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杰
1934年10月1日,《申报》刊登了上海书报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二十六史》预约发售广告。除了通行的《二十四史》之外,这套书还收录了《宋史新编》和《元史新编》两部书,故合称“二十六史”。从广告内容看,这是一个宏大的出版计划,除了印行二十六史之外,还将编印廿六史研究、人名索引、地名索引等配套工具书。广告中,除了“校对精审”“文字清晰”等宣传之外,还援引了梁启超对《元史新编》和“新史学家卫聚贤”对《宋史新编》的评价,以体现编者的专业水准。广告中还罗列了此前由北平修绠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同文书局、上海博古斋以及开明书店等出版机构所出历代正史集成(廿四史或廿五史)的价格,以期体现其在价格上的优势。招揽读者。
不知道是偶然巧合还是刻意安排,就在这个占据将近二分之一版面的广告下方,同时登载了开明书店版《二十五史》发售广告。这不免叫人产生“同台竞争”的联想。不知道这是不是一种冥冥中的“暗示”,此后,围绕着这部国史的出版发行,在开明书店与合作社之间发生了一连串的纠纷。
11月6日,李谟、过守一两位律师代表上海书报合作社在《申报》上登载声明,“质问”代售《二十六史》的杭州开明书店“违背诚实信用,妨害本社营业”。据称,杭州开明书店主动联系合作社表示愿意“代为销售”该书,并嘱将样本等件寄来。合作社“即于同月十四日起登报列该书店为本社代售预约处之一”。不意,同月三十一日忽接该书店来函否认与合作社“有代售之约定”。就在合作社与杭店交涉之时,又接在杭店购书读者来信称,该店不仅拒绝为其代购(二十六史》,反而推荐开明版《二十五史》。声明同时登载了杭店此前所发明信片内容和读者来信全文。从声明内容看,是杭州开明书店出尔反尔,不讲信用。
11月8日,开明书店所聘律师孙祖基在《申报》代表杭州春光书局发表声明,"警告上海书报合作社”。何以又冒出一个春光书局捆该声明称,春光书局“曾挂用杭州开明书店牌号”,当年年初经改组后,改用此名,“仍蒙开明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允与订约,为该公司之杭州特约经售处”。声明针对此前合作社的“质问”回应了几点拒为代售的理由。第一,该书质量堪忧,“接到样本随时送出后,迭承顾客来局质问,谓该项样本内所排印之样张,错字过多”,又全文引用了发表于《东南日报》署名窦老君《廿五史与廿六史之竟印》————该文对合作社版《廿六史》的学术水准和出版质量问题多有提及,称其“瑕疵百出”——以此证明其学术质量差强人意。第二,出版迟滞,预约广告称《史记》于11月1 日出版,而“据各方探得该样本中所载十一月一日史记之出书日期,决难如期,深恐累及敞局信誉”。第三,未曾订约,“敞局虽向该社索取样本,但并未经过合法手续,约定以敝局为经销处,自无必须代为推销之义务”。而合作社“不经傲局同意,擅登广告,将‘杭州开明书店列为该书之代售预约处”,又擅自“登报指摘做局违背诚实信用,加以诽谤,实属妨害敞局之名誉信用”。鉴于此,该书局特委托律师“向上海书报合作社登报警告,并函致该社,责令赔偿损失”。
11月10日,合作社在《申报》头版,花费半个版面刊登声明。这显然是针对8日杭州春光书局所发声明的回应。声明先是释放了一个“重磅”消息,在前次合作社登报质问之后,杭州开明书店已经发来书信道歉了。据称。由于其与上海开明书店为特约经售关系,“百凡措施,实受上海之遥制”,因此无法代合作社销售《二十六史》杭州开明书店希望该社“谅其苦衷,并表示歉仄”。配合这条消息,合作社将这封道歉信的照片也刊登了出来,并在最醒目的位置注明“杭州开明书店因受上上海通制违约道歉来函"字样。而就在合作社体会到“该书店尚有悔过之诚意”的时候,居然又见到了8号的这份声明。这让合作社感到既疑惑又愤怒。所疑惑者“究竟该春光书局是否即开明书店之化名。抑系另一书店,含有破坏本社营业之作用。由前之说,则该书店既已具函道歉于前,何又登报狂吠于后,由后之说,则本社前此登报,质问开明书店与所谓春光书局者丝毫无关。”所愤怒者“故意用所谓窦老者诬妄之言论对于本社所印行之二十六史加以诋毀,而为上海开明书店发行之二十五史张目。”声明表示“此种鬼蛾伎俩识者自知其为营业竞争之故技,但该书局散布流言,妨害他人名誉信用,法律上自不得不负相当责任。”