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1-06-15 02:58孙敏
唯实 2021年4期
关键词:正义人工智能信息

孙敏

当代中国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交汇期。伴随新的工业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传播技术日新月异,人类在生产生活方面面临着深刻变化,以真实、平等、自由、秩序为核心的传媒正义问题,随之成为全球化治理的热点和难点。传媒正义不只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如何回应这一全新背景下传媒正义所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如何运用传媒力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和期待?如何引导公众在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运用传媒工具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这些都是新时代维护传媒正义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新时代实现传媒正义面临的严峻挑战

真实、平等、自由、秩序是正义原则的基本价值。坚守新闻真实、信息平等、表达自由和网络秩序,是新时代传媒正义的重要价值原则,体现了新时代传媒正义的基本内核。伴随互联网爆发式、跳跃式发展带来的颠覆式信息革命,传媒概念突破了传统职业属性成为社会化的泛在,其边界也在日益模糊并渐趋消失。信息的生产、传播、互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转的基础机理。与此同时,“真实与虚假”“平等与鸿沟”“自由与束缚”“秩序与失序”的矛盾张力日渐凸显叠加甚至形成二元悖论,并严重危及公民权利、社会福祉、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乃至世界和平。

真实与虚假。新闻真实被誉为新闻的“生命线”,也是新闻最为核心的要素。一方面,传播技术已经突破了时空限制,为人类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接触和了解世界提供了更快更便捷的通道,新闻的形态变得愈加生动和多元,新闻真实成为“可见、可听、可感”的存在;另一方面,数字化时代“众声喧哗”的信息,常常显得扑朔迷离、难辨是非真假,人类进入“后真相”时代,“深伪”技术、算法工具、沉浸体验等进一步加大了普通人辨识事实真相的难度。

平等与鸿沟。平等是正义理论的重要内涵。确保社会个体在信息享有、使用和传播方面的平等权利,是数字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天然蕴含着平等精神,为平等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网络传播的低门槛、便捷性、去中心化,使信息垄断的局面被彻底打破,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自我、表达情绪意见、参与公共讨论。近年来,智慧城市、政务公开、智能应用的发展,方便了公众充分有效地行使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主和权利平等在互联网领域得到极大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能力、占有资源等因素的不同,如个体智力、身体等自然因素,经济状况、家庭种族等社会因素,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在信息享有、使用、传播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些在信息获取和应用方面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被称为“数字难民”“信息穷人”。事实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信息鸿沟,人们获取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能力差距进一步被拉大,甚至给公共权力和垄断资本带来“有权者增权”现象,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

自由与束缚。一方面,“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可以现场直播”的时代,人类表达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得到前所未有地充分发挥,人类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社会充满着创新创造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被人工智能支配的生活使人们成为“手机控”“屏幕奴”,人类无可奈何地被自己制造的工具奴役、綁架和异化。同时,被信息裹挟、被算法操控的日常生活淹没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又使人们陷入一个个“信息茧房”和“算法黑箱”。

秩序与失序。互联网环境下,传媒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稳定的网络秩序。一方面,智能传播技术可以帮助人类更精确、更便捷、更科学、更高效地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在国际形势研判、宏观经济决策、民生服务保障、舆情分析引导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助推社会发展更加和谐有序。另一方面,智能社会又将人类带入一个更加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社会,科技异化、网络暴力、算法歧视等带来的各种非传统风险,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仅难以预测、识别和研判,而且一旦暴发还具有极强关联性、快速蔓延性和急速增强性,具有重大杀伤力和破坏性。英国科学家霍金曾经预言:“人工智能的成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事件。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1]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权利诉求、公共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机制应接不暇,社会面临失序风险。

二、新时代传媒正义实现的法权要求

在人类的思想史和生活实践过程中,有关正义的理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迁,从未有过固定的定义。但作为普遍的实践准则和恒久的理想追求,正义包含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如真实、自由、平等、权利、秩序、公平、效率、理性等。对于传媒来说,促进和提升社会正义,不仅是信息传播的重要目的,更是传媒存在的意义所在。传媒系统的社会功能,除了通过传递和利用信息实现个体社会化,还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2]事实上,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传媒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实现新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也对传媒正义提出了新的法权要求。

技术的迭代发展,使传媒资源的分配产生了新的权利平等要求。互联网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权利要求,许多是难以用传统权利保护体系加以规范和衡量的。“传播设施的增多掩盖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许多差异:语言或种族中的多数与少数之间、富裕的与贫穷的人群之间、国家之间和各个区域之间”[3]。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了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调查委员会敏锐地发现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传播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由于新媒体技术的驱动以及传媒融合的加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在接近新媒体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相应地,在传统媒体环境中诞生的“知识沟”假设也转换成新媒体环境中的“使用沟”概念。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对信息接收者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新媒体承载的海量信息为发挥信息接收者的能动性提供了可能,即受众在接收信息时具有了更多的选择。因此,与接入不平等相比,新兴媒体在应用上也隐藏着更大的权利平等问题。

表达自由的迅猛扩张,需要重建新的传播秩序。互联网较低的进入门槛和无限的传播空间,极大激发了人们表达的欲望和能力,也极大拓展了人类表达的广度和深度,由此造成舆论生成速度显著加快,舆论构成也因此变得前所未有的复杂。互联网上“众声喧哗”是常态,甚至相互矛盾、彼此抵牾、扑朔迷离、难辨是非真假。网络是虚拟的,但极端的网络自由带来的破坏作用也是巨大的。对于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信息,若不加以规范和治理,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破坏良好的社会风俗和有序的公共秩序。基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性,社会主体的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出现了许多不确定性。为此,亟待明确传媒权利和义务的边界,通过完善网络治理体系重建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媒秩序,以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建立合理的互联网运行规则,需要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传媒要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借助一定的规则来加以规范。与此同时,传媒机构作为重要的信息系统,必须被纳入国家社会制度的轨道中,这样传媒制度就应运而生。传媒制度正义包括传媒制度本身的正义和传媒制度运行的正义。其中,传媒制度本身的正义是指国家在制定传媒制度时要体现正義的精神,也就是赋予传媒制度以正义的属性。传统媒体时代向互联网时代转变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信息发布权从过去的少数人手中转移到了现在的大多数人手里,发布者与接受者间之间不再有明晰的界限。社会大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其著作《第三次浪潮》中的判断表明,互联网改变了信息权力的分配格局,“权力决定信息分配”逐渐转变为“信息决定权力分配”。[4]针对日趋激烈的信息权之争,建立合理的互联网运行规则,需要有效的公平制度保障。

实现智能时代的社会正义,更加依赖传媒正义来推动。传媒被称为国家的“瞭望者”、社会的“雷达”和“皮肤”。一定传播秩序下的传媒还发挥着“采集信息、形成观点、生成舆论、建构文化、传承历史”这样层次递进的社会功能。[5]移动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平”,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碎片化。深陷其中的每一个个体,面对庞大的信息空间愈发显得渺小,注意力成为最稀缺的资源。由于个人的精力十分有限,实际活动的领域也是相对的,因此对很多超出自己亲身感知以外的事物,只能借助传媒去了解和认知。[6]现代社会,互联网与每个人的关系是镶嵌的、具体的,传媒不仅重设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而且不断内化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与生活方式,塑造着新的社会结构和产业形态。人们会发现,想要摆脱传媒的影响和制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无所不在的传媒和外在世界发生着联系,并在联系中呈现自身存在、追求自我实现。由此,互联网赋予了传媒更多控制社会的可能,也赋予了传媒更加深刻影响社会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愈发依赖传媒正义来推动。

三、新时代传媒正义实现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为打造中国特色的网络传播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这一重要表述明确了我国网络传播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和未来发展目标。充分把握互联网发展趋势,通过具体实践实现传媒正义,推动形成经济繁荣、秩序稳定和权利自由共生共进的传媒秩序框架迫在眉睫。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以政府、市场和社群三重机制均衡协调发展为原则,以增强市场竞争、社会自治和政府监管能力为目标,运用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处理好发展与治理、规制与利用、法律与技术、政府与市场四重关系。

正确处理发展与治理的关系。近年来,我国信息通信技术迅猛发展,2019年分值超越了全球平均水平并成为全球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机器人、无人机、自动翻译机等不断发展,智能化正在成为未来社会建设的目标,也将成为人类传播的新形态。2017年7月,我国制定实施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进行战略布局,并提出了未来30年由初级智能社会到高级智能社会的发展目标。与此同时,作为影响广泛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了新挑战。“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为此,平衡好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治理的关系应当成为共识。既不能因发展先行而忽视了治理,也不能因强调治理而抑制了发展;既要为创新发展提供充分、可预期的保护,放开持续发展的上限,也要为可能的风险划定严格且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正确处理规制与利用的关系。为制止或避免社会失序、无序、脱序等带来的各种风险灾难和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序,人类创制了规则和法律。一方面,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为技术发展设定必要的法治伦理边界,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围绕社会治理难题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制度优势深度融合,打造智慧城市、智能政务、智慧交通、智慧法庭、智能生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治理模式日益精准、高效,从而推动社会和谐有序,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极大满足。

正确处理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技术有变,法理有常。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在《多媒体与著作权》一书中提出:“让法律领先于事实,特别是技术,而以应有的姿态进行引导是困难的。由于难以正确判断社会发展方向,法律如果先行往往产生朝错误方向引导的危险……但应注意至少要努力在最低限度上,不使法律成为多媒体发展的阻碍。”[7]技术的发展历来是引起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应当关注并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正如李彦宏等人所说:“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不只是理工科专业人士的领域,法律人士以及其他治理者也需要学习人工智能知识,这对法律人士和其他治理者提出了技术要求。”[8]目前,人工智能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很多操作仅仅处于机械阶段,尚没有达到真正的智能化。未来的发展和运用要重视“能”更不要忽略“智”,要将技术环节嵌入法律思维,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同时,还要明确媒体平台问责机制,各媒体平台应承担算法的监管职责。通过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推动算法的公开性,使监管部门和公众有权享有算法推荐标准的知情权,并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共同促进媒体平台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互联网就是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为社会建设带来了新机遇,必须在“强国家”的前提下激发社会活力。一方面,要进一步突出政府在互联网传媒政策制定、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安全防范和法规供给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加明确地彰显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在国家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驱动下,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构建多領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全面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成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方向。要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数据确权、定价、交易,运用技术保障数据流动安全可控。为平衡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需要推动形成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则,助力移动互联网数据要素价值充分显现。

综上所述,新时代的传媒正义问题比过去任何时代都要纷繁复杂。面对急遽而来的智能时代,人类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现行的治理规则、治理技术、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等,还不能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传媒正义问题带来的全方位挑战。为有效规制、防范和惩戒一切遮蔽新闻真实、侵蚀信息平等、践踏表达自由、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必须理清其中的法理关系,重塑相关价值准则,建立科学有效的新型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英)霍金.让人工智能造福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家园[J].智能机器人,2017(2).

[2]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128-130.

[3](美)赫伯特·甘斯.什么在决定新闻[M].石琳,李红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0.

[4]双传学.化最大变量为最大增量让主流声音响彻主阵地[J].中国记者,2018(10).

[5]姜飞.“窃听门”事件对世界传媒秩序的冲击[J].红旗文稿,2011(15).

[6](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116-117.

[8]李彦宏等.智能革命: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变革[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312.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传媒正义研究”(20XWD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新华日报社评论理论部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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