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下午,海东市乐都区李某醉酒后明知周某也处于饮酒后状态,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周某驾驶。周某驾车行驶到寿乐镇新堡子村路段時,追尾哈某同向停在路边的轿车。随后,车辆失控逆向与李甲的轿车正面相撞,造成李甲受伤,3车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周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向周某提供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系共同犯罪,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数量不等的罚金。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种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央视网20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