性的规划物流整体的法律文件以及物流立法指导原则,故在没有统一上位法立法精神指导下,现行各个具体规范内容之间难以实现立法内容上的协调统一[3]。故而,基于上述原因,现行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部分内容不一致和矛盾,无法相互协调的问题,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物流业的作用难以发挥。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间内容不协调最为典型的例子即为《民用航空法》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关于物流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用航空法》中规定到,承运人或雇主、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航运过程中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且不可主张赔偿,若需要雇主或代理人承担责任,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關于承运人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规定则与此截然相反,其规定,因运输辅助人的原因所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由辅助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亦或者辅助人独自承担责任。现行物流法律规范中内容相冲突的法条规定并不少见,极大的暴露出当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间协调性不足的问题。

2.2  物流立法相对滞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贸易以及电子商务日益繁荣,给物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物流市场不断扩大,涉及的市场领域也更加深入和广泛。而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在立法时仅着眼于法律规范制定时的社会发展需求,不具有前瞻性,只能解决当时物流业所面临的困难而无法长期使用。严重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2.2.1  物流立法存在较多空白领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流业迎来其发展最为迅速的阶段。在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依靠相关物流法律规范[1]。而我国现行物流立法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未带着前瞻性的目光来立法,导致在部分新出现的物流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无法解决在物流业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传统物流业的业务领域较为狭窄,仅包括运输这一业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物流业的主营业务不仅包括运输,还包括了货物仓储以及货物派送等方面。但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却并未与时俱进,对上述领域做出相应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2.2.2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未与国际接轨

自我国加入WTO组织以后,我国的物流业也逐渐向着全球化发展,与世界物流业接轨。根据WTO的贸易规则,我国国内的物流立法应当与国际相关的物流条约亦或者国际立法相一致。但纵观近年来国内物流立法,对于国际条约中国化的立法工作开展并不多,更多的在于直接照搬使用。在立法原则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与国际条约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我国199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虽然在立法过程当中借鉴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的相关规定,但是就与其配套实施的辅助性规章而言,却并未遵循上述国际条约的立法原则,并未与其相匹配[3]。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业开放程度也日益加强,不少国外物流企业涌入国内开拓市场,同时,基于企业自身发展以及经营需要,国内物流企业也渐渐开始探索国外物流市场。国内、国外市场的双层竞争使得物流市场的竞争程度空前激烈,鉴于此,为保证我国物流业在日益加剧的物流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物流立法必须与国际物流规则接轨,加强立法的前瞻性与国际性[4]。

2.2.3  现有物流立法层次较低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并不存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所有物流领域的全国性物流法律规范。更多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各部委以及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流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上述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其法律体系中所处位阶并不高,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位阶也相对并不高。上述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局限性严重影响了上述物流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并且,上述物流法律规范其本身的法规范性较低,还存在着内容相抵触的情形,在实践当中司法适用性较低,并不利于调整当前日益复杂的物流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些物流法律法规大多只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进而导致其对相关物流主体行为的拘束力相对较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虽物流纠纷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民事法律亦或者行政法律予以解决,但是物流行业具有其特殊性,适用其他部门法来解决其纠纷并不能有效满足其需求,实现以良好法治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改变现行物流立法层次较低的现象意义重大。

3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物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其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需求也日益增高,但是当前我国物流立法却并不完善,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已不能适应物流市场逐渐扩大、日益国际化的发展需求。物流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司法保障,为了更好地服务物流业,避免在相关物流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应对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与协调。在立法中,贯彻科学立法与综合立法的立法原则,加快统一物流法的制定。完善现行物流法律规范相关内容,实现与国际接轨,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必然路径。

3.1  加快制定统一物流法

保障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必须进行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4]。且在进行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时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综合立法的立法原则。在总结现行物流法律规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性的立法手段,制定一部专门规制物流业的专门法律。并在该法中就物流业中“物流”的概念,所规制的物流领域范围,以及本法所调控的物流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等予以明确。如此,方可有效避免因各机关对于物流概念理解的差异所产生的规制范围不一以及各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内容重复规定的问题;其次,在国内外物流业双重竞争的市场背景下,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能够有效规范国外物流企业在国内的相关经营行为,并为国内物流企业域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更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权益。最后,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能有效确立物流立法原则、立法精神,指导地方物流立法,能有效防止因缺乏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指导而导致的中央与地方在物流立法方面不协调问题;从而保障物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及适用性,进而充分发挥物流法的效力,加快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3]。

3.2  整合现行物流立法

我国大量的物流业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及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转型时期。现行物流业法律法规因制定背景的局限性,导致其内容严重滞后于现行经济社会的发展,且在很大程度上了导致其内容大量的与当前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内容冲突以及内容重复,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且严重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

展[5]。故而,为使我国物流业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实现以良好法治促进物流业更好发展的目的,迫切需要对当前现有物流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

当前我国物流业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地方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因此,整合現行物流立法的第一步即在于对立法层次较低,已无法适应当前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其次,应当对于现行物流业法律法规中内容相冲突、不协调部分进行修正。最后,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物流业发展现状,以及总结现行物流法律规范的不足,对立法层次较高、内容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增加关于物流业新兴领域的相关规定,弥补当前物流立法存在较多空白领域的不足。

3.3  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注重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与之相对应,跨境订单量也日益增加,从而对物流业也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在国内物流企业争相开拓国内市场,国外物流企业加速开拓我国国内市场的大背景下,以前国内物流立法并不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弊端日益显露,大量的国际物流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国内物流企业国际化进程因无立法的保障而受阻,严重阻碍了国内物流业的发展。基于此,加强物流立法的前瞻性,注重国内物流立法与国际物流规则相对接成为当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因当前国内物流立法集中于地方立法层面,又由于没有统一物流立法的指导,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在货物的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都与国际标准有着较大的差别亦或者与国际规则之规定相悖。基于此,在国内物流立法对相关问题未予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地方司法机关有时也会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解决相关物流纠纷[6]。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内物流业与国际商贸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对外业务也成为了国内物流企业的重要支柱业务。这一形式就要求国内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保持立法的前瞻性,结合当前实际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强国内物流立法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在货物的运输、存储等方面注重国际标准,争取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同步。与此同时,物流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不能仅考虑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秉持国际视野,充分考虑并适用现阶段相关国际物流公约之规定。制定适用于国际物流贸易的公司运营物流规则,从自身方面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的物流业发展现状,国内物流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物流业快速发展之需求,已不能为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基于物流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必须完善我国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是保障物流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因此,立法机关应尽量缩短物流立法的周期,在总结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统一的物流法,力求充分解决当前物流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保持立法的前瞻性,不断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韩强,宋丽娟. 浅析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有效策略[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26-28.

[2] 吴迪.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20(5):73-74.

[3] 贺梦蝶.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立法探讨[D].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

[4] 王春宝,刘志军. 浅析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有效策略[J]. 中国商贸,2011(34):174-175.

[5] 贺栋,马慧珍. 我国物流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物流技术,2013(3):167-169.

[6] 李云飞.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 济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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