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思 桂丙高
摘 要:随着“小批量、多频次”物流需求的增多,国际拼箱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拼箱货与整箱货相比操作流程更复杂,需要集拼经营人进行拼拆箱作业,涉及多个承运人、使用多套提单且责任难于认定,在国际贸易中,拼箱业务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大,风险比较大。因此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从选择贸易术语及约定保险条款、指定集拼经营人、确定索赔对象等方面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拼箱业务;贸易纠纷;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小批量、多频次”物流需求增多,国际拼箱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拼箱货与整箱货相比操作流程更为复杂,环节更多,需要集拼经营人进行拼拆箱作业,涉及多个承运人、使用多套提单且责任难于认定,在国际贸易中,拼箱业务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大,风险比较大。因此如何防范国际贸易中拼箱业务的风险,对于外贸进出口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一、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5日,上海A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韩国B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份进口索具的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索具500套,贸易术语 CIF,价格500美元/套,合同总金额为25万美元,货物件数50箱,毛重4016千克,体积8.2立方米,运输方式为海运,从釜山运往上海,结算方式为L/C。由于货量比较少,不足以装满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因此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拼箱的运输方法,以节省运费。韩国卖方B公司指定了C公司(下称集拼经营人)进行拼箱作业,集拼经营人C主要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韩国卖方B公司将500套索具交给C公司,C公司在韩国釜山港的货运站内将分别属于三个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拼装在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其中包括韩国卖方B公司的500套索具,然后集拼经营人C公司向班轮公司D托运,该20英尺集装箱于2019年10月15日装船,班轮公司D向集拼经营人C签发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CY-CY)交接的整箱货(FCL)条款下的主提单(MASTER B/L)一套,同时集拼经营人C向三个不同的托运人分别签发了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CFS-CFS)交接的拼箱货(LCL)条款下的分提单(HOUSE B/L)共三套,所有提单都是清洁提单。银行根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清洁提单等条件,将货款支付给了韩国卖方B公司,上海买方A公司向银行支付货款拿到分提单用于提货。2019年10月18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上海。10月20日集拼经营人C上海分公司在上海港集装箱堆场凭班轮公司D签发的主提单(MASTER B/L)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20英尺集装箱货物,并在上海港的CFS拆箱。10月21日上海买方A凭集拼经营人C签发的分提单(HOUSE B/L)前来提货,发现5箱货物严重损坏。买方A向韩国卖方B公司提出索赔,卖方B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持有集拼经营人C签发的清洁分提单,证明向集拼经营人C提供的货物没有问题;买方A于是向集拼经营人C提出索赔,集拼经营人C以货物不是自己实际执行运输为由拒绝赔偿;买方A又向实际执行运输的班轮公司D提出索赔,班轮公司D拒绝赔偿,理由是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买方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是由于采用的是CIF进口,由韩国卖方B公司投保,买卖双方没有对险别进行约定,韩国卖方B公司购买了承保范围最低的险别,经查该货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买方A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班轮公司D的赔偿责任,但最终法院判决买方A败诉,此事给上海买方A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在拼箱业务中CIF术语下买方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投保险别
在拼箱业务中,集装箱内拼装的是不同托运人的货物,卸货地点不同时,运输过程中需要多次拆拼箱,因此货损风险相对较大。在本案例中,使用的是CIF贸易术语,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点是装货港船上,在装货港船上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同时CIF的保险由卖方办理,卖方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在选择投保险别时不会过多考虑货运风险问题,而是往往考虑保险费用问题,选择保险费较低的险别。尤其当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对于险别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往往会选择保险费用最低的险别投保,承保范围比较小,这种情况下,买方的风险较大。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购买的保险的承保范围没有覆盖该票货物货损情况,因此买方没有办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二)在拼箱业务中买方忽视了集拼经营人的重要性
拼箱货和整箱货相比在业务流程上增加了集拼经营人拼拆箱的环节。整箱货业务中单个托运人的货量比较大,货物由托运人或者代理人自行装入集装箱内,货物装箱完毕后关闭箱门,悬挂铅封,然后将整箱货交给班轮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收货人自行开箱,中间没有集拼经营人的参与。而拼箱货业务中需要集拼经营人对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先进行拼箱作业,集拼经营人再将集装箱货物向班轮公司托运,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集拼经营人先向班轮公司提货,集拼经营人进行拆箱作业后,再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此可见拼箱业务中集拼经营人是直接与托运人、收货人联系的关系人,并且托运人货物直接交给集拼经营人处理,运输过程中集拼经营人可能会对货物进行多次处理,因此集拼经营人对于拼箱业务的顺利开展、货运质量的保证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例中买方A将集拼经营人的指定权交给了卖方B,显然忽视了集拼经营人的重要性,买方没有争取到指定集拼经营人的主动权,不利于买方对于风险的把控。
(三)在拼箱业务中买方没有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
拼箱业务涉及多重托运承运关系,容易使买方理不清头绪。在本案例中存在两个托运承运关系:关系一:卖方B(托运人)-集拼经营人C(承运人)-买方A(收货人);关系二:集拼经营人C(托运人)-班轮公司D(承运人)-集拼经营人C上海分公司(收货人)。买方A分别向卖方B、集拼经营人C、班轮公司D提出了索赔,各方都拒绝赔偿。卖方B的理由是集拼经营人C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清洁提单表明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批注的提单,因此能证明卖方B交给集拼经营人C的货物是完好的。集拼经营人C的理由是货物不是自己实际执行运输的,实际执行运输的是班轮公司D,此时买方A主观推断是班轮公司D在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導致货损,进而向班轮公司D提出索赔,班轮公司D拒绝赔偿,理由是班轮公司D在装货港按照整箱货(FCL)条款收到托运人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了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班轮公司D履行了妥善管理货物的职责。买方A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班轮公司D的赔偿责任,但最终法院判决买方A败诉。显然买方A没有理清两个托运承运关系,没有以手中持有的提单为依据找准自己的位置,身处“关系一”中,却向“关系二”中的承运人索赔,没有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
三、案例启示
(一)拼箱业务中买方慎选贸易术语并重视合同中保险条款的约定
根据《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分为四组11种,在海运中常用的是三种FOB、CFR、CIF,这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都是装货港的船上,但在运费的承担和投保方面有所区别。FOB由买方支付运费和办理保险;CFR由卖方支付运费、由买方办理保险;CIF由卖方支付运费和办理保险。既然风险都是从装货港船上开始转移至买方,买方此时可以通过投保来规避风险,选对险种,提高保障对于买方而言尤为重要,因此办理保险的事宜由买方完成更为合适,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买方应优先选择FOB和CFR这两种由买方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如果买卖双方最终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那么在贸易合同中或者信用证中应该约定卖方投保的险别,比如可以要求卖方投保一切险,甚至增加附加险,以更大程度地规避风险。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Incoterms2020》中对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IUA)的(C)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CIP卖方的责任是(如果没有另外的协议),“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IUA)的(A)条款或适用于所用运输工具的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显然《Incoterms2020》中对于卖方办理保险这个部分有了更明确的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注明用的是哪一版的贸易术语。比如可以在贸易合同中显示“CFR Shanghai Incoterms 2020”,這样写能避免歧义,传递最精准的信息。
(二)拼箱业务中买方应该争取集拼经营人由买方指定
在本案例中,集拼经营人是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因此失去了选择权,不利于买方控制风险,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应争取集拼经营人的指定权。买方在选择集拼经营人时应综合考虑集拼经营人的资质状况、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首先集拼经营人资质状况的调查非常重要,因为拼箱业务要使用分提单,集拼经营人需要具备无船承运人资质才能签发自己的分提单,以保证拼箱业务的顺利进行。集拼经营人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除了需要满足一定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以及纳税额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两个主要实体条件:一是向中国交通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交存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每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二是申请提单登记,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应该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严格的资格认定为日后的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选择具备无船承运人资质的集拼经营人是拼箱业务能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和保障。其次集拼经营人的资信状况同样重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是对于合作企业的基本要求。特别在卖方指定集拼经营人时,买方应调查集拼经营人的资信状况,防止卖方和集拼经营人恶意勾结,损害买方的利益。再次服务质量良好的集拼经营人可以保证货物在拼拆箱等处理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减少和避免货物的损坏。
(三)拼箱业务中遭遇货损时买方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
在拼箱业务中存在多重托运承运关系,会出现多个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就像本案例中,有两个承运人:班轮公司D和集拼经营人C。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包括“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签发提单,执行货物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通过实际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据此案例中班轮公司D是实际承运人,集拼经营人C是无船承运人。同时《汉堡规则》中明确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无船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无船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无船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因此在拼箱业务中无船承运人应该承担运输责任,同时还要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买方在发现货损时应该向无船承运人索赔。如果货损不是由无船承运人造成,是由实际承运人造成的,无船承运人赔偿给买方后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索赔依据提单及提单背面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谨慎”是主观上要慎重,“妥善”是承运人在技术层面对七个列明的工作环节,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货运质量。那么实际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在CY收到已经由托运人装入集装箱的货物,外表状况实际是集装箱的外表状况,签发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CY-CY)交接的整箱货(FCL)条款下的清洁主提单(MASTER B/L),因此实际承运人应交付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无船承运人也应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在CFS接收托运人货物时货物未装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货物的外表状况,签发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CFS-CFS)交接的拼箱货(LCL)条款下的清洁分提单(HOUSE B/L),因此无船承运人应交付货物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在案例中,班轮公司D在卸货港交付了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而集拼经营人C交付的货物中有5箱货物损坏,没有按照提单的记载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应该由谁最终承担责任一目了然了。
参考文献:
[1]何泳欣.国际贸易业务中法律风险问题与防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5):143-144.
[2]郭慧敏.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20(25):226-227.
[3]胡勇.国际贸易出口方采用CIF条款风险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20(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