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协会发文: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2021-06-09 16:58于晗
投资与理财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告比特账户

于晗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炒作活动有所反弹。针对这一现象,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公告指出,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账户和支付结算服务,不得开展虚拟货币托管抵押、宣传以及金融投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炒作抬头

自去年以来,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引来不少资金参与炒作,以比特币、狗狗币、SHIB“柴犬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更是成为市场爆炒的热点。在“造富神话”的诱惑下,一些中国消费者也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渠道参与其中。

在虚拟货币“带货狂人”马斯克等的鼓吹下,过去半年,狗狗币暴涨了260倍;柴犬币则在30天的时间涨了上万倍,3个月涨了10万倍。

不过,虚拟货币价格大涨也大跌,据比特币家园披露信息,仅5月12日一天,全球就有近20万人爆仓,损失合计112亿美元。

哥本哈根大学区块链与电子市场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员韩海庭接受采访时指出,虚拟货币没有实际价值锚定,其价格波动完全靠市场投机者炒作和投资者信心左右,当前市场流量大V的恶意操作,加之监管政策趋严,价格暴涨暴跌也就成为一种常态。

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和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公告强调,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均为违法行为,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这些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三家协会的公告也对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提出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相关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实际上,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并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台。此后,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一大批境内新增平台被清退和取缔。

不久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声明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我行账户划转相关交易资金。一经发现,该行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相关账户等措施。

今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央行副行长李波也谈及虚拟货币,将比特币等加密(虚拟)货币定调为“加密(虚拟)资产”。李波表示,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在研究对加密资产的监管规则,要确保加密资产不会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公告将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衍行表示,从近年来的监管政策可知,中国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国家。三大协会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警示公告,重要性非同小可,或将构成中国即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炒作的前奏,虚拟货币炒作者不应该置若罔闻,触碰监管的底线。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看来,三家协会公告中提到不得“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相关要求,表明了监管的态度:一是穿透式监管,相关防范举措不影响定性;二是谨防金融机构与其他公司合作进行虚拟币业务,防止牌照乱用;三是增加相关协会会员单位的合规义务,筛查涉币服务。

肖飒认为,缺少了传统金融机构,虚拟币的技术门槛将直接影响参与者的数量。“法币兑换虚拟货币会变得越来越难,切断金融机构这种基础设施,虚拟币的水池就不会那么满,减少成为堰塞湖的可能性。”

“‘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决定很及时,也避免了更大损失的发生。”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专家安光勇表示,尤其是目前全球经济下滑,疫情导致全球大量印钞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能够避免消费者用多出来的钱盲目投资。

普通消费者应如何对待虚拟货币投资?

相关从业者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比特币、狗狗币等虚拟货币本身是一个交易工具,鉴于目前炒作盛行,泡沫必然存在。各国政府如果进一步加强监管,泡沫可能会被刺破。鉴于以上情况,非专业人士应避免这些风险配置。

对此,三家协会在公告中也发出呼吁,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具体而言,消费者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摘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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