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笑乐
摘要:这是一件非常典型的由内控失效引起的股东内部纠纷。X公司名下有一商场项目,该项目有三位外部出资人共同投资,出资人非鸿锳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名下该项目拥有所有权和决策权。项目清算时,由于财务管理不完善、合同不规范、资金流向异常和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导致各投资人对项目收益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经济诉讼,进入司法审计程序。文章通过对该案件的深入分析,从中可以反映内控和财管在项目运营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对司法审计提供有力证据的保障。
关键词:诉讼;内控与财管;重大缺陷;司法审计
一、案件经过
X公司于2004年购置了两幢房产计划改造成大型批发市场。公司股东1人,名下该项目实际投资者4人,X公司占70%,另三位投资者各占10%。项目总投资3.3亿元,其中同,从银行融资1.18亿元,自有资金投入2.12亿元。2009年公司将商场分割成小店铺(产权未分割)出租给小业主,租赁期20年租金一次性结清回笼资金1.93亿元,同时小业主应无条件将商铺交由X公司的关联方Y公司运管,运营收益双方分成。2012年Y公司运营失败,将物业交回X公司,小业主至此提起上诉,由于合同中存在重大错误公司因此败诉。2013~2016年间陆续退还小业主资本金并赔偿损失1713万元。由于资金短缺,偿付款全部来自高额贷款,巨大的偿债压力一度令公司面临破产危机。2017年公司成功将其中一幢房产以4.8亿元抛售走出了困境,但是股东之间却因项目收益而引发纠纷要求终止合伙协议进行项目清算。2018年法院冻结了6000万元的售房款作为质保金同时提请司法审计。因内控失效导致一个审计报告两种悬殊结论,客观上限制了为法院正面提供判决依据的条件,致使案件拖延了两年才判决。
二、从财务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
(一)项目框架搭建缺陷
X公司名下拥有两个项目,项目一为诉讼焦点,项目二与案件无关。把项目一的股权分解到个人其比例为:甲占70%,乙、丙、丁各占10%。负责运营的Y公司(无其他业务)的股权构成为:乙占30%、法人股Z公司占70%;Z公司(无其他业务)的股权结构为:甲占40%、乙占40%、丙占20%、丁占0。
项目构架有两点重大缺陷:第一,造成各投资人对同一项目在不同期间享有不同比例。Y公司运营期间(2009~2011年)各人的收益比例为:甲占28%、乙占58%、丙占14%、丁占0;X公司运营期间(2012年至2017年)各人的比例则为甲占70%,乙、丙、丁各占10%。第二,项目构架搭建过于复杂。X公司、Y公司和Z公司三家公司均为同一领导班子,并且Y公司和Z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业务,从财务角度来讲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这两家公司介入,拉长战线只会增加运营成本和监管成本。
(二)项目资金流问题
项目建设期的资金流出在X公司,项目运营期的资金流入分别在Y公司和关联方,利润分配又发生在Z公司,再结合合同订立主体,很快就会发现资金流存在四个问题:第一,资金流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合同订立双方是X公司与小业主,而相应的资金却流向关联方。第二,存在挪用资金风险。资金到达关联方以后,由于各投资人对关联方的控制程序发生了变化,如果项目的内控不完善就容易导致资金失控。第三,违规操作造成会计核算困难,增加税收成本。由于建造成本在X公司核算,而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又体现在不同公司,一方面造成各单位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另一方面导致关联方报表利润虚增多缴所得税,而X公司却因未确认收入连年亏损又无法弥补,这在整体上提高了投资税负。第四,未合理使用资金令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关联方报表上巨额的货币资金余额和虚增的利润给投资者带来了盲目乐观,公司回笼资金之后未适当调配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致使败诉时因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和授信额度限制,只能借助高额的融资渠道将企业逼向破产边际。
(三)合同管理不规范
合同的不规范关键体现在合同质量上。公司与小业主签订的合同存在两个重大过失:第一,合同性质适用错误。管理层认定是售后回租业务签订了买卖合同。而合同相关内容又侧重于经营租赁但部分又适用买卖条款,所以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第二,合同条款缺失。合同中即没有约定代收条款,又没有指定收款账户,在此情况下资金却汇入了关联方账户。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借款合同长期未修订,导致部分条款不适用。公司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由于部分融资对象为关联方,所以管理层不够重视,5年来借款合同条款从未随着经济市场变化而作出修订。另一方面,借款用途模糊。借款用途一律描述为“项目资金周转需要”,过于宽泛含糊没有详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四)内控和财管不健全
在审计过程中由于许多资料无法获取,许多账目混淆不清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具体表现为:第一,重大事项与决策没有纪录。如用款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融资决策等虽有口头协议但无书面证据。第二,重要材料缺乏责任人签字。如股东之间曾有过两次预决算,但决算报告却未经签署确认。第三,职务分工名存实亡。丙担任公司监事,但其本人却长期居住海外。丁为关联方的负责人却未实质参与其中。在项目中后期所有事务有甲一人独揽。第四,责任人监管不到位。负责资金监管的乙只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前期履行付款审批,在物业移交之后和项目处置期均未监管。第五,合伙项目未单独核算无法完整反映會计轨迹。公司名下的两个项目财务上未分别核算,合伙项目亦未单独管理而是被分割成三块业务分别反映在三个不同公司账套上,致使在一个项目体系中无法完整反映会计信息,各公司的财务数据呈现异常波动。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一)项目组织架构解决方案
一是将公司名下项目二(转租业务)剥离出来,两个项目独立运营。按照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需设立Y公司和Z公司,由X公司直接运管最大程度发挥项目管控力。
二是确有必要设立Y公司的,首先撤销无实际意义的Z公司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然后调整Y公司的股权比例使其与项目出资比例一致,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金运转意见
X公司应当根据项目进程和风险管控从四个方面改进资金运行计划。
第一,遵守法纪规避违规风险。资金流向应当与合同主体和发票相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抽逃出资或者套取资金,并不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报表质量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会计讯息。
第二,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为了避免资金被转移、截留或挪用,应当杜绝第三方代收。即使代收方是关联方也会由于各决策层的控制力不同、信息不对称或者个人对风险的偏好而导致资金失控。
第三,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安排使用计划。管理层不仅要关注资金流向更应当科学制定长短期资金计划,分阶段保留预防资金,谨慎调配银行信贷额度避免过度利用高额融资渠道而增加融资风险。
第四,优化资本结构。案例中公司将回笼的1.93亿元资金全部用于利润分配,此时项目的负债率达到86%,风险系数畸高。管理层应当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制定恰当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配置资本结构以降低财务风险。
(三)合同管理建议
合同是经济业务的载体,合同的质量更是经济业务的命脉。针对X公司的合同管理笔者从财务角度提出三条建议。
1. 利用专家工作,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合作,重要或特殊业务必须征求律师意见,合同中涉及发票、金额、折扣、用途和付款条件等财务事项应当与财务人员充分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员。
2.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格式合同应当由专业律师拟订,在签订前应当判断是否适用当前业务,关注长期未修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控制合同的订立、履行、撤销或终结等全过程。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务部专门管理,及时整理合同档案并妥善保管。
3. 重视关联交易避讳模棱两可
管理层往往忽视与关联方的经济往来,甚至会利用关联方实行内幕操纵,所以关联方交易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都比较高。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不仅金额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处理方法上也应当合法、合理。明确条款内容避免因重大过失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内控与财管措施
有效的内控和健全的财管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石,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项目管控。
1. 重大事项必须形成书面纪录
重要会议建议由投资者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派指定人员参加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所有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必须形成充分的书面材料,由出席人员签名确认。
2. 重要文件必须由相关人连名签署
从项目成立日至交易日整整13年,这期间势必牵涉到许多文件的签署和调用,所有重要文件和材料必须由经手人和相关责任人连名签署,调用材料应当形成相应的记录。
3. 不相容职务分离
内控中最忌讳的就是职权之间无牵制。各合伙人在职务分工中应当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涉及利害事务应当集体决策。本人无法履行职权的可以委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行使,代理人的薪酬应当由授权人自行承担以强化代理人的独立性。
4. 各司其职责任到位
大股东应履行信义义务不可随意越权,被授予职权的合伙人应当勤勉尽责全程监管不可半途而废。
5. 精简机构,建立财务“四专”
“四专”即专人、专账、专户、专用。项目投资可以依托信息化建设设置专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专人负责财税工作,并撤销无效益的法人机构,在一个体系中完整地反映会计轨迹,有利于加强项目管控和决策。
四、针对司法审计的思考
審计人员采取详查方法剔除了无关的业务,同时也剔除了与小业主有关的经济业务和前期损益(因小业主已结清),仅将利润分配追加至审计范围。另外,关联方借款利息是出现两个结论导致拖延判决的关键因素。
第一,该案件如果由“被审计单位”转为“被审计项目”从项目角度完整地反映投资结果是否更合适;第二,报告中可以对项目和公司的内控做客观、适当地描述,协助法院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的财管背景,为质证提供必要的财务条件。
各个投资者本来是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彼此之间知己知彼,对公司或项目也是知根知底。但是由于违规操纵、内控失效和财管不健全不仅招致诉讼纠纷为此付出巨额代价,更是浪费国家资源又得不偿失。所以,投资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前提下,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力求创造自身价值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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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