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花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流动。农民工为城市建设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同时也有一些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现阶段应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进而有力保障国家的稳步发展,提高经济建设水平。文章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究,探讨了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新形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势的变化,打破了城乡居民束缚,亿万农民放下锄头加入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建设大军中,在中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农民工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之所以能成为第二经济体,成为制造业大国,离不开农民工,正是他们的辛勤劳动制造了一个个中国奇迹。
一、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概念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了工作人群享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权利。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保障体系得到完善、优化,但是农民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近年来,经济下行,城市建设中许多农民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更得不到保障,这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重点问题。在城市劳动者逐渐扩增的同时,需要扩大我国社会保障范围,并针对城市中农民工社会权益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进一步探索体制制度建设存在的弊端,同时向我国南方发达城市学习,掌握企业在保障体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并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为农民工提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可将城镇农民工引入企业户籍的医疗体系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的概念,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属性法律文件,专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从用工周期,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偿等方面有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在文献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需要以货币形式,使用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农民工本人,不能以其他有价证券、实物或是其他形式代替,用人单位雇用农民工劳动,需要严格按照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其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在法律领域内协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而工资支付台账至少需要保管三年时间,同时还应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其工资明细清单。
二、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当中存在空白
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虽然已经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仍然会存在重叠或是空白等相关问题。在制度落实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无视农民工的利益,比如政府工程不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或者由于政府资金落实不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管理当中,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和流动的管理仍存在管理不科学的弊端,这使得各部门相互交错,职责过于分散,又或者是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考虑和需求,进而对某些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没有做出有效的监督和制止,因此无法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二)農民工缺少就业和相关社会保障
就业角度分析,农民工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不能及时掌握保障自身权益法律的应用方法,维权能力较弱。其次,政府开展的培训活动,活动内容对于农民开展维权工作并没有过多的帮助。现如今部分地方政府往往会对本地区内企业所雇佣的农民工数量进行限制或者是对本地和外来农民工之间的比例进行限制,这对农民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相关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服务等方面,在农民工群体上,部分地区是空白的,没有为农民工的就业提供相应的保障。而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受到了户籍制度等不同因素的限制,无法与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例如,农民工由于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无法参加失业保险,而医疗保险方面已经以农民身份参加户籍所在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果其在所在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时出现了相应的伤害或者疾病,那么所产生的异地就医和相关报销问题会使其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障。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用工单位经常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大部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日均10小时,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加班工资也得不到补偿,执法监察中,70%的农民工每日工作超出8小时,90%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双休的待遇。以郑州市农民工的调查中数据为例,当地记者对该市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从获取到的数据发现有81.14%的农民工每日劳动时间超出法定的8小时、每周40小时的要求,单位追逐工作效益,无视农民工自身的权益。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农民工作收入并不固定,农民手中持有的资金应用于日常开销之外,才能用于购置医疗保险,但由于农民收入不固定,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持续交付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劳动卫生与职业安全条件差
“相对集中的就业结构,较高的行业危险,决定了农民工注定成为承担职业风险最多,最易遭受职业伤害侵袭的群体”。按照劳动法、劳动卫生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但实际上农民工却面临着劳动卫生条件差,环境恶劣,安全防范措施不够等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会省去对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甚至不给农民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保护用品,导致职业病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据调查,我国的乡镇企业中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 ,60%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90%粉尘超标,30%的职工接触到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发病率达到15.8%。安全与卫生的恶劣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工应该享有的劳动卫生权益。
三、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对策
(一)强化政策宣传,大力营造依法维权工作氛围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政策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政策执行力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工作氛围。
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快户籍改革进程,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农民在福利制度方面无法得到国家政策帮扶照顾的弊端,需要在户籍改革期间,完善管理内容,同时应该改变过去粗放型管理作业形式,考虑福利资源是否落实到位,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从而使城市居民以及农村户口可以享受到国家福利保障,解决中年农民关注的失业问题,同时可以使农民在工作期间,得到医疗保障以及养老保障。另外,我国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农民参保指标,同时出台的农民工进城落户政策中提出,农民工进入城市,直到农民落户,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外在力量无权干预,不能强迫,需由农民自行决定。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户籍制度时,会根据中央的指示思想进行细致设计,比如广东省便出台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指导意见文件,文件中对户籍落户要求进行细致的规范,提出多项指标,比如学历、参保情况、技能等都是用来分数量化落户工作的参考指标,对于分值达标的农民,如果其不愿意放弃土地,便可以按照“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管理要求,基于其三年考虑时间,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扎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大力扶持农民工创业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组织体系,不断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和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纳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培训时间选在农忙即将结束的时间,因为大部分农民会在农忙时返乡,此时组织普法活动,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并且教育面积广,还可选择农民可以接受的教育方式,提升普法教育合理性以及培训活动力度,通过宣传活动不仅可以让农民掌握自己掌握的权益,还能在宣传活动进行期间,逐渐使农民形成风险保障意识。社会保险是为大众切身利益考虑落实的一项活动,农民应该理性的看待社会保险,通过活动掌握关于社会权益保障方面的知识,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农民工打工面对的市场环境,竞争日益加剧,不仅如此,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都直接牵扯到农民工权益,为了解决农民工就业信息渠道狭窄、可选择行业类型有限等问题,需要在依法治国推进期间,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并凭借劳动法保障农民自身劳动就业权益不受损害。其次,政府需要转變工作观念,发挥职能优势,解决以往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错位、缺位等问题,积极开展知识讲座或者培训活动,提升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让其掌握劳动法中的内容,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后,实时跟进农民工就业权益以及其它权益的保障工作,统筹社会资源,提升发展规划的合理性,并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作为考察公职人员工作的指标,提升执法力度。
(三)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保障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待遇权益
推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全面保障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待遇权益,实现政策无障碍。积极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除此之外,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应该逐步完善城市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了解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不足50%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内容,确保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得到工伤保险保障,保障从事危险行业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户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帮助地方政府管理当地人口,保障社会秩序可以在安定和谐的环境下运行,但是因为户籍管理工作,使人口向制度化组织化发展,在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城市居民享有卫生医疗保障以及平等教育的设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所以政策优惠覆盖的范围有限,非城市农村户口无法享受我国制定的大部分优惠政策,从而使城市与农村出现利益差,这与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不合理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方面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低利群体直接利益。
(四)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委员会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提出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需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还应该从制度角度出发,强化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并遵循早预防、早介入、早解决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归属方,通过行政司法联动,快速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次,建立欠薪预警制度,按照劳动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城乡建设部门需要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公司支付的情况,并由工会出面与企业协商签订偿还协议,防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建筑行业归为为检查的重点,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通过动态管理,确保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向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足额的保证金,防止企业拖欠劳务工存款。不仅如此,还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这样可以充分的整合资源,利用工资保证金,防止农民工工资支付滞后,从而在极大程度上解决因欠薪问题,导致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矛盾升级的弊端。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市场日常监管制度,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出面,监管企业单位各项工作情况,防止拖欠工资等行为出现。
(五)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劳动监察执法
加强欠薪综合治理,强化日常劳动监察执法,提前排查欠薪隐患,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三项专项检查活动。实行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政府底清数明,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保障,充分利用农民保障政策,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作用,共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畅通监察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工落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六)完善调解仲裁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
建立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各级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案件努力做到“快 调、快立、快结、办好”,提高办案效率。对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审理”等快审快结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程序快捷和无障碍,帮助农民工实现仲裁救济权利,依法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农民工问题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对此,应该深入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并通过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制体系等多个方面来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以此来确保农民工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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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原平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