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4日,备受关注的“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宣判后,引发了“什么算是枪支”的讨论。
枪形钥匙扣被认定为枪
据报道,厦门的李安龙从小是一个机械迷,大学学的也是机械专业。婚后,他开了一家售卖工艺模型的网店。
2012年,李安龙从国外网购了一个钥匙扣挂件,形状是袖珍版的“左轮枪”(以下称为枪形钥匙扣)。第二年,他以枪形钥匙扣为原型,委托他人进行复制生产,并在微信朋友圈和网店售卖。据悉,该枪形钥匙扣长4厘米,重约20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它完全按照“左轮枪”的形状和结构制作,有扳机、枪管、转轮(可打开填弹)等。
在供述中,李安龙承认有时会把摔炮中的火药拆下来做成子弹送给买家。弹丸直径1.8毫米,小于普通的米粒。
因为枪形钥匙扣形状特殊,2015年8月,厦门警方对此进行过检查。但检查后没有任何处罚,也未禁售。
2018年,辽宁鞍山警方在网上发现涉枪信息,逮捕了相关嫌疑人。之后,警方在其聊天记录中发现了枪形钥匙扣的交易信息。
当年7月31日,李安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逮捕。
经鉴定,李安龙出售的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国家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随后,委托生产商和代理商均被逮捕。
从李安龙被捕那天起,案件一直被持续关注,同时引发了争议。
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
在李安龙的认知中,钥匙扣是玩具,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枪支?
庭审中,李安龙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钥匙扣过小,或导致鉴定误差过大,因此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被当庭允许。
据报道,李安龙的妻子陈女士表示,他们销售的枪形钥匙扣主要用于收藏,此前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她曾收到一名网友发来的枪形钥匙扣射击测试视频。视频中,钥匙扣近距离对着鸡蛋皮射击,结果蛋皮只是移动了几厘米,没有被打破。值得一提的是,钥匙扣要想填装子弹,需要卸掉螺丝,将钥匙扣拆开。辩护律师据此认为,这一结构说明钥匙扣在设计之初,并不是為了射击。
2019年4月3日,李安龙等15人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等罪名提起公诉。
今年6月4日,该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安龙等3人系主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刑事判决书,3名主犯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其余12名被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宣判后,多名被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引发“什么算是枪支”的讨论
“枪形钥匙扣案”宣判后,引发了“什么算是枪支”的讨论。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介绍,目前办理涉枪案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枪支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在实务中,多采纳工作规定的标准。工作规定第3条指出:“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根据刑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马朗认为,“枪形钥匙扣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的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险性。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吴允锋认为,本案中的枪形钥匙扣无法满足枪支“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的实质特性。他
“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始末
表示,判断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枪支,应该以作为“上位法”的枪支管理法为标准,进行实质解释。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规定,枪支应当包含四个特征:一是动力特征,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二是发射工具特征,即利用管状器具作为发射工具;三是发射物特征,发射物质是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四是性能特征,即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其中,性能特征是枪支被纳入严格管制物品范围的关键特征,是从发射物对所指向人造成杀伤力的角度进行界定的。
因此,不能仅从形式层面对枪支进行简单认定,而应当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通过实质解释划清枪支的界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认知应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范畴
此前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2016年10月12日,在路边摆射击摊的天津老妇赵春华被警方带走,摊位上的9支塑料枪及塑料子弹被警方查获。后来,其中6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能正常射击的枪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赵春华认罪服判。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中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马朗认为,这表明在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已被司法机关纳入考量范畴。
吴允锋表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根据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明知”进行实质性考量。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政府部门对枪状物生产的监管较弱,经常出现超出标准的枪状物,消费者一般很难辨别。因为普通消费者买了一把玩具枪,很少会去鉴定部门确认一下它是否符合标准。所以,很多人因涉枪犯罪被逮捕时,总有这样的疑问:“这也算枪?这也算违法?”
有专家认为,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引发热议的普通民众涉枪类案件。“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合理,可能仍需要讨论。
然而,在现有标准下,当务之急并非是以严苛的刑罚“杀鸡儆猴”,而是向社会公众多普及有关枪支的法律。
不少法律学者也指出,在当下标准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枪支类的案件时,不要仅以枪状物数量和是否“超标”为量刑准则,而应多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和产生了多大的社会危害性。
涉枪类案件如何少一些争议?律师杨卫华建议,一是公安机关要综合衡量,考虑怎样形成科学的枪支认定标准;二是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建立分类管理的体系或强制标识制度。
(《河南商报》《上海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