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爽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但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环境趋严。本文重点梳理和分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现状及互联网保险新规对行业市场格局的影响,并特别关注了生存压力较大的中小保险公司,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中小保险公司;影响
随着互联网向保险行业的快速渗透,互联网保险业务已成为未来中国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战场”。据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3.6%。其中互联网健康保险已连续6年保持增长态势。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银保监会2019年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约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因此,监管部门近两年频繁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进行治理,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中国银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表1),针对互联网保险中存在的市场准人、信息不对称、风险防控、销售误导等问题 ,提出监管要求。
2020年12月7日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对《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则。
(一)市场准入监管
2021年新发布的《通知》则对经营需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基本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高阶条件:若开展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三类互联网保险业务,满足基本条件即可;若开展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两类互联网保险业务,则除了要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若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三类互联网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符合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涉及线上线下融合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业务管理监管
根据《通知》中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专属管理,使用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遵循网点布设、销售管理等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销售渠道仅限于互联网销售。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互聯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三)自营平台监管
《办法》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即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若要经营互联网业务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如果与中介机构合作,中介机构也必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并拥有自己的自营网络平台。
(四)信息披露监管
为了强化保险业务信息的披露管理,做到保险信息更加透明化,《办法》对信息披露做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通知》对年度报告的信披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年度报告模板和数据统计均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销售行为监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一是,提出了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的全流程溯源,并且要求该记录可被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查验;二是,对保险机构互联网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包括保护投保人自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验证职责、细化销售过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收集原则等内容。
(六)运营管理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高效、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在线投保、在线核保、在线承保、在线服务)。
(七)风险管理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最大隐患就是不确定性,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等。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操作风险更为明显和突出,尤其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险欺诈,不仅损失频率高,而且损失程度大,甚至可能影响互联网保险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互联网保险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监督。根据《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在网络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墙、人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避免出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诈投保人等违法行为。
二、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对行业市场格局的影响
(一)2022年1月1日起只有备案为“互联网专属”的保险产品才能够通过互联网销售
从直接影响看,现有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产品,大多没有备案为“互联网专属”产品,全部都要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下架。“下架”并非意味着这些产品会停售,这些产品仍旧可以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有销售资质的地区进行线上线下融合方式销售。对于已经铺设有较多数量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将重获优势,而对于分支机构较少的新设保险公司,其业务发展将受到更加严重的影响。区域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小型寿险公司的发展空间进一步缩小。
(二)大型公司将会更加专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有机会引领线上业务的发展
大型公司不管是在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还是在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方面,都占尽了优势。不仅五大类产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国销售。在此形势下,为了充分利用监管政策优势,大型公司将会更加专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把更多资源投放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系统建设中,引领线上业务发展。
(三)大型公司有机会甩掉“人力包袱”,把握转型的好时机
大型保险公司将会调整渠道业务比例,改变资源投入方式。代理人队伍会在2022年出现大规模的人力脱落,在实现销售人员清虚和分级化的同时,提升个险渠道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关停分支机构、裁减内勤员工来降低公司的费用支出,抓住转型的好时机,提高分支机构投入产出效率。同时,将部分资源转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线上线下的整合发展。
(四)中小型公司将被迫转移至区域性线下业务的发展
由于中小型公司在线上业务的竞争当中已经明显不占优势,被迫必须更加专注自己所在区域的业务发展,打造公司在当地的品牌口碑,连接当地企业资源,加强与当地保险中介公司和销售团队的合作关系,提供性价比更高的线下产品和服务支持,从而找到差异化竞争优势,否则中小公司将会面临更大发展困境。
(五)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会出现明显回落
受此《通知》影响,预计不少区域性的小型保险中介机构主动关停,一些全国性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并购重组,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出现明显回落,最終达到监管部门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
(六)线上产品与线下产品的性价比可能会出现“反转”
在未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产品走到线上,中小公司的产品回归线下,线上与线下产品的性价比将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个“反转”,人们过去形成的“线上产品更便宜、更划算”的既定印象也可能会被改变。
三、中小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管理对策
(一)强化互联网监管新规学习
近两年互联网监管新规不断出台,监管要求越来越细致、严格,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对标互联网监管新规的各项具体要求,不断提升系统建设、运营服务、业务管理的能力,完善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并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实现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调整公司业务战略与规划
作为非市场主流的中小保险公司,若想谋得一席生存之地,发展互联网业务成为必然选择。受《通知》影响,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只可经营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和定期寿险等三类互联网业务。受资本溢额等条件约束的影响,行业中仅有20家左右的大型保险公司可继续经营10年期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业务。中小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保险渠道实现规模的快速提升将变得不可能。将不得不被动重新调整战略规划,增加线下银保、中介等渠道的投入及保费计划,调低互联网渠道保费计划。
(三)规范公司互联网业务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保险公司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做好预案的前提下推进存量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必须在2022年1月1日前关停互联网保险业务,既包括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业务,也需要梳理完成合作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整改。确保公司互联网业务管理规范、合规。
此外,所有已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每年3月20日前,按照规定模板,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并且自2022年1季度起,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
四、结论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业务渠道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特别是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更是成为快速保费规模提升、实现弯道超车的必备渠道。本文重点梳理和分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现状、互联网保险新规对行业市场格局的影响,并特别关注保险行业发展中艰难求生的中小保险公司,提出了应对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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