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庆 刘 琳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伴随着信息化、数字技术的进步,世界步入了数字竞争时代。所谓数字竞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技术手段在数字化领域创造和保持竞争优势以推动国家、社会以及其他领域转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一个国家内各个领域之间暂时的合作与摩擦。阿丽娜·波利亚科娃指出,“人工智能、自动化和机器学习方面的技术进步,加上大数据的日益可用性,为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政治战争的新时代奠定了基础”[1]。因此,以人工智能、自动化、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竞争对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族裔政治作为政治领域的类型之一,也深受数字竞争的双重影响,数字竞争加速了族性动员的效率、范围与效果。鉴于族类群体在国际上使用的复杂性(种族、部族、族群、原住民、移民群体等),本文使用族裔政治这一涵盖性强的概念,不使用民族政治概念。
当今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技术以全球扩散性和低成本性的特点迅速发展,由此引发了愈加激烈的数字竞争,并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无论是从国力竞争实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数字竞争都是一个新兴且研究态势正旺的课题。从国力竞争实践来看,数字竞争日益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美国商务部早在1998年就发布名为《初显的数字经济》的报告,此后,又陆续发布了《初显的数字经济II》和《数字经济2000》。近年来,美国政府竭力维护数字竞争优势地位,于2018年出台《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2020年通过了《促进美国5G国际领导力法案》《促进美国无线领导力法案》以及《保障5G安全及其他法案》,限制本国数字技术出口以及外国公司在数据领域的投资;2019年11月,日本参议院通过《汇率及外国贸易法》,将严格审查投资日本数字技术公司的外国企业;中国政府出台《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路线图》《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政策法规来激励“数字中国”建设。从学术研究来看,西方学者对于数字竞争研究涉及内容广泛,主要围绕着数字竞争对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领域的影响以及算法等数字技术进行研究。我国学界对于数字竞争这一概念研究近年来趋热,学者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数字经济竞争”“数字贸易竞争”“数字竞争力”“数字竞争法”等。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及其在技术领域的推进,2015年之后,国内外关于数字竞争及其相关课题的研究呈现出较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于数字竞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唐纳德·E·汉娜1998年出版的《数字竞争时代的高等教育:机遇与挑战》中,该文并未对数字竞争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是将其作为传统大学教育模式改革的背景,指明了其要素及特征:数字竞争主要表现为全球网络、数字卫星技术和虚拟现实等数字通信技术的全球化普及,其全球扩散的迅速性、用户访问的便利性、扩张的低成本性往往会赋予在位者优势,推动市场走向竞争[2]。进入21世纪,全球数据呈现出爆发增长、海量集聚、深度融合的特点,数字化时代到来,与之相伴的数字竞争也愈加激烈。关于数字竞争的概念,学者们并未给出明确定义,现有研究多从“数字经济”与“国家数字竞争力”两方面予以阐发。
在数字经济维度方面,学者们大多强调数字竞争是数字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获取在数字经济中的有利地位。凯文·J·布德劳等学者对数字经济竞争的网络效应进行了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网络效应,这种效应通常会导致“赢家通吃”的市场动态,即企业通过竞争来建立自己的用户基础,一旦“赢得”市场就能够收取更高的费用。它常常会导致一家公司主导整个市场,而所有的消费者最终都采用同一种产品[3]。杨东从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本质出发,指出“数字竞争,主要表现为新型数字经济平台依托所积累争夺的数据资源,通过算法算力的设计、训练与操作在市场内形成巨大的先占优势,导致市场后入者在处于数据劣势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分析数据在市场上立足,且极易受到大型平台企业的阻碍”[4]。
在国家数字竞争力方面,学者们主要对数字竞争力进行量化分析,指出其构成要素,并讨论国家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提高数字竞争力,进而提升自身能力。例如,T.B.吉盖欧娃等人指出,“欧盟成员国的数字竞争力是通过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来衡量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连通性、人力资本、互联网服务的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公共服务的整合”[5]。吴晓怡等人对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其国际竞争力进行了研究,在对“数字竞争力”进行量化分析的过程中,将其具体为“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创新能力、信息技术应用”3个指标,指出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字经济人才集聚高地、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布局规划等是提高数字竞争力的重要举措[6]。
综合两个维度的研究,笔者认为,所谓数字竞争,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技术手段在数字化领域创造和保持竞争优势以推动国家、社会以及其他领域转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一个国家内各个领域中之间暂时的合作与摩擦。
梳理学界关于数字竞争给政治、社会所带来的变革论述,主要有3个方面。
首先,数字竞争的日益激烈推动了数字化的普及以及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算法分析、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竞争能够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国家、政府甚至企业等行为主体通过发展、巩固并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数字化,作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深刻影响着现实世界。数字竞争与数字化、数字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后者的产生与发展是前者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前者的发展也要求并推动后者不断普及与完善。
其次,数字竞争为政党政治、政府决策、国家治理、全球公共治理、竞争法制等政治领域的变革提供了便利。在国内层面,数字竞争作为一种工具,为公民与政府、选民与政党的互动提供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数字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一系列引导良性竞争的法规制度得以建立。在国际层面,良性的数字竞争可以实现各国之间的共赢,各国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合作,就公共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实现全球公共治理。正如安德烈亚斯T.赫布林格以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为例,指出“数字技术能够促进信息公开,就重大问题进行公共协商,保障各方权益”[7]。相反,恶性的数字竞争也会给各国带来损失,例如,桑杰·戈尔指出,恶性的数字竞争能够带来民族国家之间的网络威胁,诸如黑客攻击、不良信息的跨境流动、数字歧视等问题[8]。
再次,数字竞争带来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变革,这主要表现为劳动力市场、医疗、教育、交通、住房、信贷等领域。一方面,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竞争给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例如,K.曼恩论述了大数据的客观统计对于健康、卫生防护的重要性。他指出,“密尔沃基贫穷的黑人之所以比白人更易感染病毒,是因为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加剧了感染的风险”[9]。另一方面,数字竞争也加剧了数字鸿沟,造成了歧视现象,带来了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例如,杰拉德·麦肯等人以新冠疫情期间美国不同种族群体的防疫信息获得率以及学生网络课程普及率为例论述了数字鸿沟问题[10],梭伦·巴罗卡斯等人论述了美国就业、住房、信贷和消费市场中对弱势群体的歧视问题[11]。社会诸多领域的“问题”一经透明化,就可能被引致社会运动和政治动员。
总之,数字竞争带来的变革是全方位的,它深刻影响着人们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族裔政治作为政治领域的一部分,也深受数字竞争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的影响。所谓族裔,是指特定的群体身份,这一群体身份具有同宗同源或文化同根的承继性[12],族裔政治是指“族裔”这个概念的政治化,是族裔群体围绕着政治权力或政治权利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以及展开的各种活动。数字竞争带来的变革,深刻影响着族裔政治,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算法分析、机器学习的发展为把握族裔群体的情绪、分析族裔群体的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
关于“数字竞争对族裔政治的影响”这一问题,国内学者研究较少,就笔者目前查阅到的文献而言,主要围绕着“算法偏见、算法歧视及其规治”展开。相比于国内学术界,国外学者对其关注较多,笔者通过在“Jastor”“谷歌学术”“百度学术”数据库进行检索,直接相关文献达44篇(检索时间:2020年11月5日)。其中,最早一篇是从2010年开始,在2016年之后逐年增长,基于以上成果可以梳理出西方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思路,并由此分析其未来的研究图景。
图1 西方学界“数字竞争对族裔政治影响”的相关研究图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延伸至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着个人消费、企业生产、社会发展、国家进步,乃至国际竞争。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指出:“生产和分配的技术装备由于日益增加的自动化因素,不能作为脱离其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的单纯工具的总和,而是作为一个系统来发挥作用的”[13](P6),无论何种技术,在现代工业社会,往往会失去其“中立性”,成为人们控制的工具,数字技术也不例外。因而,数字竞争带来的改变本质上是工具性的,“现代社会是以人化自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数字化社会包含现代人对数字技术的工具性利用”[14],从而将技术理性转变为价值理性,产生双重影响,数字竞争带来了族性动员的数字化。笔者在2020年11月8日由马俊毅、高奇琦发起的“新冠疫情、并使数字竞争与民族政治”五人在线会议上提出这一概念,旨在凸显与传统族性动员手段与方式的不同。
关于族性动员,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苏珊·奥尔扎克从族群认同的角度指出,“族性动员是一个族群围绕一定的族群认同(例如肤色、语言、风俗等)进行组织,以追求集体目标的过程”[15]。严庆从“族性动员”的元概念入手,在对“族性”“动员”进行界定后,指出族性和族性认同是族类群体形成的关键,再加以精英的宣传、鼓动而使族类群体形成相应行动的过程就是族性动员[16]。族性动员是指政治精英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标而在族类群体中进行宣传,以促使其形成某种行动来维护族类群体利益的过程。其中,动员原因主要是为了追求族群集体目标,实现族群利益诉求;动员主体一般为族群精英、政治精英等;动员客体往往是整个族群组织,尤其是族群中被剥夺感最强的以及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动员基础是“族性+族性感知+族性认同”;动员途径往往是政治角色通过演讲、串联、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宣传、说教,把普通成员的情感转化为一定的行动;动员效果往往表现为成员规模的组织程度、各种资源的积累数量、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在数字化的背景下,数字技术能够深刻地影响族性动员。一方面,诸如大数据、算法平台等数字技术是族性动员的重要手段,算法平台通过收集到的大量的人类数据对社会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和编目,创建大规模监控的信息基础设施。同时,数字技术也能够通过宣传虚假信息,凭借着族类群体对族群的认同而吸引其扈从,误导并操纵其行为。阿丽娜·波利亚科娃等人指出:“政治战争的未来是在数字领域:计算性宣传——使用算法、自动化在社交媒体网络上故意散布误导性信息——可以被精通技术的调查研究人员和团体跟踪和监控,以比我们迄今看到的更隐蔽、更有效的方式破坏民主”[17]。从族性动员的主体、客体、手段来看,数字技术是族性动员的重要手段,政治精英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算法平台等数字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信息宣传,以动员族类群体,产生符合政治精英利益要求的行为。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能够为政府所利用,成为消抑族性动员的重要手段。有控制的信息传播有助于建立公众对最终谈判结果的认可,并防止它们成为只满足精英的交易。帕亚尔·阿罗拉从数字媒体技术对政治领域的影响这一视角出发,指出:“社交媒体是政府与公民接触的游戏规则改变者,大数据是理解和塑造政治受众的关键工具。社交媒体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同时为不同的受众定制政治信息,并通过大数据跟踪反应和情绪”[18]。因此,大数据主导下的社交媒体、互联网、算法平台可以成为政府监督族类群体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数字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族类群体中的不满情绪以及利益诉求,并给予及时的处理,对不良行为进行规导,以防止族性动员所引发的多米诺效应的产生,维护国家秩序、族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安定。
所谓族际关系,是指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它既包括国家共同体中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作为一个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的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西方学术话语中的种族关系、族群关系、族裔群体关系等相对应[19]。数字竞争对于族际关系的影响,主要有消极和积极之分,消极影响表现为数字时代的民族歧视、种族歧视、阶层歧视、民族冲突等问题;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种族包容。
1.数字竞争导致歧视问题
关于歧视问题,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波普诺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歧视是“由于某些人或类属之成员而对他们施以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20](P306),社会心理学者认为,歧视是“直接对某一特定群体成员的消极或有害的行为。它包括对他人的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待不是基于他们的表现,而是基于他们属于什么样的群体”[21](P279)。
数字竞争可能会给少数群体带来“数字歧视”,破坏民主,导致冲突。其中,算法分析所导致的种族歧视、弱势群体歧视、阶层歧视等现象尤为普遍。以劳动力市场、刑事司法、教育、居住中的种族歧视为例,凯文·朗等人指出:“如果黑人更有可能入狱,雇主可能会用种族作为过去入狱的指标,并在就业中歧视黑人;通过制造工资差异,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可能导致居住隔离和教育差异;父母在就业市场和住房市场所遭受的歧视造成了不同种族儿童接受公共教育质量的差异”[22]。贝西·安妮·威廉姆斯等人论述了美国基于算法的种族歧视问题,他们指出:“在美国,从教育程度和收入到监禁和预期寿命,因种族差异而表现出不同:进入幼儿园后,如果对孩子的入学准备程度进行评估,他们的分数会因种族、民族和收入而系统地有所不同;黑人学生比白人学生更倾向于因诸如‘不尊重他人’之类的主观行为而受到惩罚;当年轻人开始找工作时,如果候选人的名字表明他们是黑人而不是白人,那么拥有同等职位申请或简历的候选人被面试的可能性就会降低”[23]。因此,从大数据中学习的算法有很多机会将某些社会类别与统计规律、刻板印象和过去的歧视联系起来。尼尔斯.B.魏德曼等人通过测量互联网普及率指出,互联网技术可以以一种有利于某些群体而忽视其他群体的方式实现,有两种机制可以解释这一现象:第一,掌权的民族群体可以促进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和技术发展,这一现象通常被称为“民族偏爱”。第二,政府可以试图从战略上排斥某些群体获得通信技术,因为他们害怕政治动员和动荡。这两种机制中的任何一种(或两者)都可能导致数字歧视,使政治上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获得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减少[24]。
2.数字技术促进种族包容
数字时代的多元化、包容性为解决种族、文化、性别和阶级差异提供了新的机会。首先,大数据通过算法聚类促使边缘弱势群体、跨境弱势群体相聚合,使边缘化群体能够相互协调并合作开展联合活动,数字平台为这些群体争取权利提供了重要渠道。例如,玛丽·卡斯塔涅达等人以美国宽带政策为例,指出“正在展开的宽带框架试图通过提高公民的数字素养、降低价格等措施纳入历史上被边缘化的人口,推进21世纪的媒体景观多样性和包容性”[25]。莱斯利·瑞根·谢德等人以加拿大的数字经济为例,指出加拿大政府通过实施数字包容政策,构建农村和偏远民族地区群体的数字技能以及提高其数字素养来实现不同种族、阶级、性别之间的社会公正[26]。安德烈亚斯·T·赫布林格在其《数字包容性》一文中指出:“数字技术能够赋予妇女和边缘化群体权利,使得受冲突影响的许多人口群体,包括青年、穷人、少数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可以拿起数字武器保护自己”[27]。其次,数字技术还可以扩大更多利益的信息,从而增加公众对进程的支持。以新冠疫情为例,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评估疾病、跟踪新出现的疫情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支持全球卫生安全的数字技术和数据工具的日益普及,使各国能够制定出更准确、更及时的预防检测和应对疫情的决策[28]。
首先,数字竞争致使数字民主与数字独裁并存。一方面,数字技术提供了一个利用更广泛的意见多样性的机会,公民越来越多地参与民主进程,从而带来更好的政策结果和更透明、更负责任的治理。罗纳克·戈帕达斯指出,“数字民主是指电子平台能够让公众更广泛和更知情地参与政治环境的各种方式。这需要更多地利用互联网来衡量公众舆论,并通过社交媒体激活政治辩论,使用移动设备让公众参与决策,以及用电子技术解决方案取代传统的投票方法”[29]。另一方面,数字竞争也会导致信息垄断,政府独裁。罗纳克·戈帕达斯指出:“数字独裁是指政府利用技术,通过不受限制的权力跟踪公民的行动、习惯和思想来监控他们。它寻求促进分裂和两极分化,通常会导致社会共识的破裂”[29]。
其次,数字技术既能促进族裔政治稳定,也能带来政治动荡。一方面,大数据能够帮助揭示大规模暴力的驱动因素、触发因素和早期迹象,以支持和改善冲突预防措施。伊曼纽尔·莱图泽等人指出:“通过大数据分析移徙模式,以缓解这种流动可能导致的社区之间反复出现的紧张关系;研究某个特定社区的担忧和压力的原因和表现,以便在他们引发不满之前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他们;利用社区发展研究来研究贫民窟动态或人口流动对疟疾传播的影响,以便为设计对冲突敏感的减贫方案提供信息,或针对纵向或横向的不平等;对推特或博客进行分析,以发现不断升级的紧张局势、沮丧情绪,甚至暴力呼吁”[30]。另一方面,数字竞争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往往会激发族裔成员的不满情绪,而数字独裁的出现又会阻碍族裔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最终往往会带来民族冲突,导致民族政治动荡。
再次,数字竞争在促进公平公正的同时带来了“数字鸿沟”。一方面,数字竞争带来了数字技术的变革,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平公正。以警务工作为例,大数据分析可能是改善警务工作中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的一种手段。由于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刻板印象的效用最大,如果利用大数据提供更完整的信息,可能会使警官们减少对种族和阶级的刻板印象的依赖[31]。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数据的使用可能有助于减少对少数群体的过度监视,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数字竞争使得“数字鸿沟”深化,加剧了全球的不平等。杰拉德·麦肯等人在《新型冠状病毒及全球不平等》一文中指出:“数字鸿沟使许多贫穷的农村劳动人民和有色人种无法使用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正常上网,无法获得最好和最新的健康相关信息。这也降低了他们完成学校作业的能力,而学校作业现在已经转移到远程在线格式,这将进一步加剧阶级和种族之间的教育不平等”[32]。
最后,数字技术有利于保持政治高效。大数据以其实时性、爆炸性的传播速度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信息,同时,相比于人为的分析,大数据分析是一种合理化力量,能够减少偏差,提高效率,提高预测精度,促进政治高效性。
数字竞争技术涉及到平台、算法、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内容,在我国,可以将这些技术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开展结合在一起,具体可分为两点。第一,数字竞争技术对于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2019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谈及了民族工作要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可见未来民族工作将进一步深入基层,注重倾听民众的声音,2019年我国普通民众上网总人数已经超过9亿,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传播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并及时观察民众舆论方向与情绪,打造“互联网+民族团结”平台,为新时代民族关系构建提供条件。第二,数字竞争技术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积极作用。《意见》指出,要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因此,可以利用“三微一端”平台作为民族成员“共乐”、交流与培养感情的渠道,在此过程中,使各民族成员逐渐意识到自身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分子,并逐渐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事务是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民族事务治理作为治理的类型之一,也必然贴合治理的基本属性: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即治理主体需要多主体积极参与,包括与民族事务相关的政府、企业、社区、各民族群体等;治理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即民族事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治理过程的互动性、协调性,即多元治理主体针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协商、沟通。当前,大数据发展迅速,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民族事务、实现民族事务智能化治理,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这可以具体化为两点:其一,通过大数据汇集,实现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与政府、社会组织、群众之间的信息共享。这种信息交互,能够拓宽社会各界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加公众对政府过程的认知与参与,进而激发社会创新,为民族事务治理进言献策。其二,通过数据智能分析,对涉及到民族事务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对民族事务进行实时评估,形成一套事前预防、主动发现、及时处理以及反馈优化的治理体系。
随着互联网进一步融入社会生活,它已经成为影响地缘政治的有力工具,包括干预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破坏国家安全,破坏金融基础设施,以及攻击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等。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我国主权完整、民族团结造成破坏的企图,必须给予有力打击。大数据技术进行工作的基础就在于对信息的大量收集,如果其收集到的信息出现泄露,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隐私安全问题,给个人、企业、甚至国家带来巨大威胁。针对信息泄露问题,政府有必要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对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予以惩罚,努力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同时,企业与个人也要提高警惕,禁止浏览、收集甚至交易敏感信息,为大数据技术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随着大数据、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算法自动决策引发的歧视问题日益凸显,由算法分析引发的歧视呈现出隐蔽性的特征,更为增加了算法歧视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对其规制的难度性。在规制算法偏见时要从人为和数据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人为因素方面,算法设计者应该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设计算法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进行,加强社会责任感,将道德内化于算法设计中,使之符合主流价值观,防止算法异化。同时,完善算法立法,对于算法设计者与算法使用者的不当行为进行追究;其二,在数据因素方面,保证数据的来源、内容、处理的透明度与可查性,保证训练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与新颖性。
互联网以其迅速的传播速度、较低的准入门槛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网络空间犹如一个回音室,通过重复地传播某种信息,吸引具有相似观点的民众聚集,造成群体极化现象,形成特定的公共行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的个别博主通过编造肤浅、低俗的文章以博眼球赚流量,分裂社会共识,冲击主流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净化网络空间,发挥数字技术的积极动员作用,势在必行。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加强正向引导,严禁网络暴风戾气的传播和蔓延;另一方面,民众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避免被人为刻意制造的舆论所误导。
数字竞争对族裔政治的影响本质上是工具性的,它在带来数字独裁、种族歧视、民族冲突等消极影响的同时,也能够实现数字民主、种族包容,而其走向究竟如何,主要取决于当局如何使用数字技术。人们与媒体的互动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是一个潜在的强大的政治社会化代理,今天的年轻人接触到的政治媒体内容比以往任何一代人都要多。族裔因素和通信技术的结合显然涉及有关“信息时代”以及个人和团体身份的基本问题,民族和信息都与社会变迁密切相关。族类是一种社会结构,可能在一种环境中进化,在另一种环境中改变;而信息时代,通过它的“载体”互联网———以及其他电子通信技术手段——已经挑战了现有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而且毫无疑问,未来还会继续这样做[33]。早在2001年联合国在德班通过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报告》中便指出了5点关于媒体助长种族主义、歧视与仇外的问题,而在通过的《行动纲领》中也专门就“信息、通信和媒介、包括新技术”给出了明确指向:欢迎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抵制种族主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