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8户人家的拆迁工作。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8人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3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 5月29日,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此案中,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