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消费金融将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消费金融在经历起步、探索、发展等阶段后,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融合,呈现出新特点。但由于过快增长,也积聚了一定风险。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更好地利用新契机、新需求,直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升内生的风控能力和水平,是消费金融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消费金融 金融监管 新发展格局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消费金融,是指所有同消费有关的金融行为和活动。一般认为,消费金融是为满足消费者所有消费活动而产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消费信贷。在我国,广义的消费金融是指住户部门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性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贷款、分期业务等。2019年,我国住户部门消费贷款余额达44.0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9.8万亿元。而一般意义上的消费金融是指狭义的消费金融,即住户部门短期消费贷款,也就是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之外的短期消费性贷款。2019年,我国住户部门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10.0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上升至24.3%。此外,我国各类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消费借贷产品,如蚂蚁集团的“花呗”“借呗”、京东科技集团的“白条”“金条”等,也被认为属于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就微观而言,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F·莫迪利安尼和R·布伦贝格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出发,强调消费与个人生命周期阶段之间的关系,即认为人们会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计划他们的生活消费开支,以达到他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最佳消费配置,实现一生消费效用最大化。家庭消费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所获得的收入与财产,即取决于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比如,人们会在收入较低的年轻时期将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消费,特别是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等耐用品,不足时需要借贷;到中年时期除还掉年轻时期的负债外,还要把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用于养老。
消费金融也与流动性约束理论密切相关。该理论认为,生命周期理论关于个人能够在同样的利率水平上借入和储蓄的假定与现实不符,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流动性约束。流动性约束又称“信贷约束”,它使消费者的消费具有谨慎性,从而降低即期消费水平。然而,消费信贷能够有效避免流动性约束对消费的影响。当即期收入水平较低但预期收入较高时,消费者就可以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增加即期收入,以平滑整个生命周期的收入水平。即使在预期收入有降低的可能性时,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消费信贷来保持即期消费水平不会锐降。否则,在流动性约束下,消费者收入水平降低,又借不到钱,必然会导致其消费水平降低,直到储蓄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者收入提高时再增加消费。
一是参与主体众多,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逐渐形成。商业银行仍是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供给者,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主要模式,其凭借资金规模、支付结算与风控等优势,抓住优质客户群体,给予低息高额的消费贷款。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5 张。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控制线上流量入口,在消费金融领域与商业银行进行激烈争夺,导致银行获客成本持续上升、客群持续下沉。一些消费金融公司着眼于中端客户,提供具有普惠性质的信贷产品及服务,但由于受限较多,发展较慢。部分小贷公司、网络平台等承接消费金融的底端客群,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其竞争优势不大。从趋势看,消费金融发展不断加速,市场参与主体将进一步增加,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逐渐形成。
二是产品创新能力增强,消费金融场景覆盖面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服务逐步线上化、数字化。与此同时,互联网分期平台兴起,拓展了消费金融应用场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加快了在线消费场景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融合。在“非接触”模式的催化下,消费金融场景覆盖面持续扩大。比如,大型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分期产品服务已从最初的在线分期购物及“现金贷”,逐步扩展至线下消费场景,领域覆盖家电、家装、旅游、教育、医美等行业,实现了平台、场景、用户的无缝衔接。
三是金融科技赋能,用户体验提升,市场更加下沉。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深度应用。一方面,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深化数字化流程改革,并将其运用于信贷、运营、风控特别是反欺诈等领域,优化消费金融渠道,提升服务效率和风控能力。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应用的加快,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单笔授信额度小且分散,服务方式活且变通,风险定价准且下沉,用户群广且延伸,因此业务更容易得到推广。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降低消费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拓宽用户范围,大大提升消费金融的覆盖面和可得性。
总体而言,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消费灵活性和便利性,有效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我国短期消费贷款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突如其来的疫情让高速扩张的消费金融出现了短期负增长,但随着国家促进经济恢复政策的出台,短期消费贷款增速逐步恢复。未来,在经济增长的推动下,我国消费金融仍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
历史和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其居民消费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将成为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消費金融将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宏观层面看,居民消费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消费金融是提振居民消费的重要金融模式。《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升级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由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较难带来显著的经济增长效果,而消费在稳定经济发展中则发挥了更大作用。一方面,居民消费未来可以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可持续动力;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增加了消费者对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进而加速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向中高端转移。
从微观层面看,消费金融对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适度发展消费金融有助于拉动消费增长,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消费金融促进提升居民消费驱动力。近年来,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第一驾马车”的作用得到不断巩固。从数据上看,2019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7.8%,消费总需求显著增加。第二,消费金融助力激活消费潜在客群。消费金融互联网化加速了其普惠化趋势,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低线城市长尾客群的消费活跃度大幅提升,现阶段消费金融主要面向年轻客户和长尾客户,以金融杠杆的作用增强其消费意愿、提升其消费能力。同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长尾客户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不断改善,使得消费金融的需求进一步释放。
第一,信用体系不够完善。随着消费金融的不断发展,尚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逐渐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来说,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难以把握;借款人的欺诈行为难以有效识别;借款人无法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会给消费金融机构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来说,目前部分消费金融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仍然较为复杂,信息获取效率低、审核时间长、业务交易成本过高。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能带来“多头借贷”等问题。现阶段,央行征信系统只有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连接使用,一些不能接入征信系统的互联网平台很难全面获得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使得相关机构难以有效掌握消费者潜在的“多头借贷”问题。这增加了消费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也推高了居民部门杠杆率。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我国居民杠杆率从2008年的17.9%上升到2020年第二季度末的59.1%。与国际上其他经济体对比,我国居民杠杆率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另外,部分消费金融机构不仅存在对同一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情况,而且对资金用途和流向难以进行有效监控,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日常消费领域之外的领域,如股市、楼市等。因此,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是消费金融发展的根本,也是当下消费金融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第二,潜在风险逐步集聚。当前,我国消费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消费金融在业务开展、产品创新过程中边界模糊、违法违规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针对不同消费金融机构出现监管主体不同、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缺少消费金融专门法律以及全面监管措施,部分互联网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对借款人存在不当诱导、误导等行为,容易使借款人陷入高利陷阱、盲目借贷等恶性循环中。同时,由于一些目标客户的金融素养较为一般,大量金融交易又全部隐藏至后台,在出现相关违约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合法维权的途径。此外,目前,我国在数据资源产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利用采集到的消费者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特别是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数据和场景,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
第三,稳健发展能力较弱。近年来,由于消费金融市场增长迅速,部分从业机构为争抢市场份额、获取超额收益,仓促投入开展相关业务,而没有对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合理评估。一些中小从业机构公司治理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缺失,比如贷前审核不严、贷后管理滞后等,导致行业泥沙俱下,稳健发展能力显著减弱。同时,消费金融欺诈、“黑产”等问题日益增多,对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控水平特别是反欺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只有稳定资产质量、增强风控能力,才能保证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此外,为了快速进入市场、扩大业务规模,部分消费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采用简单复制的模式,并未对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大量同质化产品及服务难以精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利于消费金融的长远发展。总体上看,风控能力较弱、产品单一、模式固化等因素将导致消费金融机构缺乏稳健的发展能力,成为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消费金融的发展基础。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消费金融稳健发展的前提。虽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及完善。第一,要提升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在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可以整合个人商业信用数据、消费行为数据等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整合政府等公共部门中的个人相关信息资源,形成完整准确、覆盖全面的消费者信息库。同时,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要打通数据信息共享的制度鸿沟和技术鸿沟,通过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等方式,促进信息多元化发展。第二,要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架构的合理性。这有助于增加新的消费金融数据获取来源维度,比如采用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主、以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模式,保证信用体系架构的多元。同时,也要关注不同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比如可以加强消费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等的合作。第三,要加大对于消费金融领域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对社会个体而言,应适当增加其失信成本,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和契约精神。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加大打击消费金融领域恶意逃债、废债行为的力度,增强防范消费金融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进而助力内需扩大、经济增长。
二是加强监管和政策支持,引导消费金融合规有序发展。近期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与消费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这表明我国对消费金融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例如,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2020年11月,銀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本补充,践行普惠金融,促进消费金融有序发展。除上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管政策进行完善。第一,完善消费金融机构监管。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众多,产品与服务各异,因此要统一监管主体与监管原则,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转变,减少监管套利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升规制层级,补齐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空白。第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普及消费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发现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完善的维权渠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第三,针对“反催收”联盟及恶意投诉,建议联合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邀请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三是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能力。首先,要加强科技投入,特别是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及管理效率。一方面,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完善风控模型和算法,根据消费者的职业、收入、负债、信用状况等及时准确地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信用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借助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提高消费者需求匹配的精准度,提升信贷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减少“多头借贷”和过度授信等问题。其次,要运用金融科技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的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朝普惠化方向发展。相较于单一的借贷模式,丰富的消费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为此,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信贷产品,提升客户体验。此外,消费金融还可以开发针对性产品,满足如“夫妻店”“路边店”等经营者的消费金融需求,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助力经济复苏和发展。有关部门也可以为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资金等政策,降低信贷和运用成本。
综上所述,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金融科技蓬勃发展,为消费金融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是,事物发展总具有两面性,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回避。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更好地利用新契机、新需求,直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升内生的风控能力和水平,是消費金融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只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初心、持续提升风控水平和服务能力,我国消费金融才可以冲破层层“迷雾”,在适度满足消费者扩大消费、升级消费等需求中发展壮大,并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新发展格局构建贡献新的力量。
(作者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谭小芬、张策:《探析居民加杠杆空间》,《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②程雪军、尹振涛:《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探析》,《财会月刊》,2020年第3期。
③黄灵杰:《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基于中外消费金融实践的比较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12期。
④董希淼:《“非接触银行”的创新与银行人的应对》,《当代金融家》,2020年第Z1期。
责编/刁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