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的法律、政策依据探讨

2021-06-02 03:57伍海峰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7期
关键词:自治法民族自治民族区域

摘 要: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路径创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工作实际,运用最新的公共管理学理论研究范式,及时贯彻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理论基础,对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法律、政策依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7.059

民族地区绝大多数位于我国西部,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生态屏障、资源富集地和战略要地。民族地区可以概括为社会发展滞后、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矿产资源丰富、国家发展战略地位重要、地方公共服务三元化(三元化是指民族地区牧区的公共服务模式、农业区的公共服务模式和现代都市公共服务模式)明显和民族文化资源丰富的特征。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研究是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治理创新路径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是研究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的出发点。

1 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路徑创新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路径创新研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工作实际,运用最新的公共管理学理论,及时贯彻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理论基础,实施国家事关民族地区的重大发展战略对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

依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先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具有其他地方政府具有的一般政治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除此之外,还具有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化属性。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政治性属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现环境优美、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公共性属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的公共管理方面的职能。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是通过合法途径接受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委托掌握社会资源,并且依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发展秩序,增进社会福利,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机构。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和我国其他地方的地方政府一样具有公共属性的特征,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为己任,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坚决破除一切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发展格局,实现民族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伟大目标。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提高社会的整体组织能力、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实施国家涉及民族地区的诸如精准扶贫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稳疆固藏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黄河流域生态高质量发展战略等系列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府的公共属性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均等、优质、高效、免费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由政府牵头或者组织的事关当地民生的重要科技攻关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体现在以建立国家公园为契机的设立大量生态公益岗位解决民族地区农牧民增收的问题。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民族属性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体现,主要是通过使用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语言实现对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主要体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既要保障自治民族享受和行使自治权,也要保障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实现民主、平等、互助等发展权利,实现民族自治地区社会文化经济的共同繁荣。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民族性属性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行使民族自治权方面我国《宪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主官必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经济管理权力。《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方的文、教育、科、卫、体等方面的民族地方自治权力。《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都对我国《宪法》关于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行使民族自治权进行了补充规定。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政治权力。第六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经济建设自治权力和发展繁荣民族地区地方民族文化的自治权力。第十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以及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力。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民族地方教育的权利和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的义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行使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的权力。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把民族地区的青山绿水转化为金山银山,实现民族地区与我国其他地方一样实现共同富裕的权利。

2 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路径创新研究的理论基础

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路径创新研究的理论基础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民族属性、政治属性和公共属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在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民族性属性、政治属性、公共属性三者的关系中,民族属性始终贯穿于政治属性和公共属性之中,是政治属性和公共属性的内核。

在政治属性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民族属性主要体现在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生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比如在社会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幼有所教、病有所医、房有所住、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的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目的。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的贫困县全部脱贫,实现了解决民族地区人口绝对贫困的伟大胜利,进而把解决民族地区的绝对贫困向解决民族地区的相对贫困作为今后的发展目标,从而实现民族自治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幸福、生态良好。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民族性属性在政治属性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二,处理好民族区域地方各个民族之间的民族政治关系,构建运行良好、运转协调的民族政治秩序。第三,在具体工作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比如在制定政策方面要充分体现当地不同民族的价值取向,并且把这些价值取向进行综合,尽量满足当地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在公共属性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民族性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超越一切利益集团的约束,实现民族地区内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团结的民族关系,把民族地区内的不同民族就像石榴籽一样紧紧的团结在一起,实现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在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繁荣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第二,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以法治的方式解決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推进民族地区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整体进步。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民族性属性、政治属性、公共属性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生变化的。因为社会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内容和期望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的政治属性、公共属性因为有了民族属性而变得生动,民族属性因为与政治属性和公共属性的完美结合有了新的形态和发展。

近几年,由于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具体实施,导致大量的农牧区少数民族群众涌入那些非民族自治地区,这给当地的政府带来了很多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所以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工作中既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当地的各种公共事务,为社会提供各种有效的公共服务,还要兼顾当地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均衡各民族之间的利益。所以民族地区的地方各级政府在具体的工作时刻面临着如何做到政治性、公共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Z].

[3]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作者简介:伍海峰(1966-),男,学士,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地区公共管理。

猜你喜欢
自治法民族自治民族区域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范式
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社会主义的视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本逻辑
“民族区域自治法”本科教学实例的选择与适用——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藏语基地班)为例
发展型自治
湖北五峰:民族区域自治30年实现『三级跳』
民族自治地区关工委工作诹议
我们盼望已久的大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