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你需要知道的规定

2021-05-30 23:08李德勇
家庭百事通 2021年7期
关键词:医疗期病假张女士

李德勇

众所周知,企业职工生病可以请病假,那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是不是可以一直请病假?一名职工最多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这就涉及“医疗期”这个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

简而言之,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那么,如何确定职工应享受多少天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医疗期内被企业辞退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那些你需要知道的职工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长?

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小莫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18年3月1日开始,王女士因为腰椎疾病开始连续请病假。2018年4月19日,在王女士又一次提交病假条时,小莫科技公司的人事主管告知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王女士工作不满2年,仅能享受1个月的医疗期,现医疗期已满,如果王女士继续交假条,公司将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她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长,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2016年4月毕业后即进入小莫科技公司工作,其患病时工作年限不满5年,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以规章制度缩减王女士的医疗期的行为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律师:关于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期间工资怎么算?

贾先生是北京幸福商业公司的研发部经理,月薪5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70%。2018年6月,已在该公司工作6年的贾先生因病住院,持续请病假。刚开始,幸福商业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5万元的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但自2018年9月起,幸福商业公司仅按照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双方沟通未果,贾先生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律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資的最低限额。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中,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贾先生病假期间工资。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李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入职奈斯咨询公司,担任咨询经理,双方签署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2日,李先生因上臂骨折就医,之后在家休病假。因愈合较慢,经医嘱需休病假2个月。2018年4月18日,奈斯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通知李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则以奈斯咨询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奈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奈斯咨询公司在李先生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最终,法院判决奈斯咨询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为保护医疗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李先生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奈斯咨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

医疗期满继续交假条,单位如何处理?

张女士1994年1月入职东方公司工作。2014年3月8日开始,张女士休病假,其依法享受医疗期24个月。2016年3月7日,张女士医疗期满。此后,其继续向东方公司提供全休假条并申请休病假。东方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张女士送达《劳动合同解除告知书》,载明因张女士医疗期早已期满,由于身体原因持续休病假至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认为,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事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东方公司主张张女士在医疗期满后还提交全休假条,必然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公司未能举证其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已经为张女士另行安排过工作,仅根据张女士向该公司提交的病假申请确认其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公司安排的工作,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东方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先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劳动者不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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