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发生财物损失,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1-06-08 21:59:08朱卫红何碧珩
现代阅读 2021年2期
关键词:大伯财物饭店

朱卫红 何碧珩

案例回顾

郭大伯在某饭店办寿宴。在用餐过程中,郭大伯将上衣脱下挂在座椅靠背上。用餐完毕,他发现上衣兜内的2000元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被盗。

郭大伯的儿子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则声称,已在餐厅醒目位置张贴了大幅宣传标语:“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店方已尽到了提醒义务,郭大伯的财物被盗是自己保管不当造成的,店方不予赔偿。

郭大伯的儿子则认为,店内虽然已经张贴了提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致使父亲财物被盗,理应赔偿。

雙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郭大伯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郭大伯一家到饭店就餐,与饭店构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饭店应当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郭大伯在用餐期间有享受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消费者注意妥善保管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郭大伯财物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自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老年人法律常识》 主编:朱卫红  何碧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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