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关于请对韩国有关食品标准与规范拟定修改案的通报提交官方评议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函〔2021〕19号)收悉。该通报(G/SPS/N/KOR/706)与水产品相关的主要内容为:(1)韩国拟规定即食水产品中沙门氏菌(salmonella spp.)、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创伤弧菌败血症菌(vibrio vulnificus)和霍乱弧菌(vibrio cholerae)的限量为n=5, c=0, m=0/25g,其中创伤弧菌败血症菌和霍乱弧菌是此次新增的两种微生物;副溶血性弧菌(vibrio parahaemolyticus)和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的限量为每克不能超过100;(2)食品中不应含有水产品中禁用兽药(舒喘宁)(沙丁胺醇);修订包括欧美德普在内的21类兽药残留标准按照用途进行的分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为n=5, c=0, 25 g中不得检出。不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为n=5, c=0, m=100 CFU/g。对食品中创伤弧菌败血症菌未作规定。通报中这两种菌的限量要求与CAC相关要求不一致,且未提供确定限量要求的科学依据。因此,建议韩方暂缓执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和创伤弧菌败血症菌的相关限量要求。如韩方继续执行,请进一步提供相关的科学依据。
(二)对霍乱弧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通报内容对外不提评议意见。理由:(1)霍乱弧菌 (vibrio cholerae)能够引发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染性强、病死率高,属于国际检疫传染病,虽然目前中国大陆对水产品中霍乱弧菌仍然没有限量要求,鉴于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已经实施,而且霍乱弧菌作为一种典型的烈性传染菌,有必要加强对其的监控;(2)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规定与中国GB 2921—2013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对食品中不应含有水产品中禁用兽药(舒喘宁)(沙丁胺醇)的通报内容,不对外提评议意见。因舒喘宁的主要成分为沙丁胺醇,而沙丁胺醇在中国也属于食品动物禁用药物,与中国规定一致。
随着消费习惯的不断变化,即食产品不断增多,致病微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因此,建议加大对即食产品中致病微生物风险评估研究,结合国际相关标准尽快完善中国即食产品中致病微生物标准体系。CAC、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即食水产品中微生物限量标准的比对分析(见下表)。
鉴于韩国是中国水产品主要出口目标国,其法规的修订极有可能对中国的水产品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建议对韩国的该通报法规修订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跟踪和研究下一步的发展动向,向相关水产企业通报,降低该通报法规修订对中国水产品贸易的影响。
表1 CAC、中国和韩国即食水产品中微生物限量要求Tab.1 CAC、China and Korea′s microbial limit requirements for instant aquatic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