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名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被依法宣判。本应出现在学校教室里的孩子,为什么放弃学业,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这确实值得引起重视和思考。本期案例我们邀请郁华律师进行锐评,邀请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关工委五老邱益英,对如何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合力,杜绝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评述。
案例提供
:安徽省灵璧县关工委案例分析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网上“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 郁华老法有话说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关工委五老 邱益英案例回放
安徽省灵璧县农村青年西某贺和未成年人李某等为首者,纠集网罗来自县内多个乡镇、村(社区)的未成年在校学生、社会闲散少年,组织起一个共17 人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除西某贺1994年11月出生,属青年外,其余16 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初至2018年4月,一年余时间内,他们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强奸轮奸未成年少女和幼女,强迫幼女卖淫,以及开设赌场,等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指控这17 名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进行了庄严宣判。
纵观这17 个农村娃的学习经历,就不难理解,除2 人系高中一年级在校学生,2 人在职高学校读书,其余13 人中,2 人系小学文化,11 人初中未毕业,且多数在初一、初二就辍学了,说是在家务农,其实多系无业游民。由于在校学习时间短,年龄轻,接触社会又少,往往真善是非荣辱美丑分辨不清,在社会一些负面因素影响下,难免沾染严重不良行为,以至违法犯罪。
本应出现在学校教室里的孩子,为什么放弃学业,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这确实值得引起重视和思考。
律师锐评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网上“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郁华
未成年的孩子,正常情况下要么处于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要么是高中的学生。这些孩子辍学,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龄学生辍学,是一切负面的源头,是未成年人涉黑的重要因素。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人之初,性本善,谁都不是天生的恶魔。孩子面对不会做的题目,开始偷懒不做或者抄袭,邪恶的种子就产生了。孩子以为可以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以为蒙混过关也行时,学业开始离他远去。当他连课本都看不懂了,上学就是遭罪,似乎只能辍学避世。
父母作为孩子法定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应当第一时间发现孩子的问题,应当及时教育孩子、纠正孩子的错误,应当将不良的种子第一时间扼杀,否则积少成多,积恶成祸,害人害己。
老法有话说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关工委五老邱益英
在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来关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一是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暴露了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薄弱,学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专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对流失社会的学生,在了解和掌握辍学原因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学生家长有针对性的做好规劝工作,动员和帮助他们重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要加强家庭教育。一个人的成长,首先受到的是来自家庭、来自父母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具有不可替代性。“养不教、父之过”。我们关工委和五老在关心关爱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中,应当更关注失足青少年家庭,注重孩子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不断提高父母的法治修养。通过家教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筑牢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和集体观念,才能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是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我们关工委和五老要关心关爱失足未成年人,落实帮教措施,全方位地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针对失足未成年人不同的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和犯罪原因等,积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通过帮教,使已经重新走上正途的失足未成年人的长远人生免受前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