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视频著作权问题

2021-06-11 19:27吴洁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短视频

吴洁

摘要:近年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异军突起,以其即时性、互动便捷性、快速传播性、碎片性等特点,满足了广大网民的交流需求,逐渐占领了公众娱乐的高地。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阻碍着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可版权性;合理使用;侵权认定

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上的各种信息传播模式呈井喷式增长,短视频异军突起,各种侵权问题也纷至沓来。

一、短视频特点

目前市面上的短视频平台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例如抖音、快手、Youtube、秒拍、美拍等等。虽然种类繁多,但总结归类,他们一般都有如下特点:时长较短(一般在10秒以上15分钟以内)、在智能终端由用户自行制作剪辑上传、可通过自身平台及微信等其他社交平台便捷共享的小视频。与传统网络视频形式比较,短视频迎合了网民碎片化阅读交流的需求,实时性更强,互动性更强、使用场景更多,成为了广大网民日常生活、茶余饭后的必须品。

二、探究短視频著作权的必要性

一方面,短视频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使一些博主一味追求利润无视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各类版权问题纷沓而至且愈演愈烈。可见,十分有必要以版权理论为依托,结合短视频的特性,对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进行解析,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以期维护短视频领域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的特性,往往容易遭受缺乏独创性的指控。时长短会导致发布者的表达信息量有限、空间小,而这种表达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独创性表达往往有一定困难。便捷的短视频平台、优秀的短视频作品、健全的短视频权益维护,是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三驾马车,缺一不可。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大对短视频独创性作品的保护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

三、短视频著作权的主要问题

(一)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

司法实践中,短视频盗版纠纷案件的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其视频的著作权被侵犯,而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则是其视频不具有版权,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此时,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就是:短视频的法律性质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是否有可版权性。对该焦点问题的认定也是保护短视频原创者的基本前提。若短视频被认定为录像制品,则其虽然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保护内容、力度、期限上,均与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同,相差甚远。因此,对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是解决纠纷的金钥匙,是为优秀短视频作品保驾护航的重要依据。

短视频的特点就是短,但时长从立法上讲并不妨碍其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虽然短视频内容短,篇幅有限,但也设计到语言、字幕、配音、场景的选择、剪辑、背景音乐的选择、出场顺序的编排等多种可独具匠心的因素。如果短视频制作者将这些元素进行了有创造性的编辑、选择、组合,就能够表达出其个人的思想,就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其定性为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此时,短视频就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短视频过短,其在诉讼中会面临缺乏独创性法抗辩,难以维权。这是因为,短视频的“短”不仅仅是时间短,更意味着拍摄过程简单、制作门槛过低,很多人往往通过一部手机进行简单的剪辑就可以发布短视频,可以说短视频的发布几乎无门槛,只要会使用智能手机就都可以操作。这就意味着,短视频的制作过程可能出现智力成果的应用不多,从而导致短视频的独创性有所欠缺。司法机关若在独创性的认定上秉持“疑罪从无”的法律理念,就可能会导致部分短视频的独创性被否定,短视频的版权无法被保护的情形。

(二)短视频制作中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短视频制作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文字作品、配音作品、肖像作品等进行剪辑、加工、翻译、评论等二次创作十分常见,评判哪些二次创作品属于侵权,哪些属于合理使用,是解决短视频领域任何使用他人作品、随意篡改、肆意剪辑、漠视著作权等乱象的金钥匙,是维护短视频领域健康发展必须明确断定出来的关键问题。

短视频制作中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区分的冲突实际上是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冲突。对于原著作权人来讲,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必然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短视频发布者来讲,其使用行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且其未妨碍原著作权人的使用、未损害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要判断短视频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笔者认为一方面要明确短视频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短视频剪辑中合理使用的边界。即使二次创作者行为符合侵权的要件,一旦构成了合理使用,二次创作者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

四、短视频著作权问题解决方案

(一)完善短视频独创性判断

短视频根据制作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其中制作主体是普通用户的是UGC、制作主体是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内人士的是OGC、制作主体是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专门的团队的是PGC。这三类短视频所展现出的独创性程度就因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其独创性的判断也可以有所区分。

(二)严格适用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在法律制定中合理使用规定上要增设一般性条款,在法定情形之外增补“其他情形”,将特殊情形从穷尽式列举变为非穷尽式列举。3这样有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第二、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美国四要素标准,允许法官根据其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弥补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4。

版权的保护是短视频行业规模化、成熟化发展的重点,短视频行业发展的越快,其对版权保护需求力度越大,否则难免会打击优质产品的产出,使短视频行业后继无力。健全的版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的必经之路,是产业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王雪芬:《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探究》,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12页。

[2]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法学》2015年第8期,第67页。

[3]王雪芬:《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探究》,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43页。

[4]王雪芬:《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探究》,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43页。

(青岛大学法学院 2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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