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虹:“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过去一年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司法高效以及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而言,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是一道必答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确保该制度全面深入有效适用,重任在肩。
今年的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该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达到89.43%,适用后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占23.39%,一审服判率达97.94%,有效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省人大代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徐虹说:“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过去一年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司法高效以及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
成绩来之不易,但毋庸讳言,作为一项全面实施不久的制度,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重形式轻实质、重数量轻实效的问题。”徐虹坦言,比如实践中还是存在个别检察官为追求认罪认罚的形式结果,没有充分听取辩方意见;量刑协商过程没有完全遵循自愿原则或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充分、准确阐述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情形。
效率提高之后,如何保障公正,是完善该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今年的省人代会上,徐虹提出了《关于提高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效的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我主要从以检察为主导推动诉辩交流、以审判为中心巩固诉审协作、以效率为导向完善配套措施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徐虹表示。
“原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关注定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官接到案件后,还需要对量刑进行评估,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徐虹介绍,量刑建议如何确保准确,是否会被法官采纳都是检察官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建议,确立‘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原则,对审查起诉阶段部分量刑情节尚不明朗的案件,可辅以幅度刑量刑建议。”徐虹认为,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实际增设常见案件量刑测算前置程序,完善各类案件及罪名的量刑减让幅度等规范,严格把握幅度刑量刑尺度;同时,合理运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和司法效率。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又不具备指定辩护条件的,则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值班律师是这一制度重要参与者。但目前,由于值班律师安排的不确定性、检察官介绍案情的简单化和基本不提供值班律师阅卷时间等因素,导致值班律师难以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律师见证流于形式。
“建议检察机关会同司法局值班律师管理部门,改革目前按日随机安排律师在看守所值班的工作方式,由相对固定的值班律师提前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适度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参与量刑协商,充分发挥值班律師在量刑协商中的实质作用。”徐虹说。
此外,她还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证据开示,创造检察官和律师良性协商互动环境,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等。
摄影 蔡荣章 屠轶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