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刘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此次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李某和刘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再次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另查明:刘某曾于1992年在南昌市象湖乡自建三层楼房一栋。后因南昌市朝阳洲地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刘某自建农房属于征收范围。2014年3月10日,刘某与南昌市西湖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还建房安置。现安置房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889号,安置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
庭审中,双方就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较大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诉争拆迁安置房虽系刘某的婚前财产拆迁补偿而来,但婚后经过双方管理并使用超过8年,该房屋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诉争拆迁安置房是对刘某婚前个人自建农房的拆迁补偿,原告李某未作出过任何贡献,应仍旧屬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二婚结合,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双方仍坚持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拆迁安置房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登记于刘某名的下安置房同样不能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主张诉争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分割被告刘某诉争拆迁安置房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摘自《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