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澳 周海宁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既彰显其公共性,即“举而措之天下之民”,以文化的社会效益为原则;又彰显其商品属性,即将文化纳入商品经济规律之下,以经济效益为原则。在互联网时代文化既承担了“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教育功能,维护了文化的社会效益;又承担了满足受众对文化多样性的需求,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以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据此本文论证互联网时代文化昌盛的关键在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合一。
关键词: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媒介技术;文化危机;文化昌盛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4-0033-05
捷克的数字理论家弗鲁塞尔(Vilem Flusser)把人类文化传播的历史看成一种符号系统不断生成、变化的过程,即以媒介符号的变化对人类文化发展的历程进行划分。按照弗鲁塞尔的文化观,他把人类传播文化的进程分为三部分:一是先史时代,其代表性媒介符号为绘画(传统图像符号);二是历史时代,其代表性媒介符号为文字、文本;三是后历史时代,即以技术性符號为代表的技术性媒介时代[1]。每一个媒介符号的转化都代表着新文化的出现,同时也预示着文化再次繁荣的机遇到来。例如,技术性媒介时代的到来源自于19世纪末,以线性的文字、文本符号而代表的历史时代,以理性与合理性为中心的科学语言和抽象性概念的泛滥,文本的信息变得越来越不透明,人们不再满足于通过文本得到更多的信息来进行有效传播。为了赋予文化传播以新的意义,于是技术性媒介应运而生——新的文化转机出现[2]。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性媒介的代表之一便是智能手机,借由此媒介可以完成一整套的信息生产与传达。这改变了传统媒介时代以精英传播为主,信息由上而下单方向、等级性流动的传播方式,而使普通的互联网媒介使用者,也能通过媒介赋权,依靠信息生产工具,以对话的方式进行横向的信息生产与传播[3]。如此在互联网时代,文化借技术的“东风”实现其自身的繁荣,媒介技术的迭代升级促进了文化传播的深度与广度。但现今的文化繁荣并非文化发展的目的,而是成就了文化的娱乐化与商品化,即文化与产业的结合反而成为文化发展的目的,即文化的发展造成了文化自身的异化。以此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探讨在互联网时代文化发展纠偏的可能性,以促进文化昌盛的早日到来。
一、概念辨析:作为事业与产业对象的文化
中国传统上就有“崇德广业”的古训,《周易·系辞》中“夫易,圣人所以崇德广业”[4],指的是古之圣人依靠《易经》的道理来提高思想道德,开拓社会事业。这里事业的定义早在孔子时代就已确定,在《周易·系辞》中“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5],说的是所做之事能够惠泽天下民众的才是事业。
中国共产党把文化事业作为一项“国策”提出,这是站在国家的高度来推动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发展,促进文化的昌盛,这里的“事业”自然必须是“举而措之天下之民”。文化事业有推动文化昌盛之功,其具体表现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同化优秀域外文化,丰富和提高人们的审美水平、思想觉悟、道德素养和才智能力,纯化和优化社会风气、生产秩序、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并能给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为目的的文化建设”。如此,国家从政策上在整个社会范畴内推动文化事业的建设,把文化事业产生出来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惠及每个个体的身上,从而促进个人全面素质的提高,而个人全面素质的提高反过来又会推动整个社会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
文化与产业的结合是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是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也可译为文化工业,这一概念最早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合作的《启蒙的辩证法》[6]一书中被提及。该书之所以使用文化工业而不使用大众文化一词,源自于作者认识到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的文化生产主体并非位于生产链条下方的大众,而是“操作大众”、对大众进行“欺瞒”的媒介组织及其背后的经济垄断组织,并且书中把文化工业定义为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的产业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在文化产业中,受众并非文化的主体,而是商业化的客体,受众并非文化生产的目的,而是实现商业价值的手段。
对产业(Industry)一词的考察则无法忽略人类历史上的工业革命。从时间上看,产业出现于事业之后。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主张人类历经农耕社会、产业社会,于20世纪末最终达到信息化社会阶段,即所谓的“第三次浪潮”[7]。人类历史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发生于18世纪中叶以后,即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创的“机器时代”,即机器代替人力。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人类社会进入了“电气时代”,全球经济也逐渐走向全球化。20世纪中叶开始的第三次产业革命是以电子工业为基础而开创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通过与通信技术的融合,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信息通信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全球经济的融合。而进入21世纪,第四次产业革命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核心,实现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的广泛渗透与融合,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标志性特征为“大数据”,大数据“连接一切”,“随时在线”。
综上所述,事业与产业并非同时出现,而是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时期相应出现的。但其对人类的作用却无法简单地从概念上进行衡量。那么事业与产业的不同偏向对文化以及人类的影响如何,就需要探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历史发展中的功过是非。
二、文化危机与文化昌盛——“事业”与“产业”之间
《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指出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媒介技术的不断进化,媒介的所有者利用媒介技术大规模地复制、生产标准化的商业化文化产品,而非文化艺术品。并且,在大众传媒的强大传播效果下,受众不得不被动地接受这些文化产品,成为被同质化的商业化大众文化产品“异化”的受众,失去了“自律”能力,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产品,从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力。所以《启蒙的辩证法》从四个方面批判了大众文化的商业化、技术化、标准化以及强制愚民化[8]。文化产业造成的文化危机,批判性学者都是从文化产业的消极方面进行批判,同样站在批判性立场的还有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的《单向度的人》[9],其从受众接受的角度指出大众媒介的单方向传播特性使受众丧失了批判的能力,成为了只能被动接受的、单方向思考的人。还有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针对大众产业造成的文化危机进行批判的“三部曲”,《童年的消逝》[10]《娱乐至死》[11]《技术垄断》[12]给世人描绘了技术媒介的发展给人类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本雅明(Walter Benjamin)针对媒介技术的发展对人类认知以及艺术作品带来的变化是持肯定的态度。在其著作《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13]中,他指出媒介技术的发展,使艺术作品的功能由原来的宗教崇拜功能转移到展示功能上,并指明了艺术作品从宗教附庸之中首次被解放出来,其社会功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宗教仪式功能转化为政治服务功能”。而媒介的变化为艺术作品的欣赏者(受众)的知觉也带来了新的任务,例如,对传统艺术作品(绘画)欣赏时欣赏者需要“集中入神”,只有在“凝视”艺术作品的时候,艺术欣赏者与艺术作品达到一种“物我两望”的境界,艺术欣赏者才能确切地感受到艺术作品的“气韵”,而在电影“震惊效果”的作用下,欣赏者不需要“集中入神”,而是以“分散的”意识,即随着电影画面的流动而进行意识流动即可。在这两种状态下,作为主体的观赏者和对象的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而主要的不同是因为媒介技术的变化所带来的艺术欣赏者主体知觉意识的变化。本雅明肯定了不同时代的艺术作品欣赏者应该具有不同的“知觉任务”,即应站在积极的立场上肯定媒介技术的变化带给人类以及人类社会的正面影响。
在资本主义社会,对文化产业的存在,批评者有之,肯定者亦有之。而批评与肯定大都是站在接受者的角度去分析文化产业对受众的影响。批评者认为文化产业商业化的、逐利的特性客观上对受众的认知能力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使其成为不会独立思考的“他律性”主体;而肯定者如本雅明也是站在受众的角度指出大众媒介使艺术作品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变化,让民众能更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这无疑是扩大了民主政治的参与能力。但是在中国,对文化的事业性和产业性的区分,则不仅要从受众的接受角度来看,而是更多地需要从文化的社会功能来进行分析。本雅明认为艺术作品因媒介技术的发达从而第一次从“宗教附庸”之中解放。但是在中国,文化的社会功能却是“文以载道”,即更多地从文化作品的“教化”功能来看待文化所起的作用。例如,唐代的韩愈提出“文以明道”,到宋代的周敦颐又提出“文以载道”,他们都强调尊重传统文化精神,以之承载起社会的教化功能,即达到“以文化人”的效果。这里的“化”应当作为动词,变化来用,即通过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来“化育人心,化成天下”。因为“天之变化谓之天文,地之变化谓之地文,人之变化谓之人文”。《周易》的《贲卦·彖传》里指出“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指的就是观察天道的运行规律能够认识世界的变化,而观察人事伦理道德的变化,能用教化推广于天下。所以“文化”一词在中国传统的认知里,就是“以文化人”,就是通过文化艺术作品启蒙世人,推动人的变化,使之趋向“完人”。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15日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追求真善美是文艺的永恒价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让人动心,让人们的灵魂经受洗礼,让人们发现自然的美、生活的美、心灵的美”[14]。所以文化或艺术作品在中国传统理念之中,是能够引导、带动、升华人的精神世界,使人不断升华,直至“完人”的境界。
在《论语·子路》中有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5]。在这里孔子为我们指出了一个政权的发展要经历一个“国强、民富、文昌”的过程,这里的“文昌”指的就是文化昌盛,从某一方面来说文化昌盛需要文艺作品的教化功能。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文化的功能是“文以载道”,是“以文化人”,就是参与天地造化之功。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文化是“阳春白雪”的,是“精英智慧”的,是“形而上”的,是精神层面的。文化与商业之间并没有产生必要的联系,因为商业的目的是为了“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润”,以“最大”的价值观为原则将艺术作品变成商品。然后通过“取悦消费者”“迎合消费者”来实现“艺术商品价值”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如此,“文艺成了市场的奴隶”“艺术成为商业的附庸”,“为艺术而艺术”就成为一种似乎从来没有存在过的艺术价值观,所以文化产业自出现之日一直遭到不同程度的批评。这是因为艺术作品在与市场经济接轨之后,其自身变为“商品”,屈居于商品经济之下,从而直接附属商品要遵守的市场一般规律,作为文化产品原本教化的“文化事业”功能——功能则大大减弱。由此观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文化的事业属性使文化的功能体现在主动地引导、教化、提升民众的智慧与文化欣赏水平,而不是屈居第二位,成为商业的附庸,消极地、一味地迎合受众的口味。但批判学者对文化产业的批判,其目的在于反思,而非否定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
如今在中国,把“文化产业”同“文化事业”提升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认定其都是党和人民不可或缺的,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那么在当今应该如何处理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处理好文化与“商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关系到中国文化是否能够“昌盛”的大事。文化作为事业自古以来一直在中华文明中发挥着传承教化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定位就为文化作用以及发展规划了格局,具有指明方向的重要意义。而文化产业是在媒介技术以及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世界的需要。既尊重“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发展观,同时又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把文化的商品化纳入促进“文化昌盛”的轨道之中,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能够像促进“文化昌盛”的两翼,为促进中国文化的昌盛“锦上添花”。但是文化与商业的简单接合极易造就文化产业的“过度繁荣”景象,这不但削减了文化作为事业的传承教化之功,同时对广大受众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通过文化产业促进大众文化的繁荣,把精英独享文化转化为普通大众共享文化,从文化发展的历史角度来说这确实是文化的进步,但如果仅仅是把文化与产业简单相加,最终造成的文化危机也是不容小觑的。因为,从时下文化市场流行的“文化产品”来看,文化产品的“过度繁荣”所造成的“文化冲击”已经显现在人们面前。所以如何使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合理的、优质的融合是我们当下亟需探寻的课题。
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文化昌盛的根本之路
在现代中国,文化处于事业与产业之间。一方面,文化要发挥其事业性功能——“举而措之天下之民”,另一方面,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就要发挥文化的产业化功能,实现经济效益,所以文化的昌盛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不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就不能激发商品经济的活力,增加文化的多样性;不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是不重视科学技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不利于满足民众对多样化文化的需求。但是过于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忽视文化事业的教化功能,势必造成文化市场的放任自流,一切以“资本”为尊,导致文化危机,对民众的精神文化建设不能提高反而造成限制。那么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协演如何实现呢?
第一,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应相互兼顾。文化产业应该以文化事业为基础,文化产业应将文化理念转化为经济效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文化需求。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文化事业应借助文化产业的灵活多样的传播形式,把自身优秀的文化理念以文化产业为载体,利用市场机制广泛地传播出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不可或缺”,走出一条融合发展的创新之路,才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昌盛。在当今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是文化传播的“一体两面”。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文化若在“事业”和“产业”之间过分偏颇于一方,都将不利于优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文化的繁荣昌盛。文化事业为文化产业提供优良的“内容资源”,文化产业能够刺激文化事业的良性传承,使优秀的文化不断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以及受众体验的多样性。所以争论文化的“事业性”和“产业性”孰高孰低毫无意义,即文化建设上有一个前提是不能忽視的,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应该奉行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第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应该有主次之分。文化事业应该高于文化产业,文化产业辅助文化事业。因为优秀的文化作品其作用是教育传承,以“以文载道”“以文化人”为价值取向,以优秀的文化作品鼓舞人、造就人、提高人的道德情操,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产业以营利为价值取向,目的是通过将文化商品化,满足受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促进文化产品的消费,最终实现文化产品的经济效益。所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犹如“义与利”的关系。《论语·宪问》之中指出“见利思义”,“义然后取”,明确了将义作为谋利的指导准则。这里的“义”,就是孟子“四端说”[16]之中的“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义即合于正者”,即做正确的事情,对恶的事情有天然的排斥。所以,如果文化不能在事业和产业之间取得平衡位置,那么如果文化过分偏向产业化,势必会造成文艺创作者对文化市场的曲意逢迎,造成“娱乐至死”的现象出现。而文化以“事业”为导向,通过“产业”刺激文化作品的消费,文化市场才能防止“过度娱乐化”从而返璞归真,做到“以内容质量为王”。通过增强文化自身的魅力,以本身的优势取胜,而非刻意逢迎,降低文化品位,以错误的“流行”引导受众消费。而只有文化取得“事业与产业”的平衡,以“事业”引导“产业”,靠“产业”拉动“事业”,方能既发挥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又能取得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文化昌盛。
四、 结 语
互联网媒介时代的文化亦可以称之为媒介文化,因为人们生活在媒介的包围之中,社会的媒介化与媒介化的社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媒介化环境。特别是媒介技术的迭代升级推动消费化社会的进一步深化,从而进一步高扬文化的产业化偏向。短视频直播、移动支付、虛拟化消费、混合式的线上与线下杂糅式生活进一步彰显了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隐喻,从而亦证明了媒介技术决定论对媒介本体的肯定,即媒介技术的发展不但表明媒介的形式本身比媒介所承载的内容物更加重要,同时肯定了媒介对人的认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践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力。所以,在互联网媒介时代再次强调文化的事业化功能,即教育与引导功能是有其合理性与紧迫性的。文化本身即具有公共性,以文化的社会效益为原则;文化产业彰显其商品属性,以经济效益为原则。以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那么,文化昌盛的关键必然在于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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