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发育与发展

2021-06-15 03:24徐古祥
江汉论坛 2021年5期

摘要:公民精神作为一个价值范畴成为中国近现代思想界的重要论域。近现代主要思想家大多对其作过深入的分析与阐释,并具体指出了公民精神观的个体价值和整体价值。由于文化、时代和主观的局限,近现代公民精神观所呈现的价值图景并不完整,也没有很好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时空转换,尤其是对权利及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没有充分的理解,对公民精神观的一些个体价值,比如自由及其相关的宽容价值,缺乏一种自内而外的认同。准确界定和全面诠释公民精神,并通过对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分析、批判来呈现其历史嬗变与个性特征,对于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个体价值;整体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5-0064-08

众所周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发展进程具有共同的节奏脉动。正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中,有关公民精神的话语阐述和言说体系才在中国逐渐建立,并逐步形成独特的公民精神观。溯其本源,公民精神概念来自于西方哲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语境,导源于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与矛盾运动,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些相关价值范畴,比如权利、权力、公平、自由等。从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发育和发展来看,虽然在一些概念的理解上存在中西之别,但其所包涵的基本价值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共识性。作为一系列价值范畴的“集合”,公民精神对中国近现代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催化作用。它既依承本土传统,又嫁接西方文化开出新意。深入探析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历史嬗变、具体特征,不仅有助于呈现公民精神的中国气象及其生成根据,而且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亦多有裨益。

一、公民与公民精神

公民是公民精神的核心词,要理解公民精神,就必须理解公民。作为一个外来词汇,公民可追溯至西方社会中的市民。在古希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是与国家相对立的,所以市民主要是一种政治性的存在。直至西方中世纪末,市民才作为商品经济形态下的一个新生阶层而出现,逐渐拥有更多的世俗属性,成为一种具有平等、自由和独立人格的社会存在;也正是借助于商品社会的有利格局,市民越来越具有活力,成为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主体,并日益成为上升阶层的成员。这一时期市民社会形成的市民精神主要有:平等、独立、经济自立以及政治参与等。公民是市民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衍化的一种新形态,它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主体。一种比较典型的公民身份定义是托马斯·雅诺斯基作出的,他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① 托氏在个人和民族国家的视域中所强调的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的主动性和义务的被动性,体现的正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精神的三个基本方面:个人和民族国家、权利和义务、主动和被动。在这三个方面中,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它界定了个人和民族国家之间的所有关系,也界分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不过,托马斯·雅诺斯基并非以权利和义务界定公民内涵的首创者。1949年托马斯· H·马歇尔“在论述英国情况时,按照发展的先后顺序,将公民权利分为三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及社会权利,并且将它们与公民义务相平衡,这些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以及对国家的其他服务”②。不过,权利和义务论仅是众多有影响力的公民理论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托克维尔和涂尔干的公民文化理论,以及葛兰西和马克思的文明社会理论。相对于后两种理论,权利与义务论奠定了现代公民社会理论中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其他公民精神,如公益精神、法治理念、宽容态度、公共参与、规则治理、平等、独立、自由等都与权利、义务的理念有很强的关联性。它们或在公民和国家的互动关系中强调公民的参与性,比如公益精神、公共参与;或直接强调公民的个体品质,比如宽容、独立、自由;或强调调适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比如规则治理。

应该说,公民精神及其相应的公民精神观主要根植于西方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语境。虽然在相关界定与诠释中,我们并不能将其奉之为一種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圭臬,但是它却具有学者托马斯·科恩所谓的范式(paradigm)意义。借鉴和依托这种范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理解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变迁。

二、中国近现代崛起的公民精神观

尽管公民精神的概念最初是在西方形成的,具有外来文化属性,但是,“思想没有政治的疆界,它们不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它们没有发明者,也没有所有者。它们是真正的人类共同遗产”③。正因为如此,在中国近现代社会深刻变化和急速转型的大背景下,与现代化发展进程相伴随,公民精神作为一种人类可以共有的“遗产”很快进入到中国近现代思想家的视野中。

(一)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中的个体价值

公民精神观是整体性价值与个体性价值的统一,是一系列价值范畴的“集合”。因此,近现代思想家在思考公民精神的过程中,往往在认识上有一个由浅及深、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总体来看,他们所关注的公民精神价值有:自由、平等、独立、进取。

作为近现代思想家代表之一的严复是较早关注公民精神问题的学者。在他看来,所谓公民精神,主要体现在追求独立、进取、自由、平等等价值上。其中,自由、平等是更为重要的价值,也是独立、进取的基础。严复指出:“自其自由、平等观之,则捐忌讳、去烦苛、决雍弊,人人得以行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势不相悬,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者,是无法之胜也。”④ 严复以自由和平等作为评价当时中西方精神、制度层面呈现截然不同面貌的标准,他认为当时中国社会体现的“忌讳”“烦苛”和“雍弊”使得普通人生活在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下,没有言论自由,也没有平等意识。而西方社会则君民一体,君民平等,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个体竞争力得以充分释放,并形成一股强大的整体合力,非常有利于民族国家之间的国际竞争。

在当时民族危亡时刻,严复特别提倡标本兼治的救国方案,赞成中国进行渐进式的革新,逐步谋取长远之计。在他看来,“标”可以理解为增强中央集权,操练军队,从而实现富国强兵;而“本”就是通过激发自由、平等、独立、进取等公民精神的个体价值来厚植“民智”,培育“民德”,激发“民力”。其中,開发“民智”在当时显得尤为紧迫,因为它对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是最直接、最有利的推动。

同样着眼于民众启蒙,梁启超则力倡新民,即培养具有现代视野的“新”民,这“新”之所在就包括具有独立、进取、自由精神。梁启超认为:“新民云者,非欲吾民尽弃其旧以从人也,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所本无而新之。”⑤ 但同时他又认为,在旧传统、旧文化的束缚下,自由、独立、进取等新民精神难以产生。中国迫切需要革新,借鉴和汲取西方公民品格,并在与传统道德的对抗中重塑具有进取、独立、自由等精神的新国民。基于这种认识,梁启超像近现代很多思想家一样特别注重教育改革,力图通过开办学校引入新思想、“群心智”等来塑造新国民。在他看来,当时中国旧的国民品格极其卑下,无智无识,无勇无才。他说:“民之愚由于不读万国之书,不知道万国之事。欲救其弊,当有二端:一曰,开学校以习西文,二曰,将西书译成汉字。”⑥ 他希望通过习西文、译西书、废除科举、设立新式学校、培养新式人才来开发民智、汇聚民力,进而培养具备自由、独立、进取等精神的新民。

在西学东渐背景下,近现代思想家们一方面吸收新思想,接受新文明,追求自由、平等、独立和进取等公民精神的个体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在反思批判传统思想文化的同时,都竭力对源自西方公民精神中的个体价值进行本土性的改造。比如严复谈自由,也谈群己平衡;梁启超谈自由,也谈“淬厉其所本有”、“采补所本无”,并进行创新,融贯中西,新旧兼顾。近现代思想家胡适对公民精神个体价值中的自由非常青睐。他在学术上坚持全盘西化态度,秉持极端自由主义立场,强烈批判文化保守主义者的国民性改造方案。他既不同意文化保守主义者根据两次世界大战而得出的结论:西方文明有自身无可克服的矛盾,濒临崩溃,传统文化可以拯救世界文明;也不同意激进主义者认为的西方文明走到了终点,应该去寻找新的道路,不赞成以代价巨大的暴力革命去改造中国社会。胡适鲜明的自由主义立场使他对于自由的价值倍加推崇,甚至认为它是公民精神中最宝贵的价值。在他看来,“由于历史和环境的原因,西方文化已经走在前面,反映西方现代工业文明的现代文化以个体为中心,张扬人的个性,提升了文明发展的效率,也反映了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更高水平,这是一种时代性的进步”⑦。因而,他主张全部学习和吸收西方公民社会所蕴含于内、体现于外的各种价值理念、制度范式和生活样式。

可以说,近现代思想家们对公民精神的个体价值阐述基本是以西方近代以来的公民精神观为理念基础,并加以改造和创新的。与注重等级、礼制的传统思想文化观相比,近现代公民精神观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二)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中的整体关照

由于孕育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时代充满了各种民族、国家危机,因此,公民精神观中的整体关照更为凸显,如倡导爱国主义、关注公共治理、提倡公共道德、谋求富国强兵、追求现代转型等等受到普遍重视。严复认为,虽然从历史上来看汉文明屡遭异质文明的冲击,但是最终它都能同化或者融合这些异质文明。然而西学迥异于中国历史上所遭遇过的异质文明,它不仅不能被汉文明所同化或者融合,而且对汉文明构成前所未有的威胁与冲击。严复对自由、平等这些个体价值的倡导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实现富国强民、救亡图存。他说:“是故富强者,不外利民之政也,而必自民之能自利始。”⑧ 可以说,从权利的角度来看,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中的国权意识比较强,这也契合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只有国权得以确立,才能谈得上其他私权。因此,严复在界定自由时,其态度颇值得玩味。他所说的自由是遵循这样的逻辑,即从絜矩之道到自治到自由自能再到自利,最后实现利民之政,并实现富强。可以看出,这种自由与西方资产阶级以个人为中心的自由大相径庭。

在公共道德的建构方面,相对于严复、梁启超和胡适的“以新换旧”或者“除旧布新”的方案,康有为、谭嗣同则更强调“旧中立新”。在关注公共治理、追求国家富强和追求现代转型方面,胡适所具有的从应然到实然的路径选择意识,相较于康有为、谭嗣同、严复和梁启超等人又更为强烈。与这些学者相比,胡适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在建设现代社会的背景下,直面现代化的挑战并寻求系统性地解决步入现代化的问题。从胡适卷入的问题与主义之争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他的这种实验主义(也称为实用主义)倾向。他所提出的“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的方法主张,从某种意义上反映的就是其致力于进行系统的中国现代化论证和实践的思路。

总之,纵观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研究可以发现,他们的主要共同点在于:一是不管选择什么样的个体价值革新路径,他们对于自由、平等、独立、进取等价值都比较认可;二是由于中国近现代思想家都是在时代的条件下开展其理论探索的,所以从重要性来说,其公民精神观中的整体价值,如爱国精神、公共治理、公共道德、国家富强、现代性等丝毫不亚于公民精神中的个体价值;三是从公民精神观的历史发展来看,近现代很多思想家们将其毕生精力投入到国民或公民品格的改造和塑造事业之中,他们的努力对中国现代公民精神的形成无疑具有重要的开拓性与建设性的意义。

三、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多重特征

对近现代思想家的公民精神观,要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认识:第一,从其与西方公民精神之间的差距来进行研究,这是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文化特征;第二,从其与现当代公民精神之间的差距来进行探讨,这是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时代特征;第三,从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主观倾向进行分析,这是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主观特征。

(一)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文化特征

近现代思想家,一方面受到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濡染,对导源于西方社会的公民精神的理解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文化过滤;另一方面公民精神的展开是有层次的,因而,近现代思想家对其认识也是逐渐加深的。在此过程中,出于对一种思想的陌生和体验的缺失,近现代思想家往往用传统文化中的概念、原理来消化并理解公民精神的内容,从而导致在對一些问题的理解上与西方思想家有显著差异。

首先,近现代思想家更倾向于认同整体价值。在他们的理解中,个体只有融入到整体中才能生存和发展,整体是个体的升华。在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家国往往成为整体价值的体现与代表,而事实上在许多问题的探讨中,与家国相关的整体价值也确实备受近现代思想家的认可,甚至成为他们学术思考的核心内容。以蔡元培为例,冯友兰先生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中曾说:“蔡元培所说的世界观就是宇宙。宇宙是一切事物的总体,它是无限的,无始无终的,包罗万象的。和宇宙比起来,人是渺小不足道的。但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人和宇宙的关系,是部分和全体的关系。”⑨ 正是基于这样的整体性思维,蔡元培一方面有限地认可达尔文的进化公理,认为人类的主要义务不是个体而是整体,不是现在而是将来;另一方面坚决反对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对弱肉强食,强调各民族的自存和各民族的和睦相处。从对公民精神的认识来看,他更注重公民精神的整体性价值,而不凸显个体价值,强调通过整体性的教育提升来实现民族自存。

其次,近现代思想家所理解的公民精神更具有政治理想意义,而较少法律行为意义。在公民精神的发展历史中,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成为界定公民精神的重要标准,它既划定了可为之范围,又设定了禁止之界限,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履行。因此,西方公民精神有强烈的法律行为意义。而中国的近现代思想家则往往基于吸收传统文化或者变革传统文化的框架思考公民精神的价值。无论是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还是章炳麟和孙中山,他们对公民精神的理解一方面受到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又将公民精神与封建王权、贵族政治、科举制度对立起来,致力于以平民、新民等观念来冲击和取代专制特权。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以极富想象力和感染力的语言阐述了大同社会的结构和生活状态,畅想大同社会的美好。梁启超的新民概念就是一种革命理念,他试图用新民作为中国社会变革的基石,瓦解封建王权和贵族政治。谭嗣同则以“通”为打通社会黑暗的必由途径,强调上下通、男女通、内外通、人我通。在他的《仁学》思想体系中,“仁”是支配整个宇宙的最高自然法则,需要通过“仁——通——平等”最终完成公民意识向平等的回归,打破人我和公私的分隔。他充分吸收了佛学中破的意识,主张破除一切人我之分,实现人人平等。而严复尽管受过西学的严格训练,并且长期钻研和翻译西方思想家的名著,但是,他对公民精神的理解仍然停留在群己范畴的群己平衡上。特别是到了晚年,他对公民精神的理解又回到传统儒学的框架中,并寻求一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章炳麟则一方面反对封建专制,倡导民族革命,另一方面提倡国学,维护传统文化。孙中山在对公民精神的理解上,倡导一种“天下为公”的精神,反对封建专制,追求实现民族的自立、自决。可见,近现代思想家的公民精神观更多具有政治理想意义,而罕有现实的法律行为意义。

最后,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理解尽管吸收了某些功利的成分,但是总体上并没有脱离传统义利观的影响。他们对公民精神道德层面的关注度远甚于西方思想家,而在功利层面的研究和探讨也多停留在借用西方思想家的阐述。康有为和孙中山对理想社会的描述很深刻地受到《礼记·礼运》大同章的影响,即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因此,康有为的公民精神观必然带有原始平均主义的色彩,而孙中山“天下为公”的公民精神观既是对专制主义的一种反动,也是对传统理想政治的一种回归。近现代思想家中对公民精神阐述比较详尽的是严复,他提出民力、民智、民德三个重要概念,认为“民力”的培育可以在激烈的国家竞争中实现民族自存,“民智”的培育可以使得国家的富强得到充分的智力支撑,而“民德”的培育则是根本之途。显然这些思考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参与。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影响之下,传统学者们把理想人格作为一种至上的道德标准,认为修身为本,只有先“内圣”才可以“外王”。从原始儒学到宋明理学,“内圣”的强调不断被推高,从而裹挟着所有读书人,要求他们向着“超凡入圣”的目标努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一倾向与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是截然相对的,前者追求所有人努力成为“圣人”,或者以“圣人”为模板,而后者则是希望所有人都意识到自己的平凡和平常,是法治社会中的一名平民。平民的现实利益和感情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一切诉求都努力在法律的框架中被逐一确认。以义利观为例,西方思想家会努力在法律的框架中界定义利所包涵的复杂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利益的归属与责任的尺度。但在传统儒家文化的解释框架中,义优先于利是一个关键甚至绝对的价值标准。当然,近现代思想家对西方公民精神的阐释和吸收虽然难以摆脱这种价值标准的影响,更倾向于强调义,但还是努力倡导平衡二者的关系。学者高瑞泉曾总结过这种文化格局的变动,他认为:“古代正统的‘圣人不断受到怀疑和批判,虽然有种种回流与反动,但终于不能改变被平民化的理想人格所替代的历史趋向。”⑩

(二)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时代特征

一方面由于时代的局限,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精神发展的渐近性,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认识有一个了解和接受的历史过程。总体来说,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认识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比较对照阶段。清末有识之士龚自珍和魏源等人较早认识到中国当时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因而他们从思想文化、民众素质等层面深入思考制约国家发展的各种矛盾。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西学中源”“中体西用”,近现代思想家逐渐把思维的触角延伸至公民精神方面。然而,这个阶段他们主要还是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一些外显特征进行比较对照,从中发现问题进行归类与归因。这一时期,特别是1894年甲午战争之后,近现代思想家们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地主阶级和洋务派的开明态度,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努力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1895年这个时候,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思开风气,开知识,非合大群不可,且合大群而后力厚也,合群非开会不可,而且这个会还必须在京师召开,才能收到‘登高呼远之势,可令四方相应,而举之于辇毂众著之地,尤可自白嫌疑。这已经把‘相聚讲求的目标和理想,转到了‘开风气,开知识上,而开风气开知识中,开的却是西方的风气,学的却是西方的知识。”{11} 在比较对照的过程中,近现代思想家不仅从感性上获得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的各种信息,而且从理性上逐步思考国民的素质与能力问题,进而进一步解读西方公民精神,并勇敢地进行自我反思。

二是模仿吸收阶段。近现代思想家在对公民精神进行比较对照之后开始有意识地进行模仿吸收,从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到孙中山他们对公民精神的理解和探索都经历了这一阶段。以公民精神中的重要价值——平等为例,近现代思想家力图模仿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平等思想。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了人类的平等状态。在洛克那里,人与人没有依附和从属,毫无差别,权利与权力关系都是相互的,每个人不会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利。洛克认为,这种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相互依靠,避免彼此毁灭。西方公民精神中的这种平等观从本质上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所理解的原始平等或者绝对平等,也不同于孔子所倡导的有教无类式的平等。它是一种人格平等,也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平等。这与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伦理为根本指针的、明确承认阶级差别的制度体系在精神层面具有根本的差异。近现代思想家深刻认识到这种差异并努力模仿吸收西方公民精神观。从洪秀全所开辟的太平天国乌托邦式的实践,到洪仁玕的《资政新篇》的修正,再到戊戌维新运动中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革新,最后到孙中山的民主革命运动,以平等为核心的西方式公民精神逐渐呈现其轮廓。康有为认为,“人皆天所生也,同为天之子,同此圆首方足之形,同在一种族之中,至平等也”;认为现实存在的“以阶级之限人,以投胎为定位,而不论才能”的等级观念和制度是造成教育、政治参与、婚姻等全面的不平等的根源{12}。谭嗣同在《仁学界说》中也曾鲜明地指出,仁以通为第一义,并对仁进行二十七界说。其中,大部分段落就是在论证平等,其苦心孤诣的阐述无非是在平等欠缺的传统中国倡导并拓展此种价值。

三是适时改造阶段。近现代思想家生逢民族国家救亡图存之际,此时新旧价值观面临强烈碰撞,他们一方面对西方公民精神进行学习和吸收,另一方面对此也进行着本土化的改造工作。公民精神观中的公益精神、法治理念、宽容态度、公共参与、规则治理、平等、独立、自由等价值在被倡导、传播的同时也根据中国的国情不断地被调整和转化。例如平等价值,在有些近现代思想家眼中更多体现的是实质平等,在另一些思想家眼中则体现的是形式平等。思想家们根据自己对本国国情的认识而对平等进行不同的解读,丰富了平等的内涵。再如自由价值。严复的八大译著之一《群己权界论》重点就是介绍并推崇自由价值,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富强的重要原因。然而,他对自由的态度在很多方面是有所保留的。在生活上,他对自己子女的婚姻就不认可自由恋爱。在其另一译著《孟德斯鸠法意》中,他提出:“今中国沿早婚之弊俗,当其为合,不特男不识为夫与父,女不知所以为妇与母也,甚且舍祖父余荫食税衣租而外,毫无能事足以自存,如此而曰自由结婚,不待父母之命,庸有当乎?庸有当乎?”{13} 所以,自由价值在严复那里,一方面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被改造成一种无碍于亲权的自由。

从比较对照到模仿吸收再到适时改造,这一发展过程反映出近现代思想家由于时代的局限所进行的艰难探索。他们试图将西方的先进公民精神观纳入到中国传统的文化体系内,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以促成中国传统社会及其民众精神的渐次改变。这种勇气和努力是值得钦佩的,但在当时尚不具备实现的条件。

(三)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认识的主观特征

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阐述和理解存在主观局限,解读各有侧重,或重视自由、宽容价值,或重视政治参与,并没有形成共识。比如,在严复看来,公民精神最为重要的内涵是自由。“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代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14} 而梁启超则认为公民精神中最重要的内涵是“新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盖人民若瘁,则国家决无自而荣,故为人民谋利益之政治,同时即谓之国家谋利益焉可也。”{15} 至于胡适则认为宽容具有独特的价值,能与自由相互呼应,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极需要一种宽容。宽容不仅在学术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检验公民精神的重要指针或紧要的预设价值。

总体上,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主观认知局限表现在:一是对公民精神的理解视野比较狭窄,或者局限于公民精神观个体价值的某一方面,比如自由、平等、宽容等;又或者局限于公民精神观整体价值的某一方面,比如政治参与品质等。二是对公民精神的理解还无法做到由内而外的认同,比如严复对自由的理解就很难转化成一种自觉的行动;康有为的公民观也并未在其家庭观上得到体现;梁启超的公民观则起伏不定,缺乏一种明晰的权责界定。三是对公民精神的理解往往不能从个体层面揭示出权利的价值,而更强调从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角度来张扬国权,并且对民权的理解也局限于传统的民本概念或者国际竞争中的强权概念。

四、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传承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演进是与中国传统思想的整体演化相同步的,并因而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汇的发展图景。

(一)从士大夫到公民的转承与发展

虽然在中国近代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的宏观背景下,思想文化领域表现出强烈的反传统倾向,但是这种反传统却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割裂传统。相反,中国近现代公民精神与传统社会士大夫精神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在士大夫到公民的身份转承过程中实现的精神发展。士大夫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特有的一种称谓,是由“士”这一特殊社会阶层发展而来的尊称。士在先秦是介于大夫和庶民之间的贵族阶层,秦汉以后其社会地位逐步提高,晋升为社会的官僚阶层,相对于农、工、商,士的社会地位属于较高的。他们往往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这些专业知识与技能主要是与思想文化相关,所以士也就成为古代知识分子的主体。一般意义上,这一“承担着文化使命的特殊阶层”往往具有一种“士志于道”的精神信念和价值追求,并由此转化为一种社会参与性、批判性的责任意识和某种理性化、超越性的精英意识。从社会影响来看,士或士大夫群体在先秦特别是秦汉以后成为社会政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实际执行者,而对整个社会生活及其社会风尚起着引领作用,可以说这一阶层的一举一動都“与每一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各方面的变化密相呼应”{16}。尽管客观地说,“有些‘士少壮放荡不羁,而暮年大节凛然;有的是早期慷慨,而晚节颓唐;更多的则是生平无奇节可纪,但是在政治或社会危机的时刻,良知呈露,每发为不平之鸣。至于终身‘仁以为己任而‘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的士,在历史上原是难得一见的”{17},但是总体上,一种为古代社会所尊崇的士或士大夫精神传统却由先秦一直沿袭至近代,铸就了传统中国的“社会良心”。可以说,中国近现代思想家深入考察并致力于提振公民精神,本身就是这种“社会良心”的真情显露。不难想见,以知行合一为原则的近现代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公民精神必然内涵了其所尊崇的士大夫精神。

然而也必须看到,由士大夫到公民,存在精神主体的根本变化,因而士大夫精神与公民精神也具有深刻差异。具体来看,第一,在主体性质上,士大夫阶层与其他如农、工、商呈分离状态,属于一个独立且特殊的阶层,而公民则是指一切自然个体,从法律意义上甚至包括刚出生的婴儿,它不分阶层。这意味着,士大夫精神是一个群体的精神,而公民精神是社会普遍的精神。第二,在价值立场上,士大夫阶层必须依托于统治阶层,因此其政治参与和政治理想均表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及作为其象征的君权的维护,而公民则要求具有一种以自由和法治为内核的独立人格,其政治活动背后的价值立场是为我的。因而,士大夫精神强调忠君爱国的依从性和公利性,而公民精神则更偏重对自己负责的平等性、自利性。第三,在社会实践上,士大夫作为官僚阶层,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在中国古代重视人治治人的政治传统下,伦理起着维系整个社会管理机制的作用,因此士大夫精神也必须体现为一种伦理标杆。而公民是社会生活的法定主体、国家法定权力的赋予者,国家是维护公民利益的法的化身,因此公民精神的核心是法制性的,是以公法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规范每个人的行为,使权利与义务维持一致性。有鉴于以上差异,士大夫精神与公民精神可以说是中国观念史上传统与现代的泾渭线。由士大夫转向公民,不只是一种身份的扬弃,更体现了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与观念发展的必然追求。

(二)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发展前景

有学者指出:“无论什么现代观念,它们要在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中生根开花,能够形成新的民族传统,不仅要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期待,而且要或多或少在古代文化中找到某种契合点。”{18} 这就是说,当代公民精神的发展不仅不能是一种与传统的决裂,相反更应该是一种寄生于传统的否定之否定。

第一,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发展与士大夫观念的创造性转化相契合。客观地说,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就是在不断吸取传统文化合理因素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并因此形成了独特的观念形态。这一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有很突出的体现。一方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其中的精神意蕴与规则、权义理念等有很多一致性;另一方面,文明、和谐、富强是两千多年来士大夫的不懈追求,更是现代社会的目标。而民主虽然在传统社会无法得到确认,但是民本思想却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核心观念。至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更是士大夫们积极推崇的个体基础性价值,并被赋以伦理形态纳入到传统礼制当中。即便是传统士大夫形象本身也并非于现代公民精神的建立丝毫无益,孔子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风必偃”,就体现了士大夫阶层对社会整体风尚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而士大夫体现出来的责任意识、政治参与和批判意识同样可以丰富公民精神中的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分辨。总之,必须承认中国自发自生、自成自长的独特文化体系所孕育出的独特的士大夫品质,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有其积极的历史作用,对于形成中国人特殊的家国情怀和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但是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故吾所谓新民者,必非如心醉西风者流,蔑弃吾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以求伍于他人,亦非如墨守故纸者流,谓仅抱此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遂足以立于大地也”{19}。现代公民精神的发育发展只能是辩证对待传统与现代的结果。

士大夫文化现象及其精神品性要实现创造性转化,必须立足当代中国普遍的公民社会现实与时代发展需要加以合理开掘,将一类社会群体的精英精神转化为普遍的公民精神。传统士大夫精神所体现出的浓厚的个人责任、道德意识、知行观念以及天道人心等皆可以成为当代公民精神的有效参补,并能进一步充实公民精神中的个体价值和整体价值。

第二,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进步相支撑。通过对近现代公民精神观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精神并没有进入到近现代思想家们的视野之中。虽然严复曾经翻译了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严译为《法意》),但是他也未能从法治的层面去理解它,更多时候还停留在“前法治”的理解阶段。近现代思想家无论在阐述公民精神观的个体性价值还是整体性价值时,都没有深刻开掘出法治精神,更谈不上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与公民精神观具有较强的交互性,法治精神某种意义上就是公民精神观的现实化和规则化。从公民精神观的个体价值层面来看,法治精神应该体现“尊重民意、维护民权”{20},法律的价值目标就是调适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格局,最终也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权利本位理念。而从公民精神观的整体价值层面来看,法治精神应该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发展。

反观近现代思想家,他们在阐述公民精神观时,虽然对于公民精神观的重要个体价值——权利也有涉及,但是权利本位并未成为他们的政治价值追求,特别是个体权利从来没有成为他们的主要论述对象。尽管在近现代思想家的启蒙下,在民间实践层面,妇女和子女出现了种种反抗夫权和父权、突破家长制和族长制的行为,但是,近现代思想家们本身对于这类行为却是保持距离的,并没有在思想层面给予一种法权认可。“19世纪,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接纳了西方的‘权利概念,但是,中国近代进步知识分子并没有依照西方‘权利概念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去认识权利概念。近代中国是在‘民权与民主对立,政治化的民权,民本化的民权,抽象化的自由、平等和私权缺失的基础上形成‘权利概念和观念的。”{21} 而他们对公民精神观的重要整体性价值,即用权利与义务关系去调适的社会秩序更少有涉及。在法哲学的视野中,权利是内在的,具有内发性。正如中国著名法哲学学者夏勇所言:“既然人权的道德要求是内发、内在的,那么,就这只能以内求的方式来研究、来实现。所谓内求,就是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从现存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法律规范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推究人权的内在根据和基本原理。”{22} 然而,在中国近代显然尚不具备这样一种滋生权利观的适宜的、成熟的土壤,所以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的认识中权利意识的不充分发育也就是自然的了。具体来看,一是近现代思想家对公民精神观的理解具有阶段性特点。相对于权利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来说,自由、平等、独立、进取、爱国精神、公共道德更具有超验性和一般性。而权利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法权要求,比起公民精神观的其他价值更难建立和拓展。二是近现代思想家在对公民精神观进行理解時也受到传统价值观,比如仁、义、礼等方面的制约。权利的欲求必然涉及到利益考量和平衡,而在传统价值观看来,君子不应言利,言利则非君子;仁者爱人,爱人者则应无讼;行义在先,勿言利,甚至将义与利视为一种截然对立的存在。而法治精神则基于一种权利本位的预设,通过权利与义务关系去规范和调适一切社会关系,它把所有的关系都置于法治之下。虽然中国传统思想之中,法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是法治精神却与法家思想有天壤之别。法治精神强调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强调权利和义务关系,强调在公民社会中以权利为本位。而法家思想则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性存在(the rule by law),其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王权,一切财产包括人身都成为王权的附属品。

总之在当前,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一方面正面临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挑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为世界提供中国声音、中国方案的现实需要,和走出去、讲出去的历史机遇。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观必然也是我们需要讲好的中国故事的主题之一。在这样一种宏观视野下,回顾、审视、辨析与批判近现代思想家的公民精神观,对于构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注释:

①②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9页。

③ [美]羅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④⑧{14} 《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14、2—3页。

⑤{15} 汤志钧:《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梁启超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89页。

⑥{19} 《梁启超全集》第1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658页。

⑦ 袁洪亮:《新文化运动后期国民性改造路向的论争——以胡适为中心》,《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6期。

⑨ 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56页。

⑩{12}{18} 高瑞泉:《中国现代精神传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179、8页。

{11}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7页。

{13} [法]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法意》下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9页。

{16}{17}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自序》,《读书》1988年第1期。

{20} 李宝琴、于钦明:《高校网络舆情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1页。

{21} 董长春:《近代西方“权利”概念的中国化》,《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

{22}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作者简介:徐古祥,黑龙江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80;东北农业大学讲师,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