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新” 区别对“旧”

2021-06-26 08:55张金玲
现代职业安全 2021年5期
关键词:严肃性保障制度过渡期

张金玲|文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慎重制定修订“新制度”;其次,要对制度的“过时”程度加以甄别,区别对待;最后,要重视“过渡期”,坚持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原则。图为某企业开展的安全调研现场。(图片由龙钢公司气体防护中心提供)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慎重制定修订“新制度”;其次,要对制度的“过时”程度加以甄别,区别对待;最后,要重视“过渡期”,坚持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原则。

第一,必须要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来说,如果频繁地更改、修订制度,显然会使干部员工将大量精力都放在对制度的宣贯学习上,其落实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而且会给广大员工产生“朝令夕改”的不良印象,甚至旧的制度的影响还没有消除,新的制度已经出台,两种制度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并行相悖,导致管理效率大大降低,影响政策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会引发事故。因此,企业务必要慎重制定、修订新制度。

第二,由于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每一个制度在其建立之初,实际上都会面临日后的“过时”,而“过时”的程度,或者简单来说,多久会“过时”,往往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前瞻性”或者“超前性”,以及工作条件发展变化的程度。所以企业应该注意注意对这个“程度”加以甄别。

一种是某个制度的某些条款难以适应当前的工作条件,必须局部或者部分修订,如果还强行按照原制度条款执行,则可能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管理上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新制度没有出台之前,企业应通过制定相关的临时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在该制度应该修改的条款内容方面执行临时规定或补充规定,然后择机制定新的制度。

另一种可能是这个制度大部分内容,甚至所有内容都已经与当前工作条件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如果按原制度执行,不仅造成工作困难,甚至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简单来说达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对此,企业则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并实行新的试行制度,并坚决将原有的“旧制度”废止。

第三,新旧制度之间的“过渡期”不容忽视。对此,在制度修订的“酝酿”期,企业就应该让广大干部员工参与,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意见”或者“建议”本身,而是为了从一开始,就通过让员工参与,进而对他们潜移默化地提前宣贯。且在实践中,这种宣贯效果,往往要比单纯地培训、说教效果更好,更有利于新制度的执行效果。对于在过渡期是执行新制度,还是旧制度,企业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既可以旧制度为主,以补充规定为辅;也可直接执行新的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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