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绮
【摘 要】现阶段,我国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律制度完善。鉴于此,文章将主要对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促进民法典的完善发展。
【关键词】成年监护;意定监护;监护合同;监护监督机制
1.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人们随着年纪的增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思维能力退化,行动迟缓的问题,这些原因导致老年人可能无法像年轻人一样正常的处理日常事务,甚至一些老年人会因为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生活。人类寿命的延长在值得高兴的同时,也需要我们考虑其所带来的问题。很多老年人其子女也可能已经步入老年阶段,不再适合担任其法定监护人,负担监护义务,如果使用法定监护明显已经不再合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转型带来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许多年轻人进入城市打工,直接导致了空巢老人的出现,这对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因此政府就应该重新考虑我国的监护制度。
2.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2.1监护合同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监护制度欠缺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只有建立在合同的形式上才能保障合同的中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和保障,否则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缺乏法律上的保障。①但是我国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容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
首先,对于成年人的监管手段单一。我国对于所有需要受到监管的人都使用“一视同仁”的监管手段。然而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他自己不同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尤其是成年人。许多成年人虽然随着身体原因或者年龄原因行动和认知能力下降,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有自己的意志表达。对于这部分的成年人应当在最大保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其次,没有对应的财产性规定。我国之前所规定的监护大多是法定监护,主要是基于道义上的义务,由亲缘关系维系监护制度是人身关系,并不与财产关系相联系。而现在出现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合同属性,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因此对于这类合同应该适时的增加有关财产性的内容。然而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预先或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没有规定监护人就其履行的监护义务有向被监护人请求适当报酬的权利。这说明我国还是将监护制度限制在家庭范围之内,忽视了监护的市场化。
最后,缺少实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是实施相应法律规范时必不可少的部分,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但是,从现有的立法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还没有接触到具体的法定程序,只是以一种比较笼统的方式将其在整体的监护制度框架中提出。很明显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的程序存在着缺失,也没有对合同的公证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些都会对我国的监护合同的安全交易与保护带来一定的威胁,不仅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②
2.2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
监护监督機制在我国监护制度的设计中长期被忽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之际,其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24条曾规定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立法审查中,这些内容全部被删除。③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对于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立法机关仍未采纳。我国只规定撤销监护人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缺少事前监督机制以及对监护全过程的监督。
3.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1)细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在签订合同前需要确定被监护人是否有判断能力,若监护人按照意定监护协议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已经欠缺了行为能力,此时已经很难判断意定监护协议订立时被监护人是否有实质上的判断能力,该意定监护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愿。同时,在监护合同中,不可以约定被监护人自身事务以外的事项,也不可约定器官捐献、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事项。并且监护的职责和权限,被监护人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前,根据其真实意愿可以进行修改。
(2)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因为意定监护具有人身属性,为了避免在意定监护关系中发生因委托人行为能力衰退甚至丧失导致意定监护失去其有效性基础的情形,国家公权力应适当介入。行政机关可以考虑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即在被监护人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经双方合意自愿与他人签订监护合同,并将该合同在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发现不履行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民政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建立意定监护人遴选机制。意定监护制度下,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是决定意定监护关系质量的关键。在意定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人选任制度不应以血缘和婚姻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意志、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多方面问题,从而避免监护人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监护不力或怠于行使监护权的情况发生。④
(4)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报酬机制。在意定监护中,在跳出亲缘关系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报酬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维护监护关系稳定的重要方式。监护人有权通过照顾被监护人以及为被监护人管理财产等获得相应的报酬。反之,若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义务,则不能获得报酬。
3.2构建监护监督机制
(1)确立积极的事中监护监督机制。要实现对整个监护权过程的监督,就需要国家民政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协同合作完成全过程监督。一方面,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它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权力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当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不尽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利时,民政部门应该联合相应的其他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监督监护人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对被监护人的境况和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果发现了异常情况,可以及时上报民政部门。
(2)确立以诉讼为中心的事后监护监督机制。诉讼作为法律最后的救济手段,也是当事人最强有力的武器。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不当履行监护义务时,被监护人及其亲属或其他监护监督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或赔偿被监护人被侵害或受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其他监护人。
注释
①参见张敏:《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
②参见张敏:《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
③参见王琳:《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之思考》,《行政与法》.
④参见王嘉琦,刘淑波,檀再斌:《大陆法系老年人监护制度及启示》,《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钟务仪.浅析意定监护制度[J].法制博览, 2019(6):177-178.
[2]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118-128.
[3]李国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J].2014(6):72-79.
[4]李凤鸣.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12):212.
[5]孟强.《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4):22-30.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