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遗产继承案风云录(3)

2021-06-04 07:07马波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期
关键词:石阶继承人遗产

马波

第三回 据理力争

上次说到,法庭经过进一步合议后认为:“原始原告”的异议成立,石庆和、石庆晓二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根据石庆和、石庆晓的申请,法庭同意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进入本案。

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始庭审调查。

原告的诉讼请求很简单:依法分割石阶的遗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理由是:石阶系台湾退伍老兵,2020年4月8日夜,在G市人民医院因病去世。根据石阶生前遗嘱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石阶全部遗产应当由同胞亲兄弟姐妹石畅佑、石畅颖、石畅璧继承。石阶生前留有大量财产,均由被告代管。被告石畅佑年近90岁,其代管的遗产主要由其子石庆和掌控。但石庆和拒不如实提供现有遗产清单及证明。同时,大部分已转移至石庆和名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畅佑未作答辩。

鉴于前次庭审的教训,这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石庆和、石庆晓姐弟俩可以说是做足了“功课”。一审判决书用了很长一段篇幅来载明他们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参与被继承人石阶的遗产分配,并应当多分。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要求分割石阶遗产各100万元。

第三人认为,石阶所谓的遗嘱与本案无关联性。该书信上载明时间距今已近30年,是否真实无法核实,书信中的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美国银行存款,本案中并无该存款,遗嘱已被撤销或无效。

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是石阶生前的主要扶养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告石畅颖、石畅璧与被继承人石阶彼此基本无往来,无精神慰藉。在石阶生病期间,也未予以照料,甚至连死亡时间都能够弄错。石畅颖、石畅璧对被继承人石阶未尽扶养义务,石畅颖、石畅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适用不分或少分的规定。

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虽不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石阶一直认石庆和、石庆晓为其子女,双方建立了深厚的亲情关系,他们对被继承人石阶精神上予以慰藉。石阶生前年事已高,生活中难免不便,石庆和、石庆晓用心为其找保姆,并经常带他喜欢吃的饭菜及营养品去看望他,和他聊天、散步。石阶身体生病时,是石庆和、石庆晓联系医院并陪同检查,办理住院手续,与医院沟通,基本上每天都去医院照顾或聊天,并送专门做的饮食补品等。石阶死后,亦是石庆和、石庆晓处理其身后事,包括墓地、送葬、安葬等所有丧葬事宜。在被继承人年老、生病或受伤住院时,石庆和、石庆晓予以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规定,石庆和、石庆晓应予多分。

且不论第三人这些诉求和理由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地说,这次第三人准备得很充分。其中有些观点也切中了原告的“软肋”。以至于后来法院判决也采纳了第三人的一些观点。

那么针对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的诉请和陈述,原告方又是怎样应答的呢?

原告方认为:根据石庆和、石庆晓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他们与石阶之间建立起了法定的扶养关系,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对石阶尽到了扶养义务。

第一,被继承人石阶本身就有巨额财产,根本不需要第三人提供任何经济帮助。相反,石阶生前,第三人石庆和还在石阶处拿走了50万元现金。

第二,石阶本人生前是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母亲去世后,一直是单独生活,并请了两个保姆负责其生活起居,并向保姆支付了工资。所以,根本不需要其他扶养人,也无需第三人提供劳务服务。事实上,也确实没有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为石阶长期提供过劳务服务。

当然,原告方也不否认第三人石庆和因与石阶居住在同一城市,比其他居住地较远的亲戚对石阶多尽了一些照顾义务。但照顾义务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不能说石庆和多尽了一些照顾义务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人,就要分割石阶的遗产。而石庆晓对石阶根本没有尽任何照顾义务。

石阶病重时,原告的子女为石阶建立了专项“基金”,“基金”的钱都是原告的子女凑的,“基金”专门用于给生病的石阶购买护理服务、护理设备和用品。这些用品有些就是托石庆和转交的。同时,子女们还在成都积极为石阶寻访条件好的医养机构,还派子女时常去看望生病的石阶,给他喂饭。因此,并不是像第三人所说的那样不闻不问,没有往来。

原告方认为,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应当是一种众所周知的关系。被继承人石阶在G市生活20年左右,如果他与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要建立扶养关系,一定会签订正式扶养协议或留下扶养遗赠遗嘱,但第三人却举不出这方面的任何证据。第三人为了证明自己与石阶有扶养关系,临时找几个证人,这些证人又大多是石阶入住重症监护室后的护士,以此来证明第三人与石阶具有扶养关系,这显然不能成立。何况,这些证人只证明了在石阶病重期间,石庆和经常到医院看望石阶,而石庆晓因与石阶曾有很深的矛盾,几乎就没有过问过石阶,更何谈护理。

同时,在原告申请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并要求其返还石阶遗产前,石庆和、石庆晓从未在任何场合说过他们与石阶具有扶养关系。且在石阶去世后,法定继承人讨论遗产分配时,第三人也没有站出来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然而,当原告在银行查到石庆和转移侵占石阶500多万元遗产,并向法院申请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并要求返还侵占的遗产时,石庆和、石庆晓马上要申请充当本案原告,并以与石阶有扶养关系为由,要求参与分配石阶的遗产,这些举动都是不符合常理的。

原告方还认为:石庆和、石庆晓在要求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书中,没有提出具体请求。尽管在法庭询问后作了补充,但对其要各分割100万元遗产的请求又举不出真实可靠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第三人参与本案要求分割石阶的遗产,完全是无理取闹,法庭应当驳回其请求。

这正是——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到底谁有理,

证据来证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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