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浩月
这两天,“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的话题,引发热议。
多位UP主(视频博主)称其收到来自陈凯歌团队的投诉,陈凯歌授权的律所则发布声明回应称,投诉未针对相关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人身攻击言论。这也引发了新一轮“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边界”的讨论。
从UP主吐槽视频看,主要针对陈凯歌在某综艺节目的表现进行创作,其中有人吐槽其“双标”,还有人说“陈凯歌和郭敬明,原来是同一类人”。其中也有些情绪化措辞,如“原形毕露”“道貌岸然的伪君子”等。
吐槽是个体权利,但投诉也是,当权利跟权利“狭路相逢”,难免会引发是非层面与边界问题的争议。那么,陈凯歌作为公众人物,是该对批评无条件容忍,还是选择性容忍?批评的内容,是否构成容忍与否的依据?这其实就是把“公众人物对监督的容忍义务”与“社会批评的边界”放在同个镜框内审视。
“陈凯歌”们确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义务,但并不代表他们就该容忍所有批评尤其是人身攻击。按陈凯歌方面的说法,他们并非“凡是负面的都投诉”,而是投诉人身攻击。对某些搞人身攻击者而言,被投诉后,也该反躬自省:正当批评有边界,人身攻击不可取。
现实中,出于流量需要,部分UP主会使用吸引人眼球的标题,包括情绪浓度过大的词汇。但吐槽是门高级“手艺”,当其“升格”为攻击,就得承受被投诉或起诉侵权的风险。鉴于此,不宜简单将陈凯歌投诉UP主视为“玻璃心”。
事实上,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拥有对“人身攻击”的定义权?正当批评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并不总是泾渭分明,最终解释权只能归平台或法院。陈凯歌的投诉或起诉,本质上仍在“用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范畴,相关事由是否合理,还得由平台或法院来判定。
早些年,陈凯歌与胡戈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起纠纷,如今又因投诉UP主再起纠纷。但如其律师团队所说,当年是版权问题,这次是人身攻击问题。将其混为一谈地评论陈凯歌,未必正确,更合理的或许是让法律的归法律。
因此,我们要支持正当批评,也该理性看待陈凯歌的“不包容”,只要他不包容的是人身攻擊或侵权表达。
(摘自《新京报》2021年1月8日)
【网友跟评】
@黄平律师:文艺评论应做到对事不对人。如果吐槽的言论中,使用了侮辱的语言或虚构了事实,则涉嫌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