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稳定高效的信息通信、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治疗手段的数字建模等信息化应用手段成了抗击疫情的重要构成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世界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疫情期间,稳定高效的信息通信、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治疗手段的数字建模等信息化应用手段成了抗击疫情的重要构成。疫情期间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带来的虚假信息传播、个人信息滥用等新挑战和新问题,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内容管理、网络社会规范等方面形成新的关注点。相关国家和地区为应对上述问题,通过加强数据治理、推进内容管理、强化平台责任、规范网络社会等方式积极应对,以保障国家和地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权益。
仇恨言论、恐怖主义内容一直是欧美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立法中关注的重点。过去一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网络上针对疫情的虚假信息、虚假新闻等负面内容频发,不仅带来了社会恐慌,而且扰乱了各国政府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开展疫情防控的行动,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网络内容管理的高度重视。
平台责任不断丰富,各国加强立法。为增强网络内容管理力度,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制定、修改立法的形式对平台内容管理义务进行增补。部分国家立法给网络平台增加了新的义务类型。2020年2月,德国发布《打击右翼极端主义和仇恨犯罪》的法律草案,对现有的《网络执行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社交平台的报告义务;巴基斯坦出台了《保护免受在线伤害的规则》,规定社交媒体公司有义务协助执法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并将非法的网络信息内容移除。7月,土耳其议会批准了《媒体法》修改案,规定了社交平台在本地设立代表处的义务。部分国家立法对网络平台既有的权利义务类型进行了调整。2020年9月,欧盟制定《数字服务法案》,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线社交媒体平台处理非法内容、虚假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新的规定,同时明确网络平台删除内容或产品的决定必须是透明的,以确保合法的产品和服务不会被删除;美国司法部提出新立法草案,准备修订长期处于争议状态的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款”,规定当平台存在有意传播或参与违反联邦刑法的内容制作,或已经注意到平台上的违法内容但是没有迅速删除,也没有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等情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网络保护是网络内容管理领域的重点,过去一年得到不断增强。第一,通过立法加大保护力度。2020年1月,爱尔兰政府发布《在线安全和媒体法案》,规定成立新的媒体委员会,保护儿童的利益,使其免受不良信息侵害。5月,韩国发布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性行为法(修订)》,加强了信息通信从业者的责任,以增加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防止“N号房”事件再次发生。第二,细化儿童网络保护领域的规范指引。2020年4月,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发布了关于网络服务的《适龄设计实践守则》的最终版,为儿童在线隐私与安全提供指引。6月,国际电联(ITU)发布新版《2020年保护上网儿童指南》,供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政策制定者参考,内容涉及如何为儿童和青少年创造一个安全的在线环境。第三,加强儿童网络保护领域的执法力度。2020年9月,荷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线上伤害儿童的行为,将“不良或管理松懈”的网络托管公司列入黑名单。
过去一年,针对新型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涌现,人工智能、5G和生物识别等技术应用带来的负外部性溢出,为维持网络空间良好社会秩序,主要国家和地区调整监管机制、完善立法,积极应对,规范网络社会秩序。
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丰富监管机制手段。过去一年,在互联网竞争方面,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关注更加凸显,规制重点除传统的价格竞争等行为外,逐步向数据领域集中。一方面,在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不断出现的背景下,探寻切实有效的监管新机制。2020年4月,法国竞争管理局(ADC)裁定,谷歌的内容服务为法国出版行业带来严重损害,危及了整个行业的经济状况,谷歌必须就法国出版公司和新闻机构的内容付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指示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制定强制性行为守则,规范数据共享、在线新闻内容排名以及分享新闻收入等问题。9月,德国政府修订《竞争数字化法案》,确保平台竞争对手公平获得市场和数据访问权。另一方面,关注传统的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2020年6月,欧盟委员会推进《数字服务法案》,规定若科技巨头的市场主导地位被认为威胁到客户和较小竞争对手的利益,则将迫使它们分拆或出售部分欧洲业务。9月,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认为,缤客(Booking)网站禁止旅馆提供比旅馆与公司之间商定价格更优惠的价格的行为,违反俄罗斯《反垄断法》。
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形成配套制度保障。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高新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渐提升,各国争相通过投资、制定政策和制度配置等方式推动新技术新业务在规范中发展,以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在人工智能领域,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态度还是以鼓励应用、促进发展为主,同时通过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产业要求,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规范中统一和发展。在鼓励利用方面,主要借助人工智能生态建设、产业促进计划和人才战略等手段进行部署。在精准监管方面,主要通過指南等“软法”手段规范新技术新应用发展。2020年1月,美国白宫发布了《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备忘录(草案)》,该备忘录从监管和非监管层面提出了人工智能应用相关原则和建议。2月,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发布《人工智能审查框架指南》,为审计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以及确保公平处理个人数据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在5G领域,各国通过增大技术研发投入、拓宽产业应用渠道等方式促进发展。一是发达国家通过加强盟国合作、出台支持法案等方式维护在技术和标准方面的领先地位。二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利益的5G发展道路。在生物识别信息利用领域,专项立法的需求渐增,部分国家开始推进人脸识别立法,尝试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建立较高的法律门槛。一方面,重点关注对公共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限制。2020年2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道德使用人脸识别法案》,要求在未形成政府使用准则前暂时禁止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3月,苏格兰议会通过《生物识别技术专员法案》,要求在政府中设立生物识别技术专员,以监督苏格兰警方如何获取、存储、使用和处置生物识别数据。6月,由弗洛伊德之死引发的对于警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段进行权力限制的讨论,美国明尼苏达州联合立法委员会考虑制定规范企业和政府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立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标准。2020年2月,欧盟出台《人工智能白皮书》,计划针对生物识别技术制定明确的标准。3月,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负责任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政策框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和步骤。
数字税开征再兴起,相关立法纷纷启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低税率地区避税,税负不公平现象显著,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开启国际税制改革谈判,数字服务征税相关立法纷纷启动。目前,近14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就国际税法的修改问题进行谈判,多个国家试图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就如何对跨境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达成多边协议,部分技术输入国企图通过征收数字税的形式谋求利益分羹。法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国已通过或者已实施开征数字税的法案。其中法国表示,从2020年12月起对全球数字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同时在法国境内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高科技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作为数字税的主要被征收方,美国开始对欧盟、英国、意大利、巴西、印度等10个贸易伙伴已执行或拟征收的数字税发起“301调查”,对各国征收数字税行为进行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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