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
“下属用塑料袋、拉杆箱装钱交给他,说是一点心意,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关于浙商银行原行长顾清良受贿案的细节。
起诉书显示,对顾清良的受贿指控多达13条,其中有6项来自下属的“进贡”。顾通过为下属提供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业务支持等方式牟利。
2016年至2018年春节前,顾清良先后三次收受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机构信贷部(房地产金融部)总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40万元。根据吴某的证词,这些现金是为了感恩顾清良的提拔及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2015年5月,顾清良把吴某安排到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综合业务部担任总经理。2017年,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转型,顾又把吴某安排到机构信贷部担任总经理,主要从事地产金融业务。同样在上述三年春节期间,顾清良先后“笑纳”了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叶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大额礼金。2015年6月,顾清良对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进行改革,把叶某提拔为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17年11月,由于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面临转型,顾把叶某安排到国际业务部担任总经理。
于某先后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上海分行两地任职,他曾“进贡”给顾现金80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根据顾、于二人的供述,2012年,顾清良推荐于某到宁波分行金融同业部,担任副总经理并主持工作,2012年底于某被任命为总经理。同时,顾清良对宁波分行金融同业业务工作很支持。2015年,顾清良把于某调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并让他担任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还指定一些金融同业业务给于某,帮助于某提高业务提成。
受贿千万的拜金主义者官员(图/视觉中国)
2014年至2018年,顾清良收受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李某所送购物卡30万元、现金60万元。李某表示,送钱是为了让顾清良向总行推荐自己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同时安排自己分管业务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2015年9月,经顾清良推荐,李某被提拔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9年3月,顾清良收受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的贿赂款42万元。2009年,顾清良根据李某的业务特点,将其推荐到浙商银行总行评审部,使其成为总行评审部专职审批员,后李某调到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协同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顾清良在上海分行离职前,还帮浙银协同公司协调了一笔与中建四局的保理业务,业务量为3个亿。
顾清良成了一个拜金主义者,不仅对内受贿,对外也大肆敛财。
2016年至2017年,顾清良为上海通盛公司解决贷款,并在业务方面予以关照,谋取利益,这两年中秋节期间,顾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潘某所送价值7.41万元劳力士女表一块及美元10万元。潘某称:“顾行长”在贷款方面一直对公司予以支持,特别是在开发房产中能提供低息贷款,我们应该“意思意思”表示感谢。
2018年上半年,上海绿杉置业公司准备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贷款,顾清良带领银行团队前往该公司考察,过程中结识了该公司的总经理施某。据施某称,上海绿杉置业公司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支行申请12亿元的贷款,最后浙商银行批准了10亿元贷款。但是这笔贷款只发放了6.6亿元,剩余的3.4亿元被冻结了。2018年9月,施某想通过顾清良帮忙解决这个问题,便拿着装有50万元现金的一只黑色塑料袋,来到顾清良的办公室放在茶几下面,“顾行长,我那东西放在了您桌底下,请收好。我们公司的事您多关照。”顾微笑着点了下头。2018年10月,顾清良在上海洲际大酒店包厢内,收受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送价值15.7万元的翡翠挂坠一件。此前,顾清良曾在提供贷款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在顾清良收受的赃物中,价值最高的是一套房产。2016年至2018年,顾清良授意浙商银行员工通过信托通道业务渠道为宝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前后收受公司董事长高某所送房屋一套,价值479.24万元。高某回忆道,有一次他和顾清良聊天,谈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比较高。顾清良表示,“可以做一个通道业务,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避税,这样对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也有利,我可以帮忙操作”。2017年底,顾清良说起他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了,想在上海买一套房,问高某开发的房子能否给他推荐一套?“后来顾清良在购买我公司位于上海普陀区某小区某弄某号201室时,就收受了我赠送给他的201室楼下建筑面积102.81平方米的无产权证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79.24万元。”
2020年5月28日,顾清良受贿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顾清良先后在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资金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现金620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5万元)、购物消费卡55万元、建筑面积102.81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479.24万元)、翡翠挂坠1件(价值15.7万元)、劳力士女表1块(价值7.41万元)。上述贿赂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242.35万元。
一审庭审时,顾清良翻供了。他只承認收了贷款客户的一件翡翠挂坠和一块劳力士女表。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一千多万元的贿赂款,顾清良是“坚决不认可的”。不过,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并没有接受顾清良的这番辩解。2020年7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清良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处顾清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同时,扣押顾清良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2万元、翡翠挂坠1件、劳力士手表1块、中银通支付卡310张、购物卡55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顾清良违法所得房产,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顾清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如何认定的?购房时收受赠送的无产权证房屋是否属于受贿范围?二审法院评判,顾清良收受高某的房产中部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开发商对该一楼架空层进行了合围建造,并进行了装修,形成居住环境,符合居住条件。顾清良对该部分房屋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系受贿犯罪的对象。
那么,曾担任浙商银行总部(杭州)资金部总经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的顾清良究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宁波市中院经审理给出了权威答案。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审法院表示,经查,本案上诉人顾清良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同时,经二审法院查清,顾清良收受于某等十余人的现金及购物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顾清良本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并自书供认材料,且所供内容稳定一致,多起受贿事实属先供后证,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条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下达的终审裁定书,顾清良长叹一声。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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