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老年人口每年增长将超千万。据预测,到202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法律里也有温情条款。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可不是劝人方的说辞,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原文規定,是为“常回家看看”条款。
“常回家看看”条款——古已有之
唐:《唐律疏议》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若“供养有阙”徒二年(坐两年牢)。
清:《大清律例》亦有规定:“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棍子打一百下)。
“常回家看看”条款——域外亦有
新加坡:《赡养父母法》,世界上第一部“赡养父母”立法。
瑞典、芬兰:这些国家量化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
日本:《民法》和《生活保护法》具体规定到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层面,提倡“一碗汤距离”原则,即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
老年人行使获得精神赡养权亦应恪守边界
子女往往以经济问题、时间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为由,怠于行使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其本质是子女的经济权、休息权、对未成年子女权的抚养义务等与老年人获得精神赡养权的冲突。另一方面,老年人行使获得精神赡养权不应过分侵犯子女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就曾发生过,父母诉请法院要求判令60岁的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的;居住在上海的父母,要求北京工作的女儿每月当面支付1元赡养费等案件。此举实际损害了儿女的权利和自由。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蒋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